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性质

作 者:

作者简介:
韩水法,北京大学 哲学系/外国哲学研究所,北京 100871 韩水法(1958— ),男,浙江省余杭市人,哲学博士,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德国哲学、政治哲学和启蒙理论研究。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尽管自由的关系和意义错综复杂,但个人自由构成所有其他自由的基础,也是理解它们的前提。在政治哲学里,个人自由始终就具有政治的意义。而在现代政治共同体之中,个人自由本身就是目的,而不是任何其他目的的手段。因此,现代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制度的宗旨乃是为个人自由提供最大限度的可靠的空间。法治、民主以及共和的原则是支持和保障自由的方式。不过,随着社会的变迁,个人自由在其个人关系和活动空间的方面也会发生变化。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并不是两个问题的,而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层面;在政治哲学里,该理论是人们认识个人自由的一种方式。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1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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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1)01-0040-07

      人们从不同的视野、立场和方法来讨论和分析自由,自由就展现出不同的关联和意义;据此,人们依照社会的不同领域或不同层面将自由予以区分和特别的规定,自由就会表现出不同的性质。根据这样的理解,自由的性质主要取决于人们彼此之间的关系是如何确立的,而非此种关系得到如何的诠释。然而,人们可以反过来说,促使现代社会秩序演进的动力包含了人们如何理解既有的以及未来的秩序的因素在内,因此,自由的性质也就蕴涵了诠证的成分。这就关涉哲学的基础理论以及基本方法。对政治哲学而言,这样的理解对于概念和理论的规定和构造始终具有重要意义,从而会浸润在本文所有讨论和分析的思路之中。下文将主要从个人之间的关系来分析和探讨自由的性质,这样,诸如政治自由、社会自由、个人自由和公民自由及其相互关系等一系列概念有别而意义和范围或有重叠的问题,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及其界线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的自由概念,都将从这样一个基点来进行分析,从而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就可以得到清楚的梳理和明确的规定。于是,中心任务在这里就是确定的,即个人自由乃是诠证所有其他自由概念的枢机。至于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辩证,它为理解自由的多重性以及个人自由的基础性提供了一种分析的手段,也可以说,它本身就是一种研究的路数。

      一

      在现代政治哲学里,倘若正义的主体被规定为个人,那么它就承带了自由的主体乃是个人这一原则。在讨论自由的意义的时候,这个观点构成了意义分析的基础,而此处讨论自由的性质,重申这个观点的基础意义不仅是必要的,而且直接就成为出发点。个人自由原本便具有极其博大而深远的意义,在先秦的许多思想家的理想中,个人自由乃是人生需要成就的一个基本状态、至高目标或最终归宿,庄子以恣意汪洋的文字表达出来的逍遥自任,孔子对弟子直抒胸臆的“道不行乘桴浮于海”的一意孤行,是可以信手拈出的两例典型。相对而言,前者所牵涉的问题更为根本,以现代哲学的观点来看,它所蕴涵的哲学问题是综合而多层面的;而孔子的志向则可以主要理解为政治范围的个人自由问题,不过也包含更为根本的人生态度的维度。个人自由的政治性质这一规定就是强调在现代世界,任何个人都生活在一定的政治制度之中,个人作为一个自为者,一切的行为和思想都只能发生在这些现实的政治制度里面。然而,这里讨论的重点并不是在既定的政治制度之下,个人的自由会有什么样的性质,而是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能够为作为普遍资籍的个人自由提供最大的空间;而所谓政治制度是指社会基本规范和结构。

      因此,政治自由的基本构想就是在一套正义的社会基本规范和结构以及与此相一致的法律体系之下,个人获得最大可能的有保障的自如活动的领域。在这里,一个不可含糊的理论要点就是,正义的基本规范和结构的全部功用和目的就在于保障具有明确政治意义的个人自由。阿克顿认为:“自由不是为了达到更高政治目的的工具,它本身就是最高的政治目的。自由之需要并不是为了实现一种好的公共管理,而是为了保证对市民社会和个人生活最高目标的追求。”① 这里需要补充的是,在政治正义的观点之下,以普遍资籍为其外在形式的个人自由同样并不包含任何人生目标一类的限定,自然也排斥任何特定的社会目标的限定。是否设立或追求人生的目标或者根本没有目标属于个人选择的事情,而非个人自由的前提或目的。至于个人因其自由而作出如何的选择和决定,完全在其不受限制的独立性领域之内,一任其便——这正是个人自由的本来意义。

      政治自由之所谓政治的意义,是指这种自由始终是在某种政治规范下而可能的。任何一种有效的政治形式,在所有的政治共同体里,都意谓政府权力的施行,从理论上来考察以及从经验上来分析,它又恰好是个人自由的最大威胁,或者反过来说,个人自由的主张和理论正是针对政府权力的实际的和可能的滥用而提出和形成的。限制并且提防政府对个人自由的侵犯向来就是自由主义思想的中心关切,而自由至上主义为此更是不满足于消极的防范和保护,而是积极地要求限制和精减政府的功能。然而以消灭国家为达到个人自由的途径的尝试非但没有更好地保障个人自由,反而使个人自由原来的基础和屏障也丧失殆尽。政治自由所面临的这样一种困难有两个主要的原因:第一,个人自由是作为普遍资籍而存在或者被要求的,它无法以个人之间的或者社团之间的契约而获得承认并据此得到保障,而必须以一种对特定政治共同体之中所有成员一律有效并且一视同仁的形式得到确定和保障,这样一种形式除了采取统一和普遍有效的规范以及一致的社会基本结构之外,看来尚无其他的可能性,而社会基本结构和规范必然要以政府一类的政治权力机构为外在形式。第二,自由作为普遍资籍的要求在西方是随着绝对主义国家的兴起而出现的,并且是在以统一的因而总是具有某种程度集权的中央政府为最高政治权力机构的政治共同体中获得可能性和现实性的。仅就此而言,中国传统社会所具有的特定的自由之所以具有较大的普遍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也正取决于这一点。这个困难可以归约为如下一个两难命题:普遍的个人自由需要一种一律而普遍有效的秩序及其外在形式,而这种适用于所有个人的外在形式又必然形成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和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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