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TU098.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60(2009)03-0041-08 外滩,英名“The Bund”,长久以来已经成为上海的标志。在英、法租界建立后,外滩的实际所指是英、法租界范围内的黄浦滩,也就是自苏州河口至城河以北的范围。① 公共租界、法租界以洋泾浜(今延安东路)为界,而洋泾浜以北的公共租界外滩无论是长度还是市政建设、建筑成就,都要领先于法界外滩。随着外滩区域日益成为租界“十里洋场”乃至整个上海的中枢,外滩的语义所指也就不仅限于一段江岸的名称,而涵盖了这一地区内城市空间、市政设施甚至建筑。 外滩对于上海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租界最早的道路、最早的码头、最早的外侨建筑、最早的城市公共空间均位于此,这里是租界内最早建设、最早繁华的地方。② 外滩也始终是上海城市史和建筑史研究的重点所在,关于外滩的建筑风格、地块变迁、轮廓线演进,已有许多学者有深入论述。本文就几个外滩形成过程中几个关键而长久未得到重视的问题加以讨论,其中包括法律文件、公私领域、华洋竞争、地价分级等方面与空间形态的关系。 一、公私领域关系与外滩空间拓展 外滩的发展始于航运贸易。上海开埠后洋船的停泊区最终确定在苏州河口到洋泾浜北首商船盘验所之间的江面上。而1846年上海道台和英国领事议定的租界范围南北边界与泊船区域基本一致。土地是以永租的方式完成使用权的让渡,③ 《土地章程》中也明确了租用沿江土地的外侨建设码头的权利。 由于租界单面临黄浦江的特征,出租的土地中只有少部分是直接沿江的。租用这些土地的洋行在租用的土地上起造房屋,房前设置庭院,沿江设置私用码头,房后设置仓库。每一块土地内部都形成办公、居住、休憩、仓储、装卸货的多样功能。在1844年,商船盘验所以北的沿江土地基本上被最早来上海的洋行租赁完毕。这些全部来自英国的洋行迅速在所租地块内建设起了多为二层、坡顶的多用途房屋。在1855年的上海洋泾浜北首外侨居留地图中我们可以看到:每个沿江地块尽管布局未必相同,但呈现出类似的空间关系:主要建筑在前,仓栈在后,建筑前拥有较大的院落(图1)。
图1 1855年英租界外滩地图④ 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开埠伊始的外滩空间秩序具有以下特征: ①洋船停泊区与租界范围的一致使租界沿江必然成为港岸。 ②洋行私租土地的方式使得每块被租用的沿江土地必然发展出多重功能。 ③洋行为主体的土地分配方式使得最初沿江土地的利用呈现出匀质化的倾向。 作为租界根本法的《土地章程》和《上海港船只锚地章程》决定了外滩最初的空间秩序。租用沿江地块的洋行因被允许自建码头而具有模糊私有领域界限并向江边扩展的趋势。尽管在道台的要求下1845年《土地章程》中有以下条款:“黄浦江高潮水位线为基准,再往陆地延伸2.5海关丈作为拖拽粮船纤夫的纤道。此地需保留,不能给外国商人造房,其性质是中国的官地”,⑤ 但事实上浦江沿岸迅速被永久性的码头栈房占据了。因为此时作为仅有的港岸,装卸货的需求促使租地人扩张自身的私有领域;而作为公有领域的道路尚未发展起来,公私领域的边界未能确认。尽管租地人往往会在建筑之前留有较大的院落空间,但这一私有院落空间和港岸、水面之间的空间关系是模糊不清的。(图2上)
图2 外滩公私空间界限分析(1855、1917年) 针对上海道台对码头栈房占据纤道的抗议,工部局作了有限的让步,开始修建浮码头装卸货,以同时满足码头装卸货和纤夫拖拽粮船的需要。至1865年,公共租界的码头数量已经达到了12个。这些码头伸向江内,船只的装卸货作业减缓了水流,使水流内的泥沙沉积,黄浦滩逐渐向江内扩展。1864年末,工部局拟在扩展的黄浦滩上新筑堤岸,在董事会会议上对新筑堤岸线后滨江租地人地产范围的变动进行了讨论。“1864年12月14日会议,克拉克先生⑥ 按照董事会的意愿拟了拟筑黄浦江堤岸的平面图……已请克拉克先生将该图的复制件在黄浦滩占有人中间散发,筑起新的堤岸线后他们的地产将会扩大。”⑦ 在此,市政机构起到了公私领域界限之确认者和调节者的作用。 19世纪60年代中,外商开始在虹口等地设置轮船码头。轮船应用了蒸汽机等新的驱动技术,比帆船拥有更强的运载力。但外滩原有的码头却由于尺度、停靠方式无法为轮船装卸货和上下客。在利益的驱动下,外滩沿江的租地人开始考虑在外滩沿线兴建轮船码头。1864年12月15日,丰裕洋行致信工部局,对外滩码头的改造提出了建议: “按照贵董事会汉壁礼先生的意见,并与工部局工程师克拉克先生协商之后,本洋行谨提出下述建议供各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