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普世价值”?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德顺,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北京 100088)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1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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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绕“普世价值”问题,曾在国内发生过一场引人注目的争论。这场争论固然触及了一些有重要意义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却由于在理论前提和问题关节点上缺少必要的沟通、澄清和共识,未能引起更加深入的、建设性的思考。有鉴于此,本文试从学理角度做一些梳理和分析,重新探讨一下“普世价值”的实质及其意义,以期为我们的价值体系建设提供参考。

      一、问题的症结

      开始于2008年下半年的“普世价值”之争,直接起因于《南方周末》5月22日发表的编辑部文章《汶川震痛,痛出一个新中国》。文章称:“国家正以这样切实的行动,向自己的人民,向全世界兑现自己对于普世价值的承诺。显而易见,这是一个拐点,执政理念全面刷新的拐点,中国全面融入现代文明的拐点。”这个判断将普世价值当作一个政治原则,并赋予它以极高的地位,因此引来了强烈的质疑和批判。由此形成的争论,集中于是否承认世界上有“普世价值”,以及人权、自由、民主等是否属于普世价值。对立的双方表现出超乎寻常的政治激情和道德义愤:一方抬出“否认普世价值就是自绝于人类”之类的大帽子压人(参见邵建);另一方则认为“通过‘普世价值’干预我国的民主建设,以期终结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权力结构,是这一讨论的核心”。(侯惠勤)然而在激烈争吵的背后,却表现出双方在知识和理论背景方面有以下两点是层次相同、基本一致的:

      1.双方都不加批判地采用了西方的传统说法,即对“价值”与“价值观念”不加区别:表现为只是在观念的层面上谈论普世价值,认为普世价值就是一切人、一切时代都认同的,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的价值观念;却未回答人类生存发展中实际的、实践意义上的客观关系中,是否有共同的基础、特点和取向。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来,把“价值”与“价值观念”相混同,就意味着混淆甚至颠倒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范畴的关系。例如有人提出要区分“普世价值”与“价值共识”,但认为客观上不存在普世价值,人们只可以去寻求主观上的“价值共识”。(参见陈先达)这岂不是说,人们之间的价值共识,是可以在没有客观价值基础的情况下,仅凭统一思想就建立起来的么?这种说法当然也遭到了质疑(参见董晋骞)。因为它看似欲调和当下的意识形态冲突,实际上却像是主张一种主观主义的价值论或一种唯心史观的观点。总之,可以看出,这里讨论问题的理论依据,不仅需要有对马克思主义价值论成果的应用,更需要有对唯物史观基本逻辑的坚持和贯彻。

      2.双方实际上都混淆了“普世价值”与“普遍真理”。争论中对于何为“价值”、当它被冠以“普世”之后意味着什么,并无深入思考和交锋,却一味在“普世”的标准及其意义上做文章。这表明在潜意识里,人们仍然套用习惯的认识论逻辑,用知识、真理的普遍性去理解价值的普遍性,并以此来肯定或否定普世价值(参见俞宣孟,第9-11页)。因为按照知识论普遍主义的思路就等于说,承认某一“普世价值”就意味着承认它具有相当于“普遍真理”一样的效力,就等于在某个价值问题上得到了唯一正确的结论和权威标准,任何人都应予遵从。在对“普世价值”意义的这一理解背景上似乎并无多大分歧,于是争论的焦点就难免转化成“谁有权认定和解释普世价值”,对唯一真理性结论的解释权、话语权成了争论的背景和潜台词。这就难怪争论中不时显露出话语迷信和精神强迫的气氛了。

      二、“价值”能否是“普世”的?

      “普世价值”或人类普遍价值,首先是一种价值。在马克思主义即实践唯物主义价值论这里,价值是一个以人为本、表达主客体关系性质的哲学范畴。价值表示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即一种以主体为尺度的主客体统一状态。价值以主体为尺度,就意味着它是因人(主体)而易的。价值不同于真理的根本之处就在于:现实中的真理总是一元的,而价值常常是多元的。

      既然价值是多元的,那么在人与人之间是否有共同的乃至普遍的价值?如果深入考察它的涵义,那么上述关于价值本性的叙述中,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回答这个问题的基本逻辑和方法。这就是:价值“因人而易”的特点表明,主体之间的不同点,决定了价值的各异性和多元化;同时也就理所当然地意味着,主体之间的共同点,决定了价值的共同性和普遍性。也就是说,无论普遍性还是特殊性,价值都联系着主体,都只是表现着主体之间在存在、生命、生活、实践中的“同”和“异”的状况。因此,可以而且应该依据主体间的差别,来解释价值的特殊性和多元化;同时,依据主体间的共同性和普遍性,来解释共同价值和普遍价值。

      所谓主体间的共同性和普遍性,是以人的存在之普遍性为基础的。马克思认为,人的普遍性是人超越于动物的特性之一:“人把自身当作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对待,当作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人比动物越有普遍性,人赖以生活的无机界的范围就越广阔。”(《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5页)作为这种普遍性的表现之一,马克思和恩格斯还提出了所有互相交往的人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概念,并强调:“这种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4页)就是说,包括人们之间利益共同性在内的人的普遍性,不仅一定程度上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而且首先作为社会实践关系存在于人的现实之中。所以,历史唯物主义地看待价值,就要从人的社会存在说起。

      从人的存在之普遍性视角去观察,可以看到,普遍性的价值不仅存在,而且是随时随地发生着的。地球上人类的众多个体之间,必然有着很多共同的、普遍的基本需要和实现需要的基本能力,也就是普遍共同的价值尺度。现实生活中个体之间的共同点,要远远多于他们之间的差异。例如按照美国学者马斯洛的归纳,已知的人的一般需要,有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需要、知的需要、美的需要、自我实现需要等多个层次和类型。其中每一基本需要都是人之为人、人与人之间共同的普遍需要;与每一需要对应的价值,因此也都具有普世的意义,都是在实践中被普遍追求、在观念上被普遍认同的价值。这样的“普世价值”自然而然地存在,理所当然地成立,而且其数量不胜计数,本无须大惊小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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