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用人的本性(Human Nature)来解释被喻为“看不见的手”的市场自动调节机制,从而使经济学真正成为立足于基本假设而演绎出来的科学体系;“看不见的手”由此成为斯密对人类思想的巨大贡献。马克思则发现了市场的“看不见的手”背后的资本—劳动结构,由此揭开了复杂的市场权力结构之谜。从人性结构到市场权力结构的发现,于是成为政治经济学思想发展的历史脉络。 那么,这种作为社会经济现象产生之源的人性,到底是怎样的人性?这些人性如何能够转化为“看不见的手”?在这些问题上存在着重要的误解:将利己主义作为基本人性,认为社会只要放任人们的自私本性,就会自动产生出“看不见的手”,自由放任人们的自利心将会产生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这就是新自由主义对斯密“看不见的手”的解释。这一观念不仅深深地影响着经济学理论界,而且也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那么,斯密“看不见的手”的伦理基础究竟是什么?它的实现条件是什么?斯密在这个问题上的巨大贡献及其局限性何在?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自利与同情:斯密“看不见的手”的伦理基础 1.“霍布斯丛林”与斯密“看不见的手” 从直观的事实来看,人性既有利己的一面,也有利他的一面;既有追求自我享受的欲望,又有追求自由、平等、博爱的正义感。于是人性到底是恶还是善的问题,成为中外先哲们争论不休的话题。一般认为,自私产生社会的邪恶与混乱,利他产生社会的善举与正义。那么,斯密在此问题上有何独特见解与贡献呢?这需要追溯他所提出的“看不见的手”的伦理基础。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 由于每个个人都努力把他的资本尽可能用来支持国内产业,都努力管理国内产业,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高程度,他就必然竭力使社会的年收入尽量增大起来。确实,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由于宁愿投资支持国内产业而不支持国外产业,他只是盘算他自己的安全;由于他管理产业的方式目的在于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大程度,他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我从来没有听说过,那些装模作样为公众幸福而经营贸易的人做了多少好事。(斯密,1983年,下卷,第27页。下引斯密文献仅标年份和页码等) 这一思想可谓惊世骇俗,震惊了整个西方思想界。因为这是关于“利己”与“利他”关系的全新理论。此前霍布斯在其名著《利维坦》中曾指出:人的“自利本性”会导致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这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暴力与欺诈在战争中是两种主要的美德”。这才是由人的“自私”本性所形成的社会的“自然状态”。(霍布斯,第94-96页)而斯密却主张人的自利本性会形成“看不见的手”,它将个人的“自利”行为转化为“利他”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建立的“自然秩序”是最能增进人类福利的制度。那么,人类的看来似乎相同的本性,为什么会得到完全不同的结果呢?这是一个笼罩在人类思想史上的迷雾。 实际上,从人性论的理论角度来看,斯密之所以提出与“霍布斯丛林”完全不同的自然秩序,是因为他对“人性”的理解不同于霍布斯。那么,“看不见的手”是建立在怎样的人性基础上的?这种人性论包含着怎样的思想前提? 2.“自利”与“同情”:斯密人性论的双翼 斯密的学术生涯从研究人性开始,并几乎用了一生的时间,交替写作两本建立在其人性论基础上的著作——《道德情操论》和《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前者阐述以“同情”为基本人性所建立的社会道德秩序,后者阐述以“自利”为基本人性所建立的经济秩序。19世纪中叶德国历史学派的经济学家曾经认为,斯密的这两种思想是相互矛盾的:《道德情操论》把人们的行为归结于“同情”,《国富论》却把人们的行为归结于“自私”。这是因为他受到法国“唯物主义”思想家的影响,其理论取向发生了变化:从“利他论”转向“利己论”,而“看不见的手”建立在人类“自私自利”的本性之上。(2003年,“译者序言”)但这是对斯密思想的彻底误解,它也导致了对市场经济本性的彻底误解。 正如蒋自强等在《道德情操论》中译本的“译者序言”中所说,《道德情操论》与《国富论》并非斯密一生两个不同发展阶段的思想,而是斯密一生同时交替创作与修订的思想结晶,至少成熟版的《道德情操论》与《国富论》都是斯密晚年的统一的思想成果:斯密最后审订的《国富论》第四版于1786年出版。此后他对《道德情操论》进行了规模最大的修订而写成该书第六版,于1790年付梓,同年斯密逝世。所以,我们只有将这两部著作作为一个整体,分析斯密关于人性基本结构的理论,才能真正理解“看不见的手”的含义及其产生条件。 人的自利本性之所以没有导致“霍布斯丛林”,而是产生了将“自利”转化为“公益”的“看不见的手”,是因为“自利”(self-interest)是人们对自己的态度,而不是对他人的态度:每一个“个人”都具有追求其自身利益的“自爱”(self-love)的本性,这种本性要求人类珍惜自己的生命,尊重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而“自私”(selfishness)则是人们对他人的态度,即以满足自己的利益作为对待他人的行为的出发点,因而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完全不顾他人利益。这是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伦理态度,会导致两种完全不同的伦理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