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常让人迷惑不解,较早建立起现代共和体制的英国,却没有很早展开对共和主义的研究,直到1945年,英国学者齐拉·芬克才出版了《古典式的共和主义者》一书,对英国革命中的共和主义者如哈林顿等人进行了研究,从而解释英国革命的思想起源和这一观念对英国宪政体制的作用。①经过一段时间的消沉之后,到了20世纪70年代,波考克所著《马基雅维里式的时刻》,再次展开对以哈林顿为代表的英国共和主义者的研究,并将哈林顿看作不仅是一个古典式的共和主义者,也是一个公民人文主义者和马基雅维里主义者。②此后,共和主义研究持续升温。90年代以后,以昆廷·斯金纳为代表的一批学人则将共和主义研究推向了高潮,以至于成为学术界的主流。③在对英国革命时期共和主义者和共和主义的研究中,除了文献的挖掘和拓展外,研究对象也更为扩大,包括哈林顿、弥尔顿、尼德海姆、尼维尔和西德尼等人;既将他们作为不同的个体来考察共和主义思想之间的差异,同时又将共和主义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探讨;④在研究方法上,则侧重于对共和主义思想历史语境的分析,对共和主义者所使用的话语进行研究,并对共和主义思想进行概念史的考察,以及追溯古典资源特别是罗马法对共和主义者的影响等。 目前,共和主义的研究已经成为国际学术界的重要研究对象,与之相比较,国内历史学界还没有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本文将对英国革命时期的共和主义者,特别是他们对“自由”概念的理解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期深化对共和主义思想的研究。 一 1642年3月,伴随着议会和国王之间冲突的不可调和,国王决意要用武力来实现自己的意愿,于是内战正式爆发。经过数年的战争,议会的军队获得了胜利,并在1649年1月处死了国王。为了确保人民的自由,防止以后还会受到国王的权力这一外在意志的侵犯,议会于1649年3月通过法令,宣布废除君主制,因为君主制是对“人民的自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侵害”。并且国王所拥有的权力如最后否决权“压迫和奴役着人民”。⑤1649年5月19日,议会还通过法令宣布英国成为“一个共和国和自由的国家”(a commonwealth and free state)。这样,在国王被处死4个月之后,英国从原先的君主制转变成为共和制,成为一个废黜了国王和上院的共和国。 面对刚刚建立的共和国这样重大的体制转型,思想家霍布斯首先站出来对之进行尖锐地批评。1642年4月,仅仅在革命爆发后的一个月,霍布斯就发表了《论公民》;而在国王被处死,宣布英国为共和国之后的1651年4月,他又出版了《利维坦》。站在保王党人但又不是正统的保王党人的基本立场,⑥霍布斯坚决不同意革命派的主张。⑦在他看来,革命者,特别是共和主义者执意将国王处死,建立共和国来捍卫他们所说的“自由”完全是没有必要的。 无论在革命前还是在革命中,共和主义者都用“自由”这个概念来反对国王的专制统治,要求获得人民的自由。因此,如何理解“自由”这个概念自然也就成为霍布斯批驳这些共和主义者的中心内容。在霍布斯看来,自由即是指不受到任何阻碍。他说:“自由一词就其本意来说,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⑧对这种阻碍,霍布斯又把它分为两种,一种是“外在的阻碍”,这种阻碍是指在外界设置束缚来阻碍事物的运动,或者限制事物只能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运动。另一种为“内在的阻碍”,这指致使事物不能运动的阻碍不是来自于外界,而是存在于事物自身的构成之中。例如静止的石头,对这一阻碍,霍布斯认为,“我们就不能说它缺乏运动的自由,而只能说它缺乏运动力量。”⑨这样,霍布斯对自由与不自由的理解可以概括为,自由是指在个人能力的范围内缺乏外在的阻碍或者干扰,不自由是指不是由于某个人缺乏行动的能力,而是指由于受到了某种阻碍使得他的这种行动成为不可能。⑩显然,如果在没有阻碍的情况下,自由的实现程度则与人的能力紧密相连。 从这一概念的定义出发,霍布斯推论到了自由的反面——奴役。在他看来,就自由和奴役而言,在任何国家都不存在绝对的自由和奴役。要理解这一论断的含义,我们仍然只能够从霍布斯所说的不受阻碍来理解,为此,他还举了自由公民和奴隶为例来加以说明。他说,就自由是不受到外在阻碍来说,“所有奴隶和臣民都是自由人,他们并没有被带上镣铐或投入监牢”。臣民与奴隶相比,只不过他的运动的方式即自由多一些而已,并且自由公民只是为国家服务的人,而奴隶同时还要为公民服务。就自保这一人的最为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而言,也即是在“消极自由”的意义上来说,无论是公民还是奴隶都没有什么区别。他还说:“无论是臣民还是家中的孩子或奴隶,没有人会因为面临国家或父亲或主人要惩罚他的威胁(无论这种威胁有多么严重)而不去尽其所能、竭力全力去做一切对保护他是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事情。我找不到理由说奴隶因为缺乏自由而发出抱怨,除非是下面这种情况:他付出了接受统治的代价,却无法阻止自己遭到伤害,无法保持他由于战争、厄运甚至自己的懒散而可能失去生命、食物及所有其他为生命和健康所需的东西。”(11) 在对自由的理解中,霍布斯直接引申出了另一个结论,就臣民的自由而言,这里是指人的“自然自由”或“天赋权利”,一个国家不论是君主制还是民主制,自由总是一样的。(12)或者说,臣民的自由与国家的政治体制形式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结。因为人的自由或者权利是由法律所规定或默认的,在任何一种政治体制下,法律都是等量齐观的,因而在法律下人们的“自由”也就都相差无几。对此,霍布斯指出:“现在路加城的塔楼上以大字特书自由二字,但任何人都不能据此而作出推论说,那里的个人比君士坦丁堡的人具有更多的自由。”(13)因此,结论很清楚:“如果将自由理解成法律少些,被禁止的事情少些,那种若缺乏就不会有和平的东西少些,那我不认为在民主制中比在君主制中有更多的自由。”(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