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哲学作为一门科学,它的道路是一条比较特殊的学术之路。哲学属于人文科学,人文科学在德语里叫Die Geistwissenschafte,直译就是“精神科学”,与“自然科学”Die Naturwisserischafte相对应。如果说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是自然事物的话,那么,精神科学的研究对象则是精神本身以及精神在各个领域的展现—展开,比如精神在日常生活里的展开是历史学、社会学的对象,在政治领域的展开是政治学的对象,而精神在艺术领域的展开则是文学与其他门类艺术的对象。 但是,从对象的角度对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的这种区分,并非绝对的。因为一方面,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虽然是自然事物,但是,所有自然事物都只能在人的精神中才能展现出来,才能显现出来,从而才能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在这个意义上,自然科学的对象总是精神中的对象,总是与精神密切相关,而非脱离精神的自在之物。另一方面,作为人文科学对象的精神,总是借助于各种中介才展开—展现出来,其中,行动与自然事物是最基本的中介,这意味着人文科学的对象也总是与自然事物联系在一起,总与自然事物相关。所以,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既有区分的一面,又有交叉的一面。因为有区分,所以有不同的方法,因为有交叉,所以也有共同的方法,或共享的方法。后面这一点体现在人文科学有时可以借用自然科学的方法,比如社会学对自然科学方法(特别是数学化方式)的借用,同时也体现在自然科学的方法可以通过人文科学的方法加以反思。 不过,在人文科学当中,有一门学科是比较特殊的,那就是哲学。如果说其他人文科学的对象是精神在各个领域里的展现—展开的话,那么,哲学的对象则是精神本身。哲学要追问的是:精神的展现—展开是否有结构?如果有,是一种什么样的结构?如果没有,那么它的展现又是如何可能的?哲学正是通过追问精神本身来确立诸如存在论、认识论、价值论与世界观等等。由于哲学的对象是精神本身,所以,哲学一方面要面对通过中介而展现在各个领域里的精神现象,同时又要突破各种中介而洞察到精神本身。 就哲学的对象是精神本身而言,哲学所探究的对象是一切科学的基础,因为一切科学的对象,不管是自然科学的对象还是人文科学的对象,都是在精神活动中被给予的。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常说,哲学是一切人文科学的基础,也是自然科学的基础。也就是说,哲学是最基础的科学。 最基础的科学,似乎也就是最简单的科学,最容易的科学。作为哲学的对象,精神本身是我们每个人之为人的本质,应当是离我们最近的,它就在我们身上。然而,离我们最近的东西,在认识上却是离我们最远的东西。因为恰恰是要通过离我们最远的东西与较远的东西来认识离我们最近的东西。如果说精神本身是离我们最近的东西,那么精神的展现与自然事物,则分别是离我们较远的东西与最远的东西。但是,我们首先认识的却是自然事物与社会—历史现象,透过对自然现象与社会—历史现象的反思,我们才能认识或理解精神本身。 这意味着,就对象而言,哲学虽然是最基础的科学,在认识上却又是“最后的”科学:要透过其他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对象,才能触及哲学的对象,即精神本身。因而,这种最后的科学,也是“最抽象”的科学,因为它要越过具体的自然事物与精神现象,从而远离这些具体事物。因其最抽象而最难以把握,因其“最后”而最难以进入。 所以,哲学这门最基础的科学却不是像看起来的那样,是最简单、最容易的科学,倒恰恰是最为艰难的科学。 所以,我要说,哲学是一项最为冒险的事业:你很可能为哲学付出了一辈子的努力,却仍然徘徊在哲学的门外,而没有真正触到到哲学的对象本身,没有真正领会精神本身的自由本质。 在哲学上,我们通常说,科学起源于好奇与惊讶。这种好奇与惊讶在根本上也就是一种困惑。如果说自然科学是开始于对自然现象的困惑,那么人文科学则是开始于对精神现象与精神本身的困惑。如果没有对精神本身的困惑,那么,也就不会有哲学。换句话说,我们对精神本身的困惑是我们走进哲学的最基本的切入口。而对精神本身的困惑,在根本上也就是对我们自身存在的困惑,包括对我们自身处境与生存的困惑。 对我来说,曾有两个切身的生存困惑。一个是饥饿的困惑:为什么遭受饥饿的人恰恰是身边生产粮食的人?第二个是恐惧的困惑:为什么有人竟然有权力去损害、践踏别人的尊严,而且是以国家的名义? 二 实际上,这两个困惑涉及的问题可以归到一个问题上,那就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问题。更具体地说,就是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可以说,这个问题是近代以来的政治哲学与政治学说关注和讨论的核心问题。 就近代哲学来说,一切实践理论最后要解决与落实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国家的制度安排,而这个问题又取决于立国的基本原则,即根据什么最高原则来进行制度安排,以便建立一个正当、合理的国家。就近代以来的政治学说而言,国家的制度安排问题涉及两个基本方面:即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 对于近代政治学理论来说,一个国家的正当性不仅与国家权力的来源问题相关,而且更与国家权力同公民权利之间的张力关系相关:一个正当的国家(即便它不能够是最好的,至少也能够是最不坏的),也即有合法性根据的国家,其正当性与合法性首先在于,它的一切权力都必须是来自于组成这个共同体的全体公民让渡和委托出去的权利(如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权利,以及维护与共同体中所有他人一样的利益即公共利益的权利)。 其次,国家这个来自于公民委托而产生的公共权力机构,除了必须担当起维护与保障每个公民没有让渡出去的那些权利外,还不能反过来损害乃至剥夺每个公民不可让渡的这些权利,诸如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迁徙自由、信仰自由等等这些自由权利。这些基本的自由权是不可让渡、不可替代、不可剥夺的。它们之所以构成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不是因为它们最抽象,倒是因为它们最具体:如果这些自由权得不到维护与保障,那么,人们的任何其他权利与利益也不可能得到保障。换句话说,如果人们失去了这些基本自由权,那么,失去其他权利与利益也就是自然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