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10)11-0005-10 “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的问题是学术界的一个热点问题。众所周知,无论是“市民社会”,还是“公民社会”,都是对Civil Society的翻译。用语上的混乱反映的是人们认识的混乱。许多不必要的争论都来自这种混乱。在翻阅了形形色色关于“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的文献之后,有些人或许会感叹:在这种混乱背后寻找秩序,几乎是不可能的事。然而,马克思和恩格斯说得好,只要“按照事物的真实面目及其产生情况来理解事物”,“任何深奥的哲学问题”“都可以十分简单地归结为某种经验的事实”①。无论是“市民社会”,还是“公民社会”,都是某种现实生活的反映。只要对产生civil society的那种生活的真实面目及其产生情况进行考察,我们就会看到,无论是“市民社会”,还是“公民社会”,都是civil society即不同时期的“城市社会”的不同方面。为了避免混乱,完全可以把civil society翻译为“城市社会”,以同时兼容以往的“公民社会”和“市民社会”的含义,并说明,作为“城市社会”这同一个事物的两极,它们有一个相互混合的中间地带。 我认为,城市社会既包括古代意义的城市社会,即古典古代的城邦公民社会和中世纪古代的工商业城市社会;也包括近代意义的城市社会,即民族市民社会和国家公民社会的合一。所有这些意义上的城市社会,都只是处于马克思的三大社会形态理论——乡村社会、城市社会和自由人社会的第二阶段。 一、古代和中世纪城市社会的形态:城邦公民社会与工商业市民社会 无论是“公民社会”,还是“市民社会”,都与“城市”(civil)生活联系在一起,都属于城市社会(civil society)。“公民社会”涉及的是古典古代城邦国家的公民或市民,而“市民社会”涉及的中世纪以后工商业城市的市民。这表明,公民社会是解决政治矛盾的制度性安排,正如市民社会是解决经济矛盾的制度安排一样。 通常人们谈到城市社会,都是在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的意义上说的。这个词反映的是古罗马人的生活,但它上承古希腊人的城邦生活,下承中世纪的工商业城市生活。古希腊城邦被亚里士多德称为Politike Koinonia,即政治共同体,因此,对于古希腊人来说,所谓Civil Society实际上是作为城邦公民的生活,即通常所说的“公民社会”,为了与现代民族国家的公民社会区别开来,我们可以称之为“城邦公民社会”。城邦公民社会的特点在于,作为政治共同体,它通过人与人之间的政治关系联系在一起,而经济关系则被当作私人关系排除在城邦的共同生活之外。亚里士多德一方面把人当作“政治动物”(当然,他所理解的政治实际上是城邦政治,因此说人是政治的动物相当于说人是城邦的动物)或“社会动物”,另一方面把经济学理解为家政学,认为它属于私人的领域。这就意味着,古希腊人的经济和政治是分离的,所谓Civil Society,当时反映的仅仅是人与人之间在城邦范围内的政治关系,在这一意义上,它只是一个“城邦公民社会”。这既有别于现代民族国家范围内的“公民社会”,也有别于作为共同工业生活和商业生活的“市民社会”。 亚里士多德充分认识到,作为政治城市的古希腊城邦是一种非常独特的现象。他把它作为文明与否的标志。以中国人非常看重的家庭为例,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的意义上把它与城邦社会对立起来,把家—国体制当作野蛮人的象征,认为它实际上是一种普遍奴隶制,在专制君主与他的臣民之间存在的,是古希腊的那种主人与奴隶的关系。城邦公民之间就不是这样。所有的公民,以其理性而言,是完全平等的。公民之间不存在任何人身依附关系。在他们之间存在的,是由理性而来的法律关系。臣民之间则不同,它是一种等级关系,类似于家庭内部的家长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这是一种不平等的、命令与服从之间的、非理性的关系。由于公民之间的关系具有理性特征,因而能够作为科学研究的对象进行考察。这样,政治矛盾的解决,就不再诉诸偶然的或随意的关系,而是有规律可循了。 城市(civis)的出现是古希腊罗马从野蛮走向文明(civilization)、从部落制度走向国家的标志,也是它们区别于周围野蛮民族的标志。古希腊罗马学者往往用“Politike Koinonia”、“Societas Civilis”概念描述城市或城邦的生活状况。如前所述,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首先提出了“Politike Koinonia”或政治共同体的概念,它在拉丁文中被译为“Societas Civilis”,后者在英文中被译为“Civil Society”即“城市社会”②。“政治共同体”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是指城邦国家,指“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③。这就意味着,城邦公民社会作为一种交往关系,存在于公民和城邦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公民自治的政治生活。它不同于家庭生活或农业村落生活,后者建立在工商业生活或农业生活的基础上。 亚里士多德在给公民和城邦下定义时说:“(一)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二)城邦的一般含义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④他认为城邦的形成要晚于家庭和村落这两种(农村)共同体,它在道德上是最高的共同体,“是若干生活良好的家庭或部落为了追求自足而且至善的生活,自行结合而构成的”⑤。城邦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⑥,“真正无愧为一‘城邦’者,必须以促进善德为目的”⑦。同时,只有在这种共同体中人们才有可能过上最美好的生活。“不光是比日常生活更加完美、更加无忧无虑或更加高贵,而且还具有一种完全不同的性质。它之所以是‘幸福的’,是因为公民驾驭了单纯生活的种种必然性,从劳役和工作中解脱出来,克服了一切生物对于自身生存的内在的紧迫要求。这样一来,‘幸福的’生活就不再受到肉体生命过程的束缚了。”⑧可见,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公民之间的政治联系,实际上立足于一种超越肉体生活之上的精神联系。城邦既是政治生活的家园,又是精神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