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革命时期共和主义者对“自由”的理解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宏图,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复旦大学中外现代化进程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欧洲近现代史和欧洲近现代思想史。复旦大学历史系,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史学集刊

内容提要:

目前,共和主义已成为学术界的重要研究内容,文章将对英国革命时期的共和主义,特别是共和主义者对“自由”概念的理解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期深化对共和主义思想的研究。回顾英国革命时期这些共和主义者对自由的表述,以及对思想家霍布斯理论的批评,可以看到霍布斯的那种“不受阻碍”的“消极自由”和共和派“避免依从”的“第三种自由”这样两种不同自由观的对立,而不同的自由观又导致了对不同政治体制的设计。因此,对于实现和保障我们的自由而言,回顾发生在英国革命时期的这场辩论就显得特别有意义。它激发起我们重新思考建立什么样的国家或者政治体制才能使人们避免受到强制和奴役,才能切实保障其自由和权利。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10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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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常常让人迷惑不解,较早建立起现代共和体制的英国,却没有很早展开对共和主义的研究,直到1945年,英国学者齐拉·芬克才出版了《古典式的共和主义者》一书,对英国革命中的共和主义者如哈林顿等人进行了研究,从而解释英国革命的思想起源和这一观念对英国宪政体制的作用。①经过一段时间的消沉之后,到了20世纪70年代,波考克所著《马基雅维里式的时刻》,再次展开对以哈林顿为代表的英国共和主义者的研究,并将哈林顿看作不仅是一个古典式的共和主义者,也是一个公民人文主义者和马基雅维里主义者。②此后,共和主义研究持续升温。90年代以后,以昆廷·斯金纳为代表的一批学人则将共和主义研究推向了高潮,以至于成为学术界的主流。③在对英国革命时期共和主义者和共和主义的研究中,除了文献的挖掘和拓展外,研究对象也更为扩大,包括哈林顿、弥尔顿、尼德海姆、尼维尔和西德尼等人;既将他们作为不同的个体来考察共和主义思想之间的差异,同时又将共和主义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探讨;④在研究方法上,则侧重于对共和主义思想历史语境的分析,对共和主义者所使用的话语进行研究,并对共和主义思想进行概念史的考察,以及追溯古典资源特别是罗马法对共和主义者的影响等。

      目前,共和主义的研究已经成为国际学术界的重要研究对象,与之相比较,国内历史学界还没有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本文将对英国革命时期的共和主义者,特别是他们对“自由”概念的理解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期深化对共和主义思想的研究。

      一

      1642年3月,伴随着议会和国王之间冲突的不可调和,国王决意要用武力来实现自己的意愿,于是内战正式爆发。经过数年的战争,议会的军队获得了胜利,并在1649年1月处死了国王。为了确保人民的自由,防止以后还会受到国王的权力这一外在意志的侵犯,议会于1649年3月通过法令,宣布废除君主制,因为君主制是对“人民的自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侵害”。并且国王所拥有的权力如最后否决权“压迫和奴役着人民”。⑤1649年5月19日,议会还通过法令宣布英国成为“一个共和国和自由的国家”(a commonwealth and free state)。这样,在国王被处死4个月之后,英国从原先的君主制转变成为共和制,成为一个废黜了国王和上院的共和国。

      面对刚刚建立的共和国这样重大的体制转型,思想家霍布斯首先站出来对之进行尖锐地批评。1642年4月,仅仅在革命爆发后的一个月,霍布斯就发表了《论公民》;而在国王被处死,宣布英国为共和国之后的1651年4月,他又出版了《利维坦》。站在保王党人但又不是正统的保王党人的基本立场,⑥霍布斯坚决不同意革命派的主张。⑦在他看来,革命者,特别是共和主义者执意将国王处死,建立共和国来捍卫他们所说的“自由”完全是没有必要的。

      无论在革命前还是在革命中,共和主义者都用“自由”这个概念来反对国王的专制统治,要求获得人民的自由。因此,如何理解“自由”这个概念自然也就成为霍布斯批驳这些共和主义者的中心内容。在霍布斯看来,自由即是指不受到任何阻碍。他说:“自由一词就其本意来说,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⑧对这种阻碍,霍布斯又把它分为两种,一种是“外在的阻碍”,这种阻碍是指在外界设置束缚来阻碍事物的运动,或者限制事物只能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运动。另一种为“内在的阻碍”,这指致使事物不能运动的阻碍不是来自于外界,而是存在于事物自身的构成之中。例如静止的石头,对这一阻碍,霍布斯认为,“我们就不能说它缺乏运动的自由,而只能说它缺乏运动力量。”⑨这样,霍布斯对自由与不自由的理解可以概括为,自由是指在个人能力的范围内缺乏外在的阻碍或者干扰,不自由是指不是由于某个人缺乏行动的能力,而是指由于受到了某种阻碍使得他的这种行动成为不可能。⑩显然,如果在没有阻碍的情况下,自由的实现程度则与人的能力紧密相连。

      从这一概念的定义出发,霍布斯推论到了自由的反面——奴役。在他看来,就自由和奴役而言,在任何国家都不存在绝对的自由和奴役。要理解这一论断的含义,我们仍然只能够从霍布斯所说的不受阻碍来理解,为此,他还举了自由公民和奴隶为例来加以说明。他说,就自由是不受到外在阻碍来说,“所有奴隶和臣民都是自由人,他们并没有被带上镣铐或投入监牢”。臣民与奴隶相比,只不过他的运动的方式即自由多一些而已,并且自由公民只是为国家服务的人,而奴隶同时还要为公民服务。就自保这一人的最为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而言,也即是在“消极自由”的意义上来说,无论是公民还是奴隶都没有什么区别。他还说:“无论是臣民还是家中的孩子或奴隶,没有人会因为面临国家或父亲或主人要惩罚他的威胁(无论这种威胁有多么严重)而不去尽其所能、竭力全力去做一切对保护他是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事情。我找不到理由说奴隶因为缺乏自由而发出抱怨,除非是下面这种情况:他付出了接受统治的代价,却无法阻止自己遭到伤害,无法保持他由于战争、厄运甚至自己的懒散而可能失去生命、食物及所有其他为生命和健康所需的东西。”(11)

      在对自由的理解中,霍布斯直接引申出了另一个结论,就臣民的自由而言,这里是指人的“自然自由”或“天赋权利”,一个国家不论是君主制还是民主制,自由总是一样的。(12)或者说,臣民的自由与国家的政治体制形式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结。因为人的自由或者权利是由法律所规定或默认的,在任何一种政治体制下,法律都是等量齐观的,因而在法律下人们的“自由”也就都相差无几。对此,霍布斯指出:“现在路加城的塔楼上以大字特书自由二字,但任何人都不能据此而作出推论说,那里的个人比君士坦丁堡的人具有更多的自由。”(13)因此,结论很清楚:“如果将自由理解成法律少些,被禁止的事情少些,那种若缺乏就不会有和平的东西少些,那我不认为在民主制中比在君主制中有更多的自由。”(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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