一、财产权问题的政治之维 财富和财产权问题一直是西方学界的热点,近年来国内学界也开始予以关注。这是一个重要学术动向,因为现代社会是经济型社会,财富的生产及其占有既是这个社会的实体,也是它的首要目标。这决定了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从经济角度对现代社会的批判性理解,需要在政治上落实于财产权问题,方可避免流于抽象和概念化。 有关财产问题的持久讨论隐藏着有关现代政治的性质与根基的论争,贯穿了整个现代思想史,构成了马克思资本主义批判和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总背景。如果从历史上划分,现代对于财产的政治理解经历了两个明显不同的时代。自17世纪英国革命之后的大约100年间,是财产权被正面理解并奠定为现代政治基础的时代。其理论上的关键一步,先有洛克提出私有财产权是现代人自由和权利的首要基础,财产权的正当性来自劳动;斯密紧随其后,发现“一般劳动”是财富的唯一本质,从经济学的科学理论上支持洛克。自此,现代对于财产的政治信念有了一个真正的理论基础,财产和劳动成为现代政治哲学的基础性问题。洛克和斯密的理论代表了自由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时代精神,即完全从正面理解财产权,把私有财产权当作自由的基础,不考虑(或看不到)财产权与贫困和社会不平等的存在是否有着某种内在联系。自18世纪中期起,随着现代性矛盾的凸显,这种正面理解被质疑,财产权开始从反面被指认为导致贫苦大众悲惨处境的原因、造成人类不平等的根源、引发一切社会问题的深层症结所在。卢梭1750年的出场可以作为这个财产权批判时代到来的标志。由卢梭唤醒的批判意识,第一次看到财产不仅不是现代政治无可置疑的基础,相反,财产与其对立面贫困构成的矛盾恰恰是现代政治的最大难题:贫困是由财产权在政治上导致的一个后果,在18世纪以后逐渐被称为“社会问题”,该问题只有通过改变财产权的归属结构才能加以解决。这就是18世纪以后新版本的财产权问题,它从法国思想界开始,经过法国社会主义的一系列中介和发展,延伸到19世纪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思想界,最后在马克思与蒲鲁东的争论中达到一个高峰。 按照马克思的看法,蒲鲁东在这场关乎现代政治根基的论争中“起了划时代的作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13页)因为将财产权作为一个独立问题提出,并确定为“社会问题”的聚焦点,是从蒲鲁东的著作《什么是所有权》开始的,这本书宣布:“财产权就是盗窃!”该书问世的1840年正是马克思革命理论的问题意识从晦暗走向澄明的重要阶段,当时它对马克思的震撼可想而知。在此之前,特别是在圣西门和傅立叶那里,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和对“社会问题”的解决,终未能将其焦点自觉落在财产权问题上。蒲鲁东的重要性在于,他是第一个对现代资产阶级财产权之合法性的某些最重要的“本质直观”提出致命批判的人: 1.关于先占权 某物属于时间上最先占有它的那个人所有,这种先占权是财产作为一种权利之合法性的最古老的直观。它的历史可以上溯至罗马法,向下则延续到自洛克到诺齐克的现代权利观点。这种权利被认为是私有财产的第一位守护神。蒲鲁东的批判矛头首先指向先占权。他极力证明:“先占”并非权利的自明前提,平等才是权利的自明前提,平等是正义的本质。(蒲鲁东,2009年,第271页)根据平等原则,蒲鲁东重新规定“占有”概念:第一,占有只能是平等的:每个人占有财富的份额不能妨害他人,这个份额必须是天下财富总额除以参与分割的总人数得出的平均数。第二,占有是变动不居的:对天下财富的占有尺度也要随同出生和死亡导致的人数变动而不断调整,这意味着构成所有权的占有行为是一个偶然的事实,所有权并非天然的绝对的权利。(同上,第87-88、322页)由上述两点推出,占有的原初概念是“平等占有”而非“先占权”。 2.关于劳动 劳动在现代成为财产权合法性的新基础,在理论上是洛克和斯密的创造:“劳动创造财富并确立财产权”。蒲鲁东力排这一现代信条,使劳动和财产的关系成为难题。蒲鲁东首先论证劳动没有使土地这种自然财富私有化的内在效力,以此反驳洛克。即使劳动产生所有权,也只适用于劳动的产品,而不适用于土地,因为土地是不能被私有的,只能被平等地占有。(同上,第141、121页)劳动产生所有权的正确含义应该是:劳动者是他所创造的全部价值的所有人,这种权利决不仅限于工人的工资。因此,当资本家用工资支付工人的劳动,在工人方面,这完全是无知;在资本家方面,这是盗窃和诈骗。(同上,第153、146-147页)解决的办法是“分割财产”,由劳动者和雇主分享全部产品和价值,其结果必然使所有人在财产和地位上都趋于平等,从而回归劳动的本来意义:“通过劳动,我们走向平等”。(同上,第152、153页) 3.关于收益权 如果说财产权的合法性根据来自占有和劳动,那么它的实现形式就是收益权。所谓收益权就是资本以产权资格索取剩余价值的权利。蒲鲁东力陈收益权是一种“反社会的”特权,其实现形式是地租、利息和利润,其本质则是所有权人可以不劳动而收获、不生产而占有的一种权力,因此收益权最突出地显示了财产权的盗窃特性,它实际上是对社会的产品预征的一笔反社会的税收。(同上,第193、206页)所以,收益权必须取缔,代之以一种“合理收益”的新概念:既然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占用权,每个人就都是所有权人,从而每个人都有收益权。“如果劳动者由于所有权而不得不把地租付给土地所有人,那么,根据同样的权利,土地所有人也应该把相等的地租给予劳动者。”(同上,第2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