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黑格尔对财产权的批判及其对马克思的影响

——黑格尔《法哲学》的“秘传教诲”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盾,1956年生,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教授,长春 130012;刘聪,1981年生,沈阳师范大学人文学院讲师,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江海学刊

内容提要:

黑格尔《法哲学》除了我们熟悉的公开出版文本之外,还有多种未公开出版的秘传文本。借助于西方学者披露的《法哲学》秘传文本的内容,我们得以重新理解黑格尔政治哲学以及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关系。财产权是现代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在《法哲学》秘传文本中,黑格尔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西方主流政治信条进行了猛烈的批判,提出了“一个快要饿死的人有绝对的权利侵犯另一个人的所有权”的命题。黑格尔对资产阶级财产权的激烈批判,显示了与马克思政治观点的高度一致性,也使近现代政治哲学中以财产权批判为标志的“异端”传统形成了从卢梭、黑格尔到马克思的完整谱系。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1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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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晚年正式出版的一部著作。一般认为,这本书的政治观点是保守的,因为它为普鲁士国家的代议君主制辩护,提出了国家是作为普遍性和特殊性之统一的具体自由的实现等等观点。比如贺麟先生1961年写就的《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就认为,黑格尔“法哲学”是“表现他的政治观点和立场最保守的著作”①。撇开当时的意识形态氛围不谈,贺麟先生的这个论断在学理上是有根据的,这个根据首先来自马克思和恩格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青年马克思严厉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对现代国家的理解:“在现代国家中,正如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一样,普遍事务的被意识到的真正的现实性只是形式的,或者说只有形式的东西才是现实的普遍事务。”② 许多年以后,恩格斯再次批判了黑格尔《法哲学》对立宪君主制国家的辩护:“我们在《法哲学》的结尾发现,绝对观念应当在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向他的臣民再三许诺而又不予兑现的那种等级君主制中得到实现,就是说,应当在有产阶级那种适应于当时德国小资产阶级关系的、有限的和温和的间接统治中得到实现。”③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法哲学》的这种批判态度是一个值得注意的思想史现象。因为学界熟知,马克思接受黑格尔的重要影响,在其前期(其哲学观点形成时期)主要关注《精神现象学》,在其后期(写作《资本论》时期)主要关注《逻辑学》,唯独没有对《法哲学》的正面评价,有的只是激烈的批判。今日观之,这一思想史现象令人困惑。因为首先可以肯定,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黑格尔的理论是一个整体,不会有“革命的黑格尔”和“反动的黑格尔”这样的划分。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心目中,黑格尔哲学尽管有这样那样的缺陷,但仍然是他那个时代最进步的理论,黑格尔达到了对现代市民社会和现代历史最深刻的历史性理解,既超出为现实辩护的自由主义者,也非保守的复辟哲学家所能相比。更进一步,根据笔者最近的研究工作,黑格尔与马克思之间理论传承的最重要内容,应该是在政治哲学领域而非先验问题领域,而黑格尔政治哲学的最高成就是《法哲学》。这样一种研究结论有其坚实的根据,但却与上述马克思恩格斯对《法哲学》的批判态度相矛盾。如何解释这一矛盾?更确切地说,如何理解《法哲学》的总体理论内涵及其在黑格尔与马克思理论传承中的位置?

      最近面世的意大利学者洛苏尔多的新著《黑格尔与现代人的自由》,有助于解开这一思想史谜题。该书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一个专题解读,其内容令人耳目一新。其中详细介绍了西方学术界关于黑格尔《法哲学》“公开的出版文本”与“秘传的非出版文本”之间差异的争论。事情的原委是:自1817年在海德堡大学、1818年到柏林大学任教直到1831年去世,黑格尔先后七次讲授《自然法与国家科学或法哲学》课程,并在1821年出版《法哲学原理》一书用作教本,这成为黑格尔生前出版的最后一部重要著作。洛苏尔多的专著让我们知道,中国读者熟悉的《法哲学原理》只是黑格尔法哲学的一个正式出版文本,除此之外,还有多个由私人讲稿和学生听课笔记整理成的非出版文本,称为“讲演文本”。在这些讲演文本中,“黑格尔以一种在他的出版文本中不可能找到的大胆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思想”,提出了许多与《法哲学原理》这个出版文本完全不同的“特别大胆和激烈的”观点;而人们熟悉的那个出版文本,由于受当时普鲁士审查制度的压制,其表达的思想受到极大限制,以致有西方研究者认为:“《法哲学》的出版文本是非本真的、虚假的”,“必定与黑格尔本真的思想不相符合”,黑格尔“被迫通过出版之外的方式表达他真实的思想”。④ 这样,围绕着黑格尔《法哲学》的理论内容,就有了“公开的黑格尔”和“秘传的黑格尔”两种不同的版本。需要说明,在这场争论中,洛苏尔多本人的观点不同意把《法哲学》划分为两个版本并将其对立起来,他认为黑格尔哲学应该是一个统一的整体。特别重要的是,他反复强调,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搜寻和引用秘传的黑格尔文本,而只引用了《法哲学》的公开出版文本⑤,以此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本文无意介入这场争论,而只是想探讨:经洛苏尔多介绍的几种《法哲学》秘传的非出版文本的内容,以及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见到和引用这些秘传文本这一历史事实,对于我们解释马克思恩格斯对黑格尔的《法哲学》的批判态度与《法哲学》本身的理论重要性之间的矛盾,提供了一个有用的线索,值得进一步讨论。

      洛苏尔多著作中介绍的《法哲学》非公开出版的“讲演文本”有三种:(1)伊尔廷编,斯图加特1983年版的《法哲学:汪南曼笔记(海德堡1817~1818)及霍迈尔笔记(柏林,1818~1819)》,以及贝克尔编,黑格尔档案馆1983年出版的《自然法及国家科学讲演录》,德文缩略名为Rph.Ⅰ;(2)亨利希编,法兰克福1983年版的《法哲学:1819~1820讲演》,德文缩略名为Rph.Ⅲ;(3)伊尔廷编,斯图加特-巴特坎施塔特1973~74年版的《法哲学讲演录》,德文缩略名为V.Rph.。为了简明,本文下面引用这些“讲演文本”时只标注其缩略名,并标明其在洛苏尔多《黑格尔与现代人的自由》(简称“洛著”)中的页码。

      二

      黑格尔《法哲学》非公开的讲演文本中所表达的思想观点,与我们熟悉的公开出版文本之间确实存在差别。让我们以《法哲学原理》§127关于财产权的内容为例说明之。在非公开的讲演文本中,黑格尔讲:“一个快要饿死的人有绝对的权利去侵犯别人的所有权,因为他只是在以一种有限的方式侵犯别人的所有权。必需的权利(Notrecht,亦译为‘紧急避难权’,直译为‘不法’)并不意味着侵犯另一个人的诸如此类的权利:他只是对一片面包感兴趣,他并没有把另一个人当作没有权利的个体来对待。抽象的理智倾向于把任何违法的侵犯都看作绝对的,但一个快要饿死的人只是在侵犯特殊,他并没有侵犯权利本身。”(V.Rph,Ⅳ,341;洛著第5、203页)而在公开出版的《法哲学原理》§127中,我们读到:“当生命遇到极度危险而与他人的合法所有权发生冲突时,它得主张紧急避难权(并不是作为公平而是作为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定在遭到无限侵害,从而会产生整个无法状态,另一方面,只是自由的一个单一的有限的定在受到侵害,而作为法的法以及仅其所有权遭受侵害者的权利能力,同时都得到了承认。”⑥ 对比上面引的非出版文本,在这段正式出版的论述中,穷人作为“快要饿死者”的形象消失了,第一句话关于穷人有绝对的权利侵犯所有权这一明确观点被删除了,最后一句话对于抽象的现代法权的深刻批判也被省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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