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利益”的现实性奠基及其“异化”的历史进程

——从马克思哲学看

作 者:

作者简介:
董晋骞,1959年生,哲学博士,辽宁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辽宁 沈阳 110036)。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内容提要:

马克思肯定共同利益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存在于一切人类和一切历史之中,因此,共同利益的共同性和普遍性就具有本体论价值。《费尔巴哈》历史性地阐述了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产生发展的阶段性进程,明确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是“实际利益”(包括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发生发展的原因,并提出了实际利益的共同体形式(国家)在性质上是一种“异化”。共同利益理论是马克思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在马克思哲学的当代语境下理解共同利益、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以及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现实性存在方式是什么、共同利益是如何历史性地“异化”生成为共同体形式的国家、国家虚幻共同体的双重矛盾和二次变换的演进根据是什么以及我们在研究共同利益问题时如何避免抽象化和绝对化等等问题的解决对于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1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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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198(2011)02-0029-05

      利益即好处,属于善或实践理性范畴,表现人与对象(自然、社会、它者)的关系,是人们的权利和要求,是人的需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哲学史上,包括霍布斯在内的许多哲学家认为利益制约和规定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是人们实践的最终目的和活动的最高原则。在马克思的思想中,利益原则是唯物史观的始基性构件。唯物史观理论是关于利益及共同利益的来源、本质、功能、作用、意义、价值及其现实性、社会性和历史性、发展性的系统科学的完整研究。马克思同西方大多数哲学家一样肯定共同利益的现实性存在,但马克思超越大多数哲学家之处在于他把共同利益置于现实关系之中进行研究,从而真正揭示了共同利益的社会本质和发展逻辑。“共同利益”或称“共同的利益”,是人们对于利益的普遍共同性的共识。马克思认为共同利益的共同性、普遍性,是现实社会性规定下的共同性、普遍性。马克思不承认绝对共同利益的存在,反对将共同利益抽象化、绝对化,因而,马克思的共同利益思想是一种历史的、社会的、现实的、开放性的共同利益理论。

      一、共同利益的存在论奠基

      什么是“共同利益”?对此马克思恩格斯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费尔巴哈》)中给出明确的答案:共同利益就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是与个别人或集团的特殊利益相区别,“在当时存在的那些关系的压力下”,“同其余一切非统治阶级”“还有更多联系”的利益。[1]

      《费尔巴哈》对于共同利益作为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的论述,在哲学上是对于共同利益的存在论奠基。

      关于对共同利益的形上奠基,马克思哲学所确认的原则是“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具体来说,“每个个人和每一代当做现成的东西承受下来的生产力、资金和社会交往形式的总和,是哲学家们想象为‘实体’和‘人的本质’的东西的现实基础,是他们神化了的并与之作斗争的东西的现实基础”[2]。进一步就“市民社会”的现实性共同利益而言,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二是“各个个人的世界历史性的存在”[3]。这些都是《费尔巴哈》为“共同利益”进行存在论形上奠基的基本内容。

      共同利益“存在于现实之中”,并且这种现实性存在是以“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为前提基础的。马克思将共同利益置于唯物史观的理论基础上,彻底翻转了西方两千多年共同利益理论的唯心发展进程。

      首先,马克思认为共同利益的存在论基础是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它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出发点。现实中的个人不是想象的产物,也不是理性或理念的化身,更不是脱离开现实性、没有现实关系的“单子”,他既是经验的、日常的判断主体,也是对经验进行理性反思的形上主体。其次,马克思所说的“相互依存关系”是一种“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含义是指许多个人的合作,至于这种合作是在什么条件下、用什么方式和为了什么目的进行的,则是无关紧要的。”[4]共同利益的根基是在这种“双重关系”之中,并且这种“双重关系”由于以社会关系为实质而成为一种社会性的双重关系,从而制约和主宰着共同利益的社会性和现实性。换言之,马克思所说的现实中的个人正是这种具有双重关系、并且参与生产的个人,是在现实关系中存在的个人。再次,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说:“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也就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显得越不独立,越从属于一个更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民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民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何种形式的公众中。只有在十八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结合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是外在的必然性。”[5]从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思维原则出发,马克思所说的“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整体”、“历史”和“生产”的个人,整体性、历史性和生产性成为“现实中的个人”的哲学的本质规定性,同样,整体性、历史性和生产性也是马克思所说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的历史的本质规定性。离开了马克思所说的“整体”、“历史”和“生产”,就不是马克思唯物史观视域下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

      从存在论或形而上的意义上为“共同利益”作唯物史观性质的奠基,是马克思哲学变革的重要内容,是马克思翻转西方长期以来的唯心论和机械唯物论理论所取得的重要成果。

      古希腊哲学的早期,德谟克里特在《人应当活着》篇目中提出“追求对灵魂好的东西”、“应该做好人”等问题,提出了“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不能让暴力损害公益”等观点[6],柏拉图在《理想国》里从本体论哲学上研究了最高、最完美的利益也就是智慧、勇敢、有节制和公道[7],亚里士多德在哲学上进一步研究了利益的实体性质和形而上学性质。这些可以说是对共同利益进行哲学研究的初始阶段,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首先,古希腊早期哲学家肯定共同利益存在的现实性。在他们日常比拟的或学理推绎的运思经验当中,正是共同利益的现实性底蕴推动着他们重视人们共同行为下的利益作用和利害制约。其次,古希腊早期主流哲学家都把利益特别是共同利益作为现实的善、人的行为的善的目的性以及善的实现及其方式的核心组成部分,离开对于利益特别是共同利益的关注和肯定,古希腊哲学及其哲学家就会失去在共同利益问题上的思想现实性和交流交锋平台;再次,对早期古希腊哲学来说,由于其与现实利益特别是与共同利益的直接联系,使其各自哲学的初衷和宗旨都直接涉及共同利益的合理性问题,成为共同利益理论研究的奠基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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