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特·乌尔曼的西欧中世纪史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侯树栋(1960-),男,河北南宫市人,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世界中世纪史,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史学史研究

内容提要:

沃尔特·乌尔曼是20世纪西方中世纪史学的一位大家,他以著述宏富、观点鲜明、门生众多著称,在中世纪史研究领域一度有着十分显赫的地位,对我国学术界的相关研究也有重要影响。同时,乌尔曼又是一位广受争议的学者,一些论者质疑甚至强烈批评他的观点和方法。乌尔曼引起学术界质疑和批评的主要是他在50年代以后发表的著述。他在这些著述中通过概括、抽象和“提纯”,以“两种权力观”的对立和此消彼长,完整地解说西欧中世纪政治思想史的发展历程,试图建立某种逻辑化的解释框架。但批评者指出,乌尔曼的解释框架事实上已不同程度地支配着他对历史文献的解读和历史事件的解释。这一批评是合乎实际的,这也正是近30年来乌尔曼的影响逐渐消失,其学说日渐被放弃的主要原因。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10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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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332(2010)03-0058-09

      沃尔特·乌尔曼(Walter Ullmann,1910-1983)是20世纪西欧中世纪史研究领域的一位大家,①他著述宏富、观点鲜明、门生众多、名声远播。在20后半叶从事西欧中世纪政治思想史研究的很多西方学者都受到他的影响。那个时代“乌尔曼是无所不在的”,“在20世纪60年代写作有关中世纪的法律、政治和社会思想方面的题目,而不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和参考乌尔曼的博学,几乎是不可想象的。”②我国学者也经常引用他的一些著述和观点。同时,乌尔曼又是一位广受争议的学者,他的思想和方法不断地受到一些论者的强烈质疑和批评。③也许正因如此,乌尔曼的学术声望随着他在1983年的去世急剧下降,以致“现在几乎消失不见了。”④但不管从何种角度看,乌尔曼的学术都是梳理20世纪中后期西方中世纪史学,特别是中世纪政治思想史研究绕不开的。《剑桥中世纪政治思想史》把乌尔曼作为19世纪后期以来对西方政治思想史学科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学者之一,⑤2009年出版的一部欧洲政治思想史著作的第一章即取名为“沃尔特·乌尔曼的遗产”,⑥还有出版社计划在2010年推出多卷本、题为《沃尔特·乌尔曼的中世纪政治理论研究》的乌尔曼著作合集。⑦据笔者所见,国内尚无专文介绍和评述乌尔曼,因此撰写此文,对乌尔曼的生平、学术以及学术界的有关评论作比较系统的介绍和评述,以期从一个具体角度认识20世纪中后期的西方中世纪史学,特别是中世纪政治思想史研究。

      一、生平及著述

      乌尔曼1910年出生于奥地利北部普尔考城的一个罗马天主教家庭,父系是犹太血统。1929年,乌尔曼入维也纳大学学习法律,1931年转入因斯布鲁克大学学习刑法,并关注犯罪这一社会现象。德意志和奥地利的法学专业要求学生不仅研修罗马法和教会法方面的课程,也要求学习法律史、现代史、经济学以及其他相关的人文和社会科学课程。这种宽角度的学科训练的实质,是要求学生从广阔的历史和社会背景中掌握法学,从一个时代的学术和思想中认识法学,这种专业训练直接影响了乌尔曼后来的学术道路。1933毕业后,乌尔曼进入因斯布鲁克的一个区法庭工作,不久在维也纳等地教授刑法学,并经人推荐成为维也纳大学一位刑法学教授的助手。在此期间,乌尔曼开始研究有关犯罪现象的现代法学思想及其来源,研读后注释法学派的著作。乌尔曼最初试图借助历史上的法律概念分析现实中的法律问题,但正是在研读后注释法学派的著作中,他逐渐形成自己的看法:中世纪后期形成的法律概念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含义,把这些概念变成抽象的分析工具对现代的犯罪现象进行法学解释,实际上是使历史地形成的这些法律概念脱离它们的特定背景,因而也就曲解了它们的内涵。据乌尔曼第五部论文集的编者加内特(G.Garnett)分析,乌尔曼在30年代后期到英国之前,已经形成了自己的法律观念。在他看来,“法律不是脱离社会的一系列静止的概念;它本身不构成实体;它必须被作为社会的一种功能,是组成社会生活诸种因素的产物。”“法律的精确性和客观性——就其关注于外在的、能够证实的行为的意义上说——意味着在探究中世纪的信仰和思想前提时,比起其他任何类型的证据,法律能够提供更可靠的探究工具。”⑧这几乎是贯穿于乌尔曼整个学术生涯的一个基本思想。不过,乌尔曼所重视的考察法律的宽角度,主要是思想角度,即一个时代的精神。这一点,在乌尔曼的第一部专著及一系列著作中都有明确的阐述。

      20世纪30年代中后期奥地利的形势,对于有着部分犹太血统的乌尔曼日趋严峻。在朋友的帮助下,乌尔曼在1938年的7月经德国到达英国。初到英国的乌尔曼度过了一段十分艰难的生活,不过他的学术研究基本不曾中断。1946年,乌尔曼的第一部专著《中世纪的法律观》问世。⑨本书的前言明确地论述了作者对法律的实质的认识:“法律是文明的一种表达,这种表达最接近完善。没有什么东西比法律理论更能折射一个时代的精神。”⑩在乌尔曼的眼里,法律既然表现了一个时代的精神,或者说法律既然是时代精神的焦点,那么研究一个时代的法律就必须从那个时代的整个学术背景入手。乌尔曼的第一部专著以14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卢卡斯为研究对象,他认为,卢卡斯结合中世纪神学家和哲学家的著作研究法律的学术特点,体现的正是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即法律不能孤立地进行研究,而应将之置于更广阔的学术背景之下考察。乌尔曼的第一部专著受到好评,(11)作者也因此迎来了学术生涯的一个重要转折点。此前乌尔曼还只能算是大学之外的学者,现有终于获得了正式进入大学的机会,成为利兹大学历史系的一名讲师。

      还在研究卢卡斯的时候,乌尔曼就对14世纪后期罗马天主教会内部的大分裂产生了兴趣。他认为大分裂的实质是法律问题,是教会法学家对教会内部权力的来源从不同角度进行解释的问题。乌尔曼把中世纪的罗马教廷作为一种特殊的政府,作为政治生活与法律逻辑的交汇点进行研究。(12)1948年,乌尔曼的第二部著作《大分裂的起源:14世纪教会史研究》出版。(13)同年,乌尔曼受邀在剑桥大学发表演讲,主题是13、14世纪教会法学家阐述的教皇关于权力的各种观点。他在剑桥大学的讲演稿于1949年出版,题为《中世纪的教皇主义:中世纪教会法学家的政治理论》。(14)同年,乌尔曼担任了剑桥大学中世纪史学科的讲师。从此,剑桥大学成为乌尔曼学术和教学活动最主要的阵地,他在这里先后担任了一系列职务,学术地位不断上升,直至任英国科学院院士、剑桥大学中世纪史学科教授和学科主任。1955、1961和1965年,乌尔曼接连出版了几部重要著作:《中世纪教皇政府的发展》、《中世纪政府与政治原理》和《中世纪政治思想史》。它们综合地反映了乌尔曼的基本观点并较集中体现了他在50年代以后的治学特点,在60、70年代都经多次印刷,广为发行,对西方知识界产生了重要影响,是乌尔曼的代表著作。这些著作特别是《中世纪政府和政治原理》,提出了乌尔曼对于西欧中世纪政治思想发展历程的一种完整解释:西欧中世纪存在两种完全对立的政府和法律理论(或曰原理、权力观):一是以上帝为权力的最终来源并自上而下地解释权力分配的政治理论;二是以“人民”(乌尔曼并不追究“populus”一词的具体含义,这个词在中世纪政治生活中的主要意思当指贵族)为权力的最终来源并自下而上地解释权力分配的政治理论。为了简明起见,笔者将乌尔曼对于西欧中世纪关于权力来源的各种理论的这种综合性解释,概括为神权论和民权论。西欧中世纪政治思想的历程,在乌尔曼看来,就是从中世纪初期占统治地位的神权论到中世纪中后期占统治地位的民权论的历程。(15)这是乌尔曼构建的西欧中世纪政治思想历程的解释模式,是他50年代以后在多部著作中着力论证、反复阐述的主要学说。此说几乎成为乌尔曼的学术的标志,一度有着十分广泛的影响;但是这种观点在他生前和身后也招致了很多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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