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悖论

——英国议会选举制度改革

作 者:
刘成 

作者简介:
刘成,南京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南京 210093

原文出处:
世界历史

内容提要:

英国1832年前的议会选举制度是贵族控制的,具体体现在选区、选举权、选举活动和议员结构等方面。1832-1918年的英国选举制度改革客观上促进了英国的民主发展,但这不是英国决策者的意图。对于英国统治精英来说,改革的宗旨是为了保持贵族的统治和避免真正的民主。英国的议会选举制度改革在民主问题上形成了一个悖论:反民主的举措却促进了民主的发展。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10 年 08 期

关 键 词:

字号:

      19世纪初期,英国传统的政治制度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议会选举制度。关于英国议会选举制度改革的研究成果汗牛充栋,中外学者分别从社会和经济、两党竞争、法国革命、变革力量等方面对议会改革的原因进行了详细探讨,成果集中在1832年改革法及其他几次议会改革的研究方面①。本文在全程考察英国选举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试图论证这样一个观点:英国统治者遏制民主是英国议会选举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因,无论托利党和辉格党是支持改革或反对改革,他们的根本原则都是反对民主。

      从光荣革命到1832年的第一次议会改革前,英国的选举制度基本没有变化,贵族一直是议会的实际控制者,普通群众基本没有选举权。议会制度的不民主和不合理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一是选区划分。英国选区主要包括郡选区和选邑选区两个部分②。在1800年爱尔兰合并法之后,英国下院共有658名议员③。其中,英格兰有202个选邑:195个双议员选邑,5个单议员选邑,伦敦城和威默斯各选派4名议员。40个郡:约克郡4名议员④,剩余的39个郡各有2名议员⑤;另外,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各有2名议员⑥。议席分配制度的依据是几百年前的规定,与人口几乎没有联系。在都铎王朝时期,为了确保国王的支持者进入下院,曾特别设立了一些小选邑。另外,由于数百年的人口变动极大,一些曾经繁荣的选邑衰落为“衰败选邑”。比如,老萨勒姆从17世纪开始就无人居住,其所有者在1831年选举中却拥有11张选票并向下院选送2名议员⑦。然而,很多发展起来的大城镇因不是选邑,却不能向下院选送议员。19世纪时期初,英格兰49个大城镇中的21个不是选邑,如曼彻斯特、伯明翰、利兹,它们在1831年的居民人口分别是18.2万、14.4万、12.3万⑧。一个无人居住的选邑可以推选2名议员,而一个10万人口的大城镇竟然没有自己的议会代表!这有利于贵族的统治,但确实是不民主的,也是不合理的。

      二是选举权。郡的选举权标准依据的是1430年的规定:凡年收入40先令以上的自由持有农(freeholder)拥有选举权。它开始指的是土地收入,后来渐渐延伸到包括年收入40先令以上的从事教俗工作的人员。苏格兰地区的郡居民选举标准更高,拥有价值100英镑资产的居民才有选举权,绝大多数人被排除在选民之外。对于选邑没有一个固定的选邑选举权标准。大体上可以把选邑选举权分为6大类:(1)自由民选举权;(2)缴纳济贫税选举权;(3)房地产选举权;(4)市镇会选举权;(5)户主选举权。成家立户并居家过日子的户主有选举权;(6)自由持有农选举权。一个选邑可以同时采用不同种类的选举权标准,一个人也可以在多个选区内拥有投票资格,即“多重选举权”。这种复杂而苛刻的选举权规定,造成的结果就是选民人数极少。比如,在英格兰选邑中,50%选邑的选民数低于300人,50多个选邑的选民人数不到50人,43个选邑的选民人数超过1000人⑨。在1754年,布里斯托尔有选民5000人,占成人男子总人口的33%;临近的巴斯只有30名选民,比例是1%⑩。改革前,英国多数男人和所有妇女没有选举权,全部选民只占总人口的2%,而选民人数的多少是议会制度是否民主的重要指标。

      三是选举活动。改革前的英国只有不到1/3的选区有竞选活动。在1761年大选中,英格兰的40个郡中只有4个郡,202个选邑中只有42个选邑有竞选活动。没有竞选活动的主要原因是,贵族和地方地主具有完全操控这些选区的能力,其选举结果在选举之前就已经知道了,竞选活动显得多此一举。在一些有竞选活动的选区,贿赂选民、雇佣打手、绑架选民、冒充选民等事件则司空见惯(11)。另外,选举采取的不是秘密投票方式,而是公开投票,选民投票意向的自主性必然大打折扣。因此,选举活动的机制本身就是不民主的。

      四是议员结构。鉴于上述三个方面,其议员结构的不民主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实际上,英国下院的半数议员的当选归功于富人或王室的支持,多数议员只有不到千名选民的支持。没有足够钱财的人是不能当选议员的,郡议员的年收入要在600英镑以上,选邑议员年收入也不得低于300英镑。候选人还须承担选举的费用,“款待”(12)选民,支付工作人员的酬金,一旦当选还不领薪水。而且,天主教徒、教友派信徒和犹太教徒也不能当选议员。在1761年,英格兰全部选邑的2/3是贵族保护人控制的。英格兰郡议席全部由贵族家族轮流选派,从而呈现大贵族家族垄断的趋势。议员任期时间则在不断延长,1695年,议员的平均任期不到17年,1734年超过了24年,1818年达到28年(13)。总之,在绝大多数选区,只有贵族子弟或贵族的亲信才有可能当选议员。贵族通过选派议员的绝对优势完全可以达到掌控议会的目的。

      1832年前的选举机器不能产生一个有代表性的下院,这一点并不十分奇怪,因为这个“旧制度”本来就不是为了一个民主的或有代表性的下院而设计的(14)。客观而言,在工业革命发生前,主要的财产形式是土地,土地贵族是全社会最强大的力量,这种制度安排适合光荣革命后英国农业社会的状况。但是,这个制度的实质是寡头政治形态,根本不是什么民主制度,只是由大贵族的少数人统治代替了专制君主的一个人统治。随着时代的变化,贵族寡头制的历史合理性方面逐渐消失了,它的不合理性方面愈来愈明显。而且,工业革命中产生的两大新阶级,即中产阶级和工人阶级都希望改变英国的政治制度,希望通过改革议会而实现各自的目标。

      选举改革运动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英国革命时期,平等派在《人民公约》中提出了成年男子选举权和议员分配实行比例代表制的要求。但一般认为,18世纪60年代的威尔克斯事件是英国历史上议会改革的开端,由此发轫,逐渐形成了要求改革的民众抗争高潮。在北美独立战争期间,以埃德蒙·伯克为代表的辉格党正式提出了议会改革的要求。辉格党的部分议员也主张废除最腐败选邑的代表权,给予一些大城镇以选举权。小威廉·皮特上台后,分别在1783年和1785年两次提出了议会改革方案,一度给人留下了改革派的形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