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11)04-0011-05 何丽野教授《从文本考证看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社会意识的思想》(《哲学动态》2010年第10期)一文对我的《关于唯物史观的再认识》(《哲学研究》2009年第3期,以下简称《再认识》)一文进行了商榷。我在感谢何丽野教授对《再认识》一文进行关注和仔细阅读的同时,看到商榷文章除了涉及一些技术性的问题,还涉及一些比较重要的理论问题。这些理论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把握:唯物史观的基本问题、马克思与德国古典哲学的关系、马克思与恩格斯的关系。由于这三个方面的问题都涉及马克思所使用的“意识”概念,何丽野教授由此提出“马克思的意识观”①这一范畴。无论能否就此将马克思的“意识”认识上升到“观”的高度,至少我们能够在此围绕这三个方面就唯物史观理论中的“意识”概念做出进一步的分析和讨论,以就教于何丽野教授和读者。 一 如何理解唯物史观理论中的社会存在与人们的意识 由于《再认识》一文对唯物史观理论有关社会存在与人们意识问题的讨论,主要是以作为考证版先行版的《2003年马克思恩格斯年鉴》版中的原文版《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章②为基础的,何丽野教授的商榷一文则是以日本马克思恩格斯文本研究学者广松涉按照考证版模式编辑的日文版翻译过来的中文版③为基础的,这样,在相应的文字、概念等问题上就会有所不同。尤其是德文原文文字与中文翻译语言文字之间存在着的差异,被何丽野教授误解为漏译,在下文的相关地方,我会对此做出解释。相信何丽野教授并非仅仅满足于对《再认识》一文进行细枝末节的挑剔,而是通过这些细枝末节,对《再认识》一文中提出的观点进行质疑和商榷。对此,我尝试着从三个方面来回答何丽野教授的商榷。 第一,何丽野教授在商榷一文的开始,就提出了一个被看做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创立的唯物史观的核心思想即“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对此,我要强调的是,这一对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中耳熟能详的范畴,并不是马克思的用语,也不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中的用语。在《形态》中,当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到意识的概念、将意识与社会存在相联系时,使用的语言是人的意识或者人们的意识与人们的社会存在,即使在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我们读到的句子也只是:“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④ 说明这一点有什么意义呢?其意义在于社会意识的概念和人的意识的概念的承载者不同,社会意识更加侧重于或者更加强调一个社会的主流意识、意识形态、群体意识,而人的意识或者人们的意识则更加强调具体的人的意识或者主体的意识。进行这一区别的主要意图在于说明对意识内容的具体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对意识概念的把握层次。 第二,在不同层次上把握的意识概念,无论从理性因素还是非理性因素来说,其具体内容都是有所不同的。或者说从社会的、整体的、抽象的层面上所理解的意识与从个体的、具体的层面上所理解的意识,当我们对其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进行分析时,其具体内容也会是非常不同的。 从社会层面上来理解的非理性可以指无理的、不合理的、狂热的、超乎寻常的,从具体的、个体的层面上来理解的非理性因素,其内容要丰富得多,除了“无理的”这一含义,情感和生存欲望是两大类。当何丽野教授说“魏小萍研究员所说的那种包括欲望在内的‘意识’,把意识看做是非理性欲望的表现,实际上是弗洛伊德的思想,是用弗洛伊德来理解马克思,这样,就似乎跑到西方非理性主义哲学的语境中去了。”何丽野教授这一对我使用的非理性概念的理解,无论从马克思的角度、还是从我的角度来说,都是不确切的。马克思所说的欲望,或许包含了弗洛伊德所说的情欲,但是我认为,当马克思从社会存在的意义来理解意识中的欲望时,主要指的是人们在对象性的生产活动中通过意识而表现出来的(生存)欲望,这是促使人们从事生产劳动的自然因素,这只是自然属性的一面;而人又是类的存在物,这个类是通过理性认识活动而体现出来的,是人的社会属性的一面,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表达过类似的思想。在现实的社会存在中,前者受着后者的规范、制约,但是并没有因此而消失殆尽,或者并没有因此从意识的层面退居于肉体本能的层面。 这一意义上的非理性因素与无理的、非理的、狂热的欲望不是同一个问题。这一生存欲望在市场经济的关系中,异化为借助于资本的手段对利润的狂热追求,这一现象正是马克思所批判的社会存在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带来的结果。在这里,社会存在与意识的关系是复杂的,要具体地讨论这一关系,对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的分析,仅仅是最基本的层面。 即使从这一最基本的层面来看,对意识内容的确切理解,也有赖于对双重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物(劳动对象)之间的关系]、双重属性(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的分析,以及与此相应的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