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勒密埃及(前323—前30年)的法律与司法实践是揭示身处法老埃及①与罗马统治时期埃及之间的社会政治史的重要面相。从法学的角度讲,研究该问题有助于澄清法老埃及的法律在托勒密埃及的延续情况,甚至有助于人们正确认识古代法律的特点。从历史学的角度讲,该问题的研究有助于分析托勒密国王②如何处理希腊传统法律与埃及传统法律之间的冲突,以及如何利用法律来加强统治,从而使我们进一步理解托勒密埃及专制主义的特点。然而,由于史料的缺乏,国外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仍处于一般性探讨阶段,大多论述托勒密埃及历史和具体问题的著述只是对法律略作介绍,或者有些研究古代埃及法律的文章仅仅把托勒密埃及的法律作为文章的一个部分而简单叙述,专门研究这种法律的论文和著作并不多见。 最值得一提的是哥伦比亚大学古代文明史教授兼波兰克拉科夫大学罗马法教授道本史莱格所著《公元前332年至公元640年希腊罗马埃及纸草文献中的法律》一书。该书通过解读纸草文献中记载的法律内容,较为系统地研究了希腊罗马统治时期埃及的法律,讨论了希腊传统法律、埃及传统法律、罗马法律在该时期司法实践中的关系,并分别叙述了私法、刑法、司法程序和执行、政治法、管理法、管理程序和执行等,认为“埃及法律与希腊法律在希腊人统治时期的埃及相互影响,在罗马时期形成统一法律”。③此著作没有专门考察托勒密埃及的法律,而是把其纳入较长时段的历史中研究,不利于突出该时期法律的特殊性;而且此书主要从法学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探讨纸草文献展现的法律内容本身,忽略了希腊罗马统治时期埃及的历史背景,忽视了这种法律在形成条件、内容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体现的独特性,更没有深入分析这种独特性的深层次原因。 我国尚无专文论述托勒密埃及的法律。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学界对托勒密埃及法律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很多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例如,托勒密埃及法律的渊源、体系和内容、实施法律的司法机构、司法机构的演变过程、这种法律及司法实践的特点等等。本文试图根据考古学和历史学提供的史料对这些问题进行历史学的分析和解答,进而揭示托勒密埃及法律及其司法实践所体现的特点。 一、托勒密埃及法律的渊源 公元前323年,托勒密一世出任埃及总督之时,埃及的人口构成已经相当复杂,不仅有作为统治者的马其顿人和希腊城邦移民④及其联盟——西亚各地移民⑤和犹太人,还有作为被统治者的当地埃及人。⑥这些在不同地区、不同文化背景下成长起来的人们是否有各自的法律?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他们各自的法律或者法律传统是怎样的? 古代西亚移民和犹太人显然具有悠久的法律传统。两河流域的古代国家不仅有法律,还很早就颁布了法典,如《乌尔纳木法典》、《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埃什努那法典》和《汉谟拉比法典》等。⑦对于犹太人来说,《旧约圣经》也是一部法律汇编,尤其《创世记》、《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和《申命记》构成了《旧约圣经》的第一部分——《律法书》,其中《出埃及记》(20:3-17)和《申命记》(5:7-21)中的“十诫”更具法律效力。 古代希腊并不像罗马那样有法典流传下来,但近年国外很多学者坚持认为古代希腊有法律。希腊的法律源头可追溯到公元前1200年的荷马时代,下限可至公元前30年罗马征服埃及时期。⑧希腊法律当中,雅典法律最具代表性。雅典最早的立法者是德拉古,接下来是梭伦、克里斯提尼、伯里克利、德莫斯提尼等。他们通过的一系列改革条例,在实践中变成了雅典的法律。⑨在这一过程中,雅典形成了一系列体现民主精神的法律制度、审判制度和程序以及法律传统等,成为希腊世界法律的代表。⑩其他希腊城邦(包括马其顿)的法律不太明确,但这些城邦或国家在与雅典的长期交往中,必然受到雅典法律的影响。正如卡里和哈阿霍夫认为的那样,至少“到公元前600年,希腊人运用的法律变得足够复杂,被明晰地编成法典,城市之间竞相编纂和出版自己的法律书”。(11) 埃及是否有法律?这是埃及学专家一直讨论的问题。一些人认为埃及没有法律,(12)也有人认为埃及有法律。(13)但近些年学者们大多倾向于后一种观点。(14)古代埃及象形文字“hp”一词最初出现于中王国(约前2000年),在圣书体和祭司体文献中,通常被译成“法律”;而后来在世俗体文献中,这个词的意思因语境不同可翻译为“法律”、“习俗”、“法规”、“权力”、“正义”等,其涵义有所扩大,但其主要意思仍是“法律”和“法规”。(15)在现有的文献中,有时可以看到“写下来的法律”、“国王的法律”、 “国家的法律”、“监狱的法律”等等。(16)古典作家希罗多德(前484—前330/320年)在其著作中记载了一条关于古代埃及奴隶可以到神庙寻求庇护的法律。(17)生活于“希腊化”时代末期的狄奥多拉斯记载了古代埃及的许多法律现象,例如对伪誓者、诬告、杀人、逃兵、泄密等进行惩罚的法律,还有关于契约、盗贼、婚俗和葬俗等的法律。(18)从文字、文献记载以及古典作家的记述来看,法老埃及确实存在法律法规。但是,法老埃及的法律不像古代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那样以正规的法律条款的形式存在,而主要是以国王敕令的形式出现。在法老埃及,国王的话和敕令就是法律。(19)在长期实践中,法老埃及形成了很多惯例,这些惯例也是埃及传统法律的一部分。(20)在一定程度上讲,法老埃及法律中的相当大一部分内容属于习惯法或习俗法。(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