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川关治郎证词的再检讨

——东京审判有关南京暴行罪被告方证词检证之二

作 者:

作者简介:
程兆奇,1956年生,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原文出处:
江海学刊

内容提要: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东京法庭)审理南京暴行案时,由于证据的限制,对被告方提出的证据未能进行有针对的质疑,从而对法庭判决和日本民众对东京审判的认识都产生了影响。由于专司处罚犯罪的法务部长的特殊身份,加上并未完全否认日军暴行,带给证词不尽是作假的色彩,小川关治郎的证词在辩护方证词中显得较为客观,以至于检方和庭方都未提出任何质疑。通过比对第十军法务部日志、中支那方面军军法会议日志和小川关治郎日记等事发时第一时间的日军军方记录和小川自己的记录,证明小川在东京审判所作的证词为伪证。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10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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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新检讨东京审判有关南京暴行罪①被告方证词的主要理由是:因为证据的限制,这些证词在东京审判时未受到检察方和法庭的有效质疑,从而不仅影响了判决,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日本民众直至今天仍在延续的对东京审判的认识。有关这一点的详细说明请参见拙文《松井石根战争责任的再检讨——东京审判有关南京暴行罪被告方证词检证之一》②引言。

      小川关治郎是日军进攻南京的主力部队之一第十军的法务部长,在当年日军专职法务官中资历最深。小川1937年11月随第十军在金山卫登陆,以后第十军沿嘉兴、平望、湖州一路向西直至南京③,攻占南京后,12月末第十军军部移驻杭州,小川一直未离左右。次年1月7日小川赴上海组建中支那方面军军法会议(方面军是协调第十军和上海派遣军的作战指挥机构,未设法务部)。2月14日中支军及所辖第十军与上海派遣军建制撤销。一周后小川和中支军司令官松井石根、参谋长塚田攻等返回日本。在东京审判有关南京暴行案的辩护方证人中,小川是相当特殊的一位。小川的特殊性不在于他是亲历者,当时的证人大多有过身在事发现场南京的经历;也不在于他有较高的层级,当时的证人除了中低级军官,也有上海派遣军参谋长饭沼守那样的高阶军官。小川的特殊性在于他是第十军和中支军两级法务部门的主官,军风纪是他的“专业”。他的证词因此较易被局外的第三者看做是“权威”证词,至少是“内行”证词。而且,与众多证人矢口否认日军有任何暴行不同,小川承认日军有有限的暴行,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不尽是作假的色彩。虽然我们无法判断小川证词对当日法庭之内日军责任的认定究竟起了什么作用,但小川证词未受法庭和公诉方任何质疑本身还是有特别的意义。我在检讨了南京暴行罪第一责任人松井石根的证词之后紧接着选择小川的证词,首要考虑的就是这一“特殊性”。其次,认为小川证词在松井证词之外最有重加检讨的必要,“可能”也是一个重要理由。历史学重在求真,而人文证据不同于科学证据,不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因此结论受材料的限制比较其他学科更为显著。在前引拙文中我曾提到“南京事件”在日本之所以久争不息,除了与学术无关的“立场”因素,确实也和事发时记录的不充分和第一手文献的“遗失”有关。比如上海派遣军法务部长塚本浩次在东京审判所作证词的真实性,在上海派遣军法务部日志和塚本本人日记等文献重见天日之前,当然也可以根据“间接证据”作出推断,但彼眼所见从根本上说无法替代此眼所见,所以要以推断来断言塚本证词的真伪还是有难以克服的困难。这和断定新罪不能仅据前科而须有新案证据的道理是一样的。小川证词的情况不同,检查小川证词所需要的最关键的公私文献都十分难得地由小川自己保存了下来。说“难得”,是因为其中第十军法务部日志是今天可见的全日军法务部仅存的日志,而小川本人在第十军和中支军时期的日记得以保存连晚年和他生活在一起的女儿都感到“吃惊”、“完全没有记忆”④。这两份事发第一时间的记录加上同样由小川保留下来的中支军军法会议日志为我们对照小川证词提供了最有力的证据。也许是因为东京审判已有结论,对小川证词的专门检讨迄今未见。我曾利用小川留下的日记和日志等文献写过两篇文章,其中提到小川证词的不实,但只是附带提及。⑤本文拟对小川证词作一全面检查。

      首先将小川证词全文译出。

      小川关治郎“宣誓口供书”

      小川关治郎“宣誓口供书”(辩护方文书第2708号,法庭证据第3400号):

      一、本人一九三七年九月末左右被任命为第十军(司令官柳川中将)法务部长,在杭州湾北岸登陆,参加南京战役,翌年一月四日附属于中支那方面军,直属于松井司令官。

      二、第十军在杭州湾登陆后受中支那方面军指挥,松井司令官命令严守军纪风纪,当然包括严格依法保护支那良民和外国权益。

      三、本人在迄止南京的期间,共处罚了二十件军纪犯和风纪犯,其中风纪犯的困难是强奸还是通奸不分明。

      其理由是支那妇人自己挑逗日本兵并不鲜见,而一旦和合的情况被良民或他人发现,妇人态度立即一变,夸张地声称是强奸。但不论是否强奸,我都予以起诉,逐件根据事实轻重依法处理,如用胁迫手段即给以严厉处罚。

      四、本人十二月十四日正午进入南京,下午巡视第十军警备地区(南京南部)的部分地段时只看到六、七具中国兵尸体,没看到其他尸体。第十军十二月十九日撤离南京,转进杭州作战。在南京驻留期间本人既未听说日本兵的不法行为,也没有不法事件被起诉的事。日本军是作战态势,军纪很严正。由松井司令官自上而下地允许不法行为的命令当然不存在,容忍不法行为的命令也不存在。

      五、宪兵严守松井司令官的命令,上砂中佐(宪兵)对本人在审理上微罪不起诉的宣判以过于宽容提出抗议,日本兵的不法行为受到严厉取缔。

      六、一九三八年一月四日本人在上海的司令部和松井大将会面时,大将以特别强调的语气要求“对犯罪要严厉处断”,我带着这一命令严格执行了自己的任务。

      昭和二十二年(一九四七年)十月六日于东京

      供述书 小川关治郎⑥

      小川证词于1947年11月7日上午宣读,与之前的饭沼守和之后的榊原主计受到检察方反复讯问不同,检方和法庭对小川证词没有提出一句质询。

      小川关治郎证词在辩护方证词中篇幅不算长,但所及松井命令严守军风纪、少量暴行、强奸“通奸”不明、南京仅见六七具尸体、未听说不法行为、不法行为被严厉取缔、松井当面“特别强调”军风纪各点都不合事实。以下我们逐一对照第十军、中支军两级法务部门日志和小川自己事发时的记录来加以证明。

      “松井司令官”有没有命令严守军风纪

      东京审判时被告方和松井石根本人心照不宣,异口同声声称松井率军来华时反复强调军风纪,此事之不实我在检讨松井证词时先已查清,为了完整地检查小川证词,此处姑不省略,再以小川日记对此事作一检讨。小川在“宣誓口供书”中两次提到松井谈军风纪,一次说要“严守”、“严格依法”,一次又“特别强调”,口气甚重,不是例行公事或应景的套话,依小川每日对所遇人事详细记录的习惯,这一对口指示不可能省略不记。所以当读遍《小川日记全编》没有看到松井的类似讲话时⑦,我们自然可以断定“证言”不是真话。但我之所以敢断言小川证言不实,还不仅是因为日记没有记载,而是因为日记直接暴露了小川的“弄巧成拙”。证词第六条“1938年1月4日在上海的司令部与松井大将会面”云云,时、地、人十分具体,当年控诉方无从置喙的难处,很可以想见。但正是因为具体精确,使我们可以按图索骥,与日记对照。小川日记1月4日记录了他二次去第十军司令官柳川平助中将处谈涉姓(日记出版时所有涉案人的名字都被隐去)少佐的案件及参加兵器、军医、兽医、法务诸部的欢送会,根本没有离开第十军司令部驻地杭州。小川7日才离杭赴沪至中支军报到,直到15日才得见松井。15日日记详记了和松井见面的情况,松井大谈对中政略:如何推翻蒋介石政权、如何建立亲日派政权、如何实现“大量日本人移民支那的百年计划”等等,就是没有一字谈到军风纪。不仅没有谈到军风纪,此日日记还留下了一段颇堪玩味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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