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英国宪政制度新解

——3.文学与历史:质疑中世纪英国宪政制度

作 者:

作者简介:
理查德·卡尤珀,罗彻斯特大学中世纪史资深教授,卡尤珀教授的著述甚丰,专著主要有:《借贷给王权的银行家:卢卡的雷克卡迪和爱德华一世》(Bankers to the Crown:The Riccardi of Lucca and Edward Ⅰ,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3)、《战争、正义与公共秩序:中世纪晚期的英国与法国》(War,Justice and Public Order:England and France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中世纪欧洲的骑士与暴力》(Chivalry and Violence in Medieval Europ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神圣的武士:骑士阶层与宗教》(The Holy Warrior:Knighthood and Religion,Philadelphia: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2009)。——译者注

原文出处:
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10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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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个世纪以前,威廉·卡罗尔·巴克(William Caroll Bark)曾声称:“在众多的历史学家中,皮朗(Pirenne)因他提出的问题而成为最受尊敬的历史学家之一。”尽管我没有皮朗的成就,事实上也不能与其学术成就相媲美,然而我还是要围绕我们的议题提出一系列问题。当然,与我所提的问题相比,所有感兴趣的学者都会提出更为基本的问题:他们经常争论中世纪英格兰民众实际上是如何被统治的,法律是如何制定和执行的,在特定历史时期各个社会阶层有何普遍反应。

      在阐明我的看法之前,我首先需要声明一点:我们没有必要因为自己另类的学术观点而深表歉意。对统治、法律、正义与宪政主义的深入研究似乎已经过时,所有研究不都在斯塔布斯“主教”及其追随者那里完成了吗?在此,我想表达(我认为是)我们唯一的共同信念:我们所探讨的是学术研究中最重要、也是最持久的问题。我想强调,长期的乃至一生的学术经历,甚至近些年的研究,都已清晰地表明这些探索是多么重要。在我们的学术传统中,研究先辈文明的最初形态以及他们暴风骤雨般的生活,是一项具有重大价值的学术努力。可以这样说,这项探索要求很高,需要掌握一整套技巧去解读普通法以及建构英国统治秩序的复杂机制。同样,它还要求研究者掌握一系列卷帙浩繁的证据,而对这些证据的解读却是众说纷纭。这些证据已经对数十年来轻易得出的学术结论提出了挑战。尽管这类证据看起来似乎篇幅浩大,但实际上却是不充足和不确定的。因此,当其中充满复杂性时,学者们的观点很容易发生分歧。

      事实上,到现在为止,我提出的最关键问题是证据的选择和运用。历史学家可能更容易与那些受人尊敬的文学同事为伍,现在所谓“文学转向”的最激进阶段已演变为一个日益成熟的转型阶段。所有人文科学领域中那些重燃激情的学者都在激烈地争论着我们的文本(不论是诗歌、编年史、令状、法庭卷档和记录)中那些让人难以把握的思想,因此,跨学科的讨论不太可能关注后现代理论,而是更多地关注两个令人棘手但又交叉的原始证据问题。任何学者在这些问题上所采取的立场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他如何研究我将要提出的所有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我们如何令人信服地辨别典型的证据?答案绝非不言自明。究竟需要多少文献才能构建出一种模式或趋势,以证明社会、文化的停滞与变迁?在我们早期的调查研究中,这个问题相当麻烦,因为很多证据早已丢失。甚至到了14世纪或15世纪,就有关于法律实施、乡村(和城市)暴力与失序的生动而又零散的证据,推测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与权威性很成问题。25年前,对犯罪指控和定罪率的严格量化似乎是一个颇有希望的解决办法,但事实却证明这是非常令人失望的。把编号为Off8ce的文献(现存于克尤的国家档案馆)上的信息输入计算机,无论这是多么有魄力甚至英雄般的尝试,它也没有使学者达成广泛共识。虽然现存的证据零散,却依然很重要。如果我们有这些证据,无论其是否完整,也可能很好地记述了有关政治和财政目标的诉讼模式。在我们这个更为数字化的时代,获取得到更好保存的犯罪统计资料同样也是真实的,至少在粉碎机发明之前是这样。再者,我们有时也会怀疑,失序是否与犯罪联系在一起?难道我们不应该考虑到社会精英阶层的暴力行径吗?与无特权的邪恶之徒的普通罪行相比,社会精英阶层因暴力行径而受到的指控要轻得多,而且对社会精英的指控也不严格遵照既定的规矩。尽管记录前者人身攻击、偷盗等行为的档案装满了羊皮口袋,可这并不意味着精英阶层当时正在举行祈祷会或者在品茶。

      从何处寻找证据?这可能取决于我们如何认识法律的制定。我们会以为法律在某种意义上是自我产生和演化的吗?也就是说,我们能将法律视为由自身内在理路以及固有原理的拓展所推动的知识体系吗?抑或我们宁肯如同对待真理一样,认为法律是时间的婢女,是每一时代客观历史力量作用的产物,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明显是为了那个时代特定阶层的利益而刻意设计的吗?不同诠释立场之间的鸿沟因此而扩大了。它是确凿证据使然吗?抑或,是某种知识、社会、甚至道德的倾向决定了辩论各方必然坚持非此即彼的坚定立场吗?当研究形成中的国家机器及其与各种正义观念和理想之间的关系时,我们阅读过历时数世纪之久的客观证据吗?也就是说,我们对于国家效能和国家适当作用的任何现代认识,不都是戴着有色眼镜而得出来的吗?此种担忧从历史学家一开始进行探索时就已经困扰他们了。当然,最近对此最为忧虑的要数我们的文学同仁了。

      当论及第一个问题的另一面时,同样存在学术分歧。我们在研究中能够(事实上我们必须)利用当时(即中世纪)的文学作品吗?或者,即便那些极不情愿的历史学家认为我们应该利用文学作品,那么我们在研究社会、政治和法律时又该如何评估和使用文学证据呢?既然形形色色的文化研究似乎已经剔除了可能导致一系列对立的理论倾向的因素,那么,历史研究与文化研究的各自路径就可以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吗?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能够找到一种共同语言来实现共同目标,以此丰富这两个学科吗?诚然,几个世纪以来,富有想象力的文学作品不断堆积成为一座熠熠闪光的证据宝藏。在我的印象中,研究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学者就已经在开采这座宝藏,而研究盎格鲁诺曼时期的学者在这方面做得相对不够充分。随着研究英国中世纪晚期文化的学者开始探讨那些令人印象深刻的文本(这些文本建构了那个时代的特征),讨论变得更加复杂了。难道我们不是正在目睹实际的社会趋势或不断增多的残存证据吗?中世纪晚期文学作品得到广泛传播是毫无疑问的:我们拥有许多反映社会各阶层生活的文学作品,从乔叟、高尔、郎兰、英伦半岛式的浪漫生活、罗宾汉的故事,一直到粗俗冗长的文学作品(奥斯特准确地称之为讽刺文学和控诉文学)。由于这些文学作品都是虚构的,历史学家在使用它们理解法律和统治的运行时就遇到了相当大的麻烦。因此,学者又转而讨论证据是否是可接受的、真实的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尤其是控诉文学,它可能被解读为心怀不满和失落的个人所发出的声音,而不是表达整个社会的呐喊,因而其史料价值大打折扣。然而,我们也可以把它们解读为是对社会普遍不满的一种反映,这些作品最终帮助我们冲破了那堵妨碍我们理解久远历史的无声之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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