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835(2010)02-0069-06 非洲国家的法律制度深受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几乎所有的非洲国家独立后都保留了前宗主国强加给他们的法律制度,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因此,有学者认为,非洲国家的法系主要包括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和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①。众所周知,普通法系法律原则一直以来都深刻地影响着非洲英联邦国家的司法实践。但作为最重要的非洲英联邦国家的南非,其法律体系却并不能归类入普通法系,而表现为一种典型的混合法。南非新宪法(1996年宪法)第39条第3项规定:“权利法案不否认由普通法、习惯法或法律所承认或授予的任何其他权利与自由的存在,只要它们与权利法案相一致。”②这是对南非数百年来形成的混合法格局的高度肯定[1]。关于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对非洲的影响,已有学者进行了初步的研究[2]167-252;关于大陆法系国家宪法也有学者进行了比较系统地研究[3]119-144;迄今,尚无人就大陆法系对非洲国家宪法,特别是对英语非洲国家宪法的影响做研究。大陆法系的核心成员国是法国和德国,其法律制度往往被视为大陆法系的“母法”。大陆法系对南非宪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法、德两国宪法的影响。 一大陆法系国家宪法形式和修正程序对南非宪法的影响 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在宪法形式和修正程序方面有各自的特点。大陆法系国家的宪法基本上都是成文宪法,大都属于刚性宪法,其修正程序非常严格。普通法系国家宪法则不同,既有成文宪法的(例如美国)也有不成文宪法的(例如英国)。南非尽管是英联邦国家,但在宪法形式和修正程序方面却没有和英国宪法一样,而主要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宪法。 (一)大陆法系国家宪法形式对南非宪法的影响 放眼当今世界,各国宪法不外乎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两种形式。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典型代表,其渊源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宪法判决三部分。其中的宪法性法律虽然具有成文形式,但其内容却很不全面,通常仅涉及国家制度的某一方面或某个问题,而且各宪法性法律都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相互之间并无必然联系。更重要的是,宪法性法律只是英国宪法的一部分,大量的宪法原则和制度都是通过不成文的惯例和判决表现出来。所谓成文宪法不仅是拥有成文的形式,更多地是指它结构完整,内容全面,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一种宪法典。大陆法系国家的宪法不仅采用了成文形式,而且大都③ 结构完整,体系严谨,内容既涵盖包括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等在内的根本制度,也包括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3]122。 在宪法形式上,南非现行宪法主要是受大陆法系影响。南非宪法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殖民地时期,4个殖民地德兰士瓦、奥兰治自由邦、开普和纳塔尔就有了各自的宪法。从1910年南非联邦建立到1994年种族隔离结束,南非实施过三部种族主义宪法④;自1994年新南非诞生以来,实施过两部种族平等的民主宪法,即1993年临时宪法和1996年正式宪法。新宪法于1996年5月8日在制宪议会以421票赞成、2票反对、10票弃权的绝对多数获得通过。在送交宪法法院后,于1996年9月5日遭到驳回,认为正式宪法在关于建立公正的公民监督机制、地方政府权力、劳资关系等8个方面的条款与“制宪原则”不符。制宪议会对宪法进行修改和通过后再次送交宪法法院,于1996年12月4日得到确认,南非总统于同年12月10日对宪法予以签署,制宪宣告完成。南非1996年宪法是临时宪法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其主要特色是:(1)确立统一的南非、种族平等和三权分立等基本原则。(2)制定“权利法案”,详尽、广泛和具体规定人民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并建立各种机构予以保障行使。(3)取消“权力分享”原则,实行“多数统治”。(4)设立“全国各省代表委员会”以取代参议院。(5)在中央集中领导下,仍然给予省和地方广泛的权力直至各省有权制定省宪法。(6)实行“合作治理”,[4]225即中央、省和地方三级政府之间保持合作关系,互相协调,在法律的框架和机制内解决分歧。与法、德两国宪法一样,南非1996年宪法的内容既涵盖包括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等在内的根本制度,也包括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大陆法系国家宪法修正程序对南非宪法的影响 宪法修正,或宪法修改(amendment of constitution)泛指成文宪法实行过程中,发现有的规定与实际需要不相符合,因而根据有关宪法程序,由有关部门加以修改。根据宪法修改程序的不同,可分为“刚性”(rigid)宪法与“柔性”(flexible)宪法。前者是指修正程序比普通立法修改程序更为严格的宪法;后者是指普通立法机构就可以按照立法修改程序而进行修宪的宪法。除了把某些宪法性的立法作为“宪法”的英国之外,世界上几乎没有任何其他严格意义上的“柔性宪法”国家。英国实行不成文宪法制,它的宪法性法律与一般法律,在制定和修改方面是一样的。英国国会(主要指下议院)可以通过法律容易地改变宪法规则,就像它可以改变任何法律一样。大陆法系国家都采用成文宪法,而几乎所有的成文宪法国家都只有“刚性宪法”,其修正程序非常严格,与普通法律的修改完全不同,通常需要议会上下两院的特定多数通过,有时甚至需要提交全民公决。比如法国现行宪法第89条规定,修改宪法的倡议权属于总统和议会议员,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由议会两院以相同的文本表决通过,然后交公民投票;二是由总统将修正案交付两院联席会议讨论,联席会议以3/5多数通过,不需公民投票。而且宪法修改不得有损于领土完整,不得变更共和政体。再如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第79条第1、2款规定,《基本法》只能由一种明确的修改或补充它的条文的法律加以变动,修正案或补充性法律必须得到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2/3多数的通过[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