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缺性是一个重要范畴。瓦尔拉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说:“所谓社会财富,我指的是所有稀缺的东西,物质的或非物质的(这里无论指何者都无关紧要),也就是说,它一方面对我们有用,另一方面它可以供给我们使用的数量却是有限的。”① 这段话通常被视为稀缺性的定义。 稀缺性之为重要范畴,是因为它表征着人的活动的约束条件,进而蕴含了人的存在及其展开状态的诸多胚芽。人的许多行为,包括那些仿佛远离现实的精神活动,都与稀缺性有关,都受到稀缺性的极大影响。 “有用”和“有限”是稀缺性的基本特征。因为“有用”,人们想方设法获得它,才有生产性活动;因为“有限”,生产性活动不得不有所选择,有所调控,才有节约,才有经济学。“经济学研究的是:我们社会中的个人、厂商、政府和其他组织是如何进行选择的,这些选择又怎样决定社会资源如何被利用。”② “有用”、“有限”的不仅仅是社会财富,还有自由、平等、正义、理性、情感等等。因此,如果说从稀缺性出发可以解释经济行为、经济现象的话,那么它也可以扩展开来解释人的其他行为和其他社会生活现象。这是一个新的角度,从这个角度楔入到社会历史中去会对我们反省自身添加一些新的识见。 当我们这样说时,我们预设了一个前提:稀缺性与人有关,是人认为某种对自己“有用”的东西“有限”。人总是从“我”出发,以“为我关系”为尺度研判事物,关于稀缺性的认知也不例外。没有主体尺度,对象依然存在,稀缺性不存在。这个前提不可或缺,本文的探讨即建立在这个前提上,如果没有它,许多事情就要另当别论。 一、人的追求 关于人的活动有目的,目的是人追求的东西,人的追求是他从事活动的动机,目的在许多时候和动机同一,但人的活动的目的或动机存在巨大差异等等,已经成为常识,不需要多说。然而这些个常识,特别是目的或动机的差异,却使我们遇到一个解释性问题:如果说人的目的如此不同从而他们的追求多种多样且差异极大,那么,究竟什么是人的追求,或者说人到底想要得到什么?我们固然可以将这个问题置于人的活动的具体情境中加以分析,由是即能看清行为者追求的对象,实际上这也是经常可见的一种做法。但由此得出的结论只是关于某一具体情境中人的追求的个别性认识,而非关于人的追求的共性的解释,它仍然没有在一般意义上回答人究竟追求什么的问题。因此,除了具体分析外,给出一般性的解释是必要的,缺失一般性解释,会使理论陷入杂多。 前人给出过一般性解释,所使用的概念工具是“需要”和“利益”。这两个概念工具确实给了我们许多帮助,但当探讨深入之后又会发现,它们在解释的一致性和适用性上存在不足。 “需要”是人力图予以满足的东西,生产或人的其他活动的目的即在于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要。然而在使用“需要”这一概念工具时,下述情景却使它遇到无力以对的困难:(1)人追求的对象确实是他的需要,但需要的东西并不都是他追求的对象,一些丰裕的东西是人所需要的,它们便不在人的追求之列。很多时候,某种东西恰恰因为丰裕,因为随时可以得到满足,人们反而不在意它,只有当它要失去或已经失去的时候人们才感到它的宝贵,才又回过头来苦苦追求但却不知能不能再次得到。(2)有些人并不在意的对象(例如水和空气),是人须臾不可缺少的,有些人趋之若鹜的对象(例如黄金白银),对于人的实际生存来说是没有也无妨的。(3)我们常见的一种情形:一个东西一旦追求到手,人们便会把目光投向新的目标,一种满足一旦成为常态,人们就会寻求新的刺激。把需要作为人行为的动机,不能解释丰裕的、已经得到的、某些对人来说至关重要的东西为什么不是人们当下追求的对象,而如果说人的某种需要得到满足以后就会产生并追求新的需要,则现有的理论又没有说明人何以如此以及新的需要的特征。“需要”的局限由此可见一斑。 “利益”用来解释人的行为非常有效,因此它一直被人们——从思想家到街头小贩——广泛使用。我们一点儿也不否认“利益”的解释力,但当我们把“利益”界定为“社会化的需要”时,它便和“需要”同质化了,因此也便携带了“需要”之局限性的“基因”。而当我们把“利益”界定为“好处”时,它无力说明为什么人们对很多能够给他带来好处的东西并不珍惜。此外,利益通常与物质上的好处联系在一起(正因为如此,单纯从物质利益的角度解释人的追求的做法屡屡遭遇诟病),这使得它的适用范围显得相对狭窄。即使将利益范畴泛化,扩展到政治、文化乃至精神领域,例如说人不仅有经济利益也有政治、文化乃至精神利益(暂且不管这种出于解释性需要的扩展是否合理),也会遇到问题。第一,利益,无论经济的、政治的,还是精神文化的,当我们用它来解释人的行为时,该解释总是与“我”联系在一起,是“我”从中得到什么益处。“利益”之有解释力,此乃根本所在。没有“我”之所得,思想家和街头小贩都不会把利益看作人的行为的内驱力。但这样一来“他”就被置于解释范围之外,而利他行为是我们经常可见的人类行为。第二,精神方面的东西,如果不是同诸如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思想自由一类的权利相联系,很难与利益挂起钩来。一个人陶醉于美的享受,与他人没有关系,利益何在?而这类与利益没有多少瓜葛的东西,却是人的精神追求。第三,如果说陶醉于美的享受给享受者身心带来了好处,那么高尚的道德行为却是以付出乃至牺牲加以践履的。按康德的观点,“善”是以给别人带来好处却不以自己得到好处为出发点的。我们可以说“善”者是为了追求社会利益③,然而这一说法本身已经同从利益角度解释人类行为动机的初衷南辕北辙了。还可以列举一些问题,但已没有必要,“利益”的解释力到此为止。如若作进一步的说明,则需要另一套解释系统补充。两套解释系统的存在意味着学理统一性的断裂,除非认为这种断裂是某种理论本身生命力走到尽头的自然表现④,否则应当视为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