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市民社会成长之相及其出路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巧蓉,山东省哲学创新与发展研究基地学术骨干、哲学博士,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哲学部讲师,山东 济南 250021

原文出处:
东岳论丛

内容提要:

市民社会的成长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必然的关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中国逐步确立,中国特色市民社会应运而生。其表现在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兴起与热潮,第三部门的出现与快速发展,社会成员公民素质的提高、社会公民性的提升,社会新阶层的出现与被认定等几方面。就当前状况来看,理论研究中的分歧多,发展不平衡,第三部门发育不良以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较为混乱,造成了中国特色市民社会的成长困境。推动中国特色市民社会健康发展,使其对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贡献积极力量,成为当下社会建设的迫切任务。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1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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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10)11-0015-06

      毋庸置疑,随着中国社会转型的推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中国的逐步确立,中国特色市民社会正快速发育、壮大起来。然而,由于孕育时间短、发展快以及“自上而下”的孕育方式,中国特色市民社会遭遇了理论与实践发展不平衡、自我发育能力低下的困境。实践表明,市民社会的纵深发展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巩固和成熟。当前,我国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要减少改革发展的阻力、避免矛盾的激化,揭示中国特色市民社会的现状、困境并努力探索其建设的出路是一项紧迫的、意义重大的历史任务。

      一、中国特色市民社会成长之相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中国的经济总量大幅度增加,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中国正在向全面小康社会迈进。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社会整体运转良好,这无不充分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及其巨大发展潜力。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市场经济制度是对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根本性突破,它对整个中国社会的影响不啻是一场革命。市场经济新体制对我国社会结构的最大影响将是导致一个新兴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崛起。”①在当下的中国,一个相对独立的市民社会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而发育成长。

      (一)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兴起与热潮

      作为对西方社会市民社会理论兴起的回响,中国学术界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进入了对西方市民社会理论从未有过的集中的、大量的译介和梳理,进而重新审视了历史上关于马克思主义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并结合中国初现并有所发展的现代市民社会因素,就西方市民社会理论与马克思主义市民社会理论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目前,中国学术界,尤其是哲学界,关于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问题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即在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的创立过程之中,马克思对于市民社会的研究是贯穿始终的一条线索,马克思、恩格斯以一种新唯物主义历史观、辩证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批判地对待了市民社会的历史作用,他们在指出市民社会局限的同时,承认了市民社会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有它的历史合理性。

      在对马克思市民社会思想研究的基础上,我国一些学者结合中国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中国特色市民社会及中国特色市民社会理论的课题。尽管目前对于中国特色市民社会的特点、要素、功能以及发展阶段、路径选择等问题未能取得较为一致的观点,但是,学者们都就以上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地探讨,其中在有的问题上逐渐趋向一致,即中国特色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间的关系不同于西方市民社会传统中的对抗、制衡关系,而是一种合作、互动、相互促进的关系。

      基于第三部门在市民社会发展中的诸多现实意义,中国年轻学人更多地介入第三部门的相关研究中,他们通过调研认为,应当积极发展中国的第三部门,并使之在中国特色市民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与中国当代社会转型中发挥积极作用。此外,中国的第三部门专门研究机构也得以成立,这些机构的研究人员通过实地的考察,取得了相关发展数据,分析了其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初步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二)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间相互作用,体现出一种新的社会权力配置格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由国家控制社会独享的权力,有相当一部分都让渡给了市场,如果说计划体制是一种集权的体制、统一决策的体制,那么现在完全可以说是多元的决策体制,社会成员的利益需求和权利诉求拥有了更广泛的表达空间和多种渠道。不仅如此,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民社会的逐渐发育,市场主体和社会成员对政府职能部门权力和决策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对国家权力的运用形成了一种广泛有效的限制,使社会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重新配置的格局。此外,市场经济发展中由于主体利益的个体性和多元性,在市场机制不健全情况下,各种新问题不断出现,这种局面客观上催生了各种法律和法规。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作为人们之间进行交往的基本准则,成为民事纠纷的调节器与公民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与权利的有力武器,成为市民社会良好秩序的保障。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行政法体系逐步建立健全并产生了巨大作用,依法行政正成为社会各个阶层的共同要求,这无疑对国家使用权力产生了有效限制作用。

      (三)现代意义的第三部门兴起与快速发展

      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收回了民间组织的管理权,将之纳入了行政管理的范围。可以说,直到改革开放之前,中国不存在一个相对国家而言的市民社会,第三部门也因此没有它发展的制度环境。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较大发展,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政治环境的宽松带来了我国社会团体飞速发展的新时期。到2004年,我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超过15万个②。另据民政部最新统计数据,截止到2005年3月3日,我国共拥有各类社会团体147937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31322个,基金会714个③。对此,有学者指出,只统计注册的社会团体,有大量的遗漏,根据他们的估计,截止到2003年,全国社团总数应为8031344个。尽管各类统计由于统计口径差异而不同,但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确是全球结社革命的一部分”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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