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在当代理论和实践中不容置疑的地位和逐步显露出来的局限,形成了对劳动价值论研究的强大推动。笔者对这种推动下的劳动价值论研究关注和思考已久,看到鲁品越教授的《“创新劳动”价值与社会生产历史进程——两层次劳动价值创造论》(见《哲学研究》2009年第7期,以下简称“鲁文”,引用时仅注页码)一文,受触发形成本文,以期通过对创新劳动价值论的讨论,推进劳动价值论创新研究的发展。 一、劳动价值论面临的挑战和发展契机 的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当代所面临的最严峻挑战,是“创新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不仅数量上特别巨大,而且与劳动时间并不直接相关:一些瞬间生成的创新观念不仅作为生产力要素而创造巨大的使用价值,同时也能创造出数量巨大的作为社会关系的价值。”(第3页) 从商品的二重性(价值和使用价值)到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二重性(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再到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揭示了价值理论的最基本内涵,同时也表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研究所展开的主要是可以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劳动价值量的常规劳动。作为“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17-118页),“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能用来衡量创新劳动的价值,因为创新劳动不存在常规劳动意义上的劳动量衡量的前提,而且即使可以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也不能解释创新的巨大价值。 面对这些挑战,鲁品越教授采取的是实事求是的态度:“不拒绝挑战,不否认客观现实,而是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作为实事求是地分析现实问题的方法论,在理论的发展中应对挑战。”(第3页)明确新形势下劳动价值论显露的不足,把劳动价值论看作是“唯物史观的经济分析范式”,不仅是一种科学的态度,更是一种富有启发意义的方法。 由于把劳动价值论看作是“唯物史观的经济分析范式”,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观念的范导,鲁品越教授对创新劳动、创新劳动的价值及其计量作了别开生面的探讨。 “鲁文”将“常规劳动”定义为“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生产商品的劳动”,而将创造出“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的劳动称之为“创新劳动”。认为创新劳动“所生产的不是商品本身,而是商品生产的新条件和新方式”。(第5页)由于在生产社会生产条件的劳动中,许多劳动不是生产商品本身,这种创新劳动往往不能在常规劳动的层次定义,不能以常规劳动价值定义其价值。在常规劳动中,“劳动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们通过社会劳动建立的普遍的社会关系,它通过商品交换价值表现出来。马克思量度商品价值的社会劳动量是‘抽象劳动时间’,这是该劳动所在社会的抽象的‘同一人类劳动’的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同上)创新劳动的这样一个定义,无疑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经济分析范式”的一个富有成效的贯彻,但由于创新劳动的劳动价值不能以劳动时间来度量,这种意义上的“创新劳动”及其与“常规劳动”的区分,一方面为创新劳动价值的计量找到了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另一方面也触及一些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不管怎样定义,创新劳动和常规劳动的原则区别都在于:常规劳动的成果是已经存在的,而创新劳动的成果是先前不存在的。在这个意义上说,不仅在“按照既定生产条件下的常规方式进行的劳动”中有常规劳动,而且在生产社会生产条件的劳动中也有常规劳动。在既定社会生产条件下的劳动中,不仅有常规劳动,同样也有创新劳动。因此,常规劳动不仅仅是“‘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生产商品的劳动”;创新劳动也不仅仅是创造出“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的劳动。 关于创新劳动,鲁品越教授认为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原创性劳动”,指“发现影响社会生产条件的首创性科学文化观念与技术发明”;二是“改进性劳动”,指“对上述原创性观念与技术发明进行改进、发展和完善,使之具有实践操作性,并且使之延伸到各个领域,从而开辟了原创性劳动向社会扩张的可能性”;三是“推广应用型劳动”,指“将已在生产领域获得成功的创新劳动成果推广开来,取代原有的生产条件,对各企业进行产业升级改造”。(同上)这些劳动形式很好地概括了创新劳动的类型。但这些创新劳动并不是都只与生产社会条件的劳动相关,比如原创性劳动中应当包括的观念创新等。 鲁品越教授认为,“创新劳动”与“常规劳动”的区别不在于“复杂”和“简单”,也不在于“脑力”和“体力”,而在于它们生产不同层次的产品:“创新劳动所生产的‘产品’正是常规劳动的‘社会生产条件’”。(第6页)对创新劳动和常规劳动所做的这种区分,无疑是社会大尺度条件下两种劳动区分的重要方式。生产社会生产条件的劳动和既定社会生产条件下的劳动的确有很大不同。这个不同主要就在于:在生产社会生产条件的劳动中,由于劳动层次的不同,要求也不同,因而对某些关键环节的劳动的质量要求更高,必须有创造性的突破才能完成对新的“社会生产条件”的生产。而在既定社会生产条件下,常规生产却可以没有创新劳动而完成。但“常规生产”可以没有创新劳动来完成,并不意味着常规生产中不存在创新劳动,而且恰恰相反,常规生产中总是包含大量的创新劳动。同时,社会生产条件的生产中必须有创新性的突破,也并不意味着这种生产中没有“常规劳动”:离开了常规劳动,就不可能有社会生产条件的生产。因此,“常规劳动”和“创新劳动”的这种区别,对于劳动价值论来说仍然有待进一步探讨。 其实,在这种意义上的“常规劳动”中,肯定也包含创新劳动,比如在既定“社会生产条件”下进行的创新性劳动。也就是说,在“社会生产条件”的形成中,事实上首先是“个人生产条件”的变化,当“个人生产条件”发生变化而社会生产条件还没有整个发生变化时,他就能获得超额利润,所以就存在既定“社会生产条件”下的创新劳动。事实上,在“生产社会生产条件”的劳动中,包含更多的是常规劳动,而在既定社会生产条件下的劳动中,则包含大量创新劳动。比如,管理创新和生产工艺的改进,甚至劳动经验的积累等。许多技术革新也是在这个意义上的“常规劳动”条件下完成的。而且,创新劳动所生产的产品既可以是常规劳动的社会生产条件,也可以是新产品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