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盛期英国神判法析略

作 者:

作者简介:
阎照祥,河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阎照祥(1949-),男,山东成武人,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神判法又称“上帝裁决”,是英国中古时期司法机构试图通过神的意志来裁定嫌疑人是否有罪的司法程序和决断方式。它流行于7-13世纪。除司法决斗外,常用的神判法主要有火判法和水判法两类,其他有吞食判法、饥饿判法、寒冷判法、十字架判法等。神判法具有残忍、荒谬等非理性特点,易引发被告对执法者的贿买,同时因它归属于司法体系,受司法程序的制约,它还具有维护无辜者、惩戒罪犯、减少积案等效能。神判法之所以能在英国长期实施,归因于其特定的社会发展水平。由于君主、教会和民众的反对,神判法终于在1215年拉特兰宗教会议上被废除,代之以陪审团之理性方式。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10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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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5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0)02-0155-05

      神判法又称“上帝裁决”,是中古时期司法机构试图通过神的意志来裁决嫌疑人是否有罪的司法程序和决断方式,其形式分为“单方神判”(unilateral ordeal)和“双方神判”(bilateral ordeal)。单方神判仅有被指控的一方,即被告接受神判;而双方当事人一起接受神判裁决的,主要是指司法决斗[1]。司法决斗是中古后期神判法的流行形式,已有多种著作探究,本文仅对单方神判法作简略探析。

      英国神判法研究起码可溯至19世纪中叶。1866年亨利·李出版了《迷信与武力:论宣誓、司法决斗、神判及刑讯》,在此前后另有若干论文发表。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神判法研究再现热点。其中罗伯特·巴特莱特的《中世纪神判法》(Robert Bartlett,Trial by Fire and Water,The Medieval Judicial Ordeal)影响相当广泛,它使用了多种文字资料,对神判法的起源、功能及其废弃原因等项提出独到见解,论述范围遍及欧洲,涉关男女两性[2]。到了21世纪,其引用率仍居学界前列。于此前后,诸多相关论著问世,如彼得·布朗的《社会与超自然:中世纪变化》、丽贝卡·科勒曼的论文《中世纪的理性和非理性》、保罗·海厄姆斯的《神判:早期普通法证据要旨》、《论英国法律和习惯》、查理·雷丁的《迷信到科学:自然、运气和审判的通过》等。它们或附和、或辩论、或另辟蹊径。例如,雷丁在他的论著里,反复强调神判法实施及最后废除的欧洲局势,如11世纪以来法学院的兴建、大众理性观念的成熟,以及对审判法的批判扬弃等。这多与巴特莱特的观点抵牾,属少数派论点①。它们形成了一道史学争论的风景线。尤其是一些著作,流露出有关英国法律体系早熟性的信息,这对于我们了解英国中世纪法律制度的衍变、英吉利民族的早期发展不无作用。

      在中国,神判法研究成果丰硕,多是围绕少数民族的法律行为而进行的②。几年前,曾有世界史专业研究生撰写这方面的论文③,但与上述巴特莱特的论著一样,多是研究整个欧洲或西欧的神判法,涉及范围较大。本文拟对英国神判法稍作探析,着重分析11-13世纪英国神判法的起源、种类、实施和废除的原因。不当之处,敬请各位同仁指教。

      一、神判法的效能和种类

      关于英格兰的神判法的历史,有的著作从诺曼征服写起,但这并非意味着神判法的起点是在1066年之后。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就有采用神判法的案例,其源头是在欧洲大陆。欧陆的神判法可溯至6世纪早期,即法兰克人的沸水神判法,随后传到其他日耳曼部落,再传入英格兰。19世纪前期,有学者认为英国的水火神判法最早是由伊纳法典所提到[3]。也有著作将神判法的早期使用确定在628-727年间的列国时代[4]。两类观点大同小异。980年,即艾塞尔雷德在位时,两种神判法——火判法和水判法——已较为流行,并被称为“重要判决”,其中火判法为具有自由身份的人所设置,水判法用之于农奴和乡下人[5]。而且,当时规定由主教们监督神判法的实施,《诺塔伯兰教士法》规定,对不称职的神职人员处以罚金[6]。在那种情况下,上帝既是法官,又是陪审者。

      神判法能被长期实施,是它具有两项功能。一是惩罚功能:中世纪刑罚的目的是通过剧烈痛苦的方式,较大程度地惩罚犯罪者,以表达社会公愤,造成震慑和警示效果。神判法作为涉关神鉴的苦痛方式,旨在发现被隐蔽的事实真相。以下一段关于热铁神判法的文字尽显被告的极度痛苦:

      被告双手都被烫出红色瘢痕之后,用谷物摩擦,他(法官)当用7片树叶敷在上面,下有谷粒和凝乳之物,用细绳环绕扎紧。接着法官用一副钳子夹来烧红的铁块,将之放在被告(用树叶覆盖着)手上。然后被告当用双手捧着烧红的热铁块,慢慢地走上8圈。再后法官将摩擦其双手上的谷粒,当后者未对在伤口上的摩擦表现出迟疑,并且伤口上没有创面时,当日结束时他将被宣告无罪。[7](P19)

      多数神判法毫无“无罪推定”或“验明正身”的含义。其中沸水神判法即便是无辜者也要遭受撕心裂肺的疼痛,实际上全无事后无恙的可能。

      再是决断功能。使用神判法的前提包括:1.无正式原告而有疑犯;2.无足够可信的证据去判决疑犯;3.被告不承认犯罪事实;4.不能由较高地位的法官和教士通过誓证方式决断[8](P60)。

      神判法实施的再一原因,是当时英国一般不能采用刑罚逼供。加上原告提供的根据不能被有效证实,被告又不肯认供,尤其是一些引发民愤或重大损失的杀人、抢劫、情事、财物毁损、恶性事端等,若不将求助神明作为最后的补救手段,则难以结案。固然,悬案不决也可暂时应付,但不能屡屡如此,否则积案过多,给人以司法无能的印象,既受到原告抱怨,还要遭到国王、官员和民众的谴责。这样一来,神判法势在必行。

      神判法的种类难以详述。笔者曾见一著作列举了7种神判法,但仍不够周全。还有一些著作莫衷一是。它们提到的验证办法有如下数端:

      一是吞食圣餐枣饼。据说当某人是伪证者时,尤其是在恐惧和紧张的情况下,会致使口腔喉咙干燥,造成咽喉堵塞难以下咽,从而被认定为败诉。

      类似的神判法还有吞咽面包。教士要求当事人(即禁食数日的被告)一次吞咽一盎司的干面包,或者一盎司的干奶酪。若未能成功,即为败诉。哈罗德④ 的父亲肯特伯爵就曾被控告犯有弑弟罪,被迫吞咽此类食物。他大呼一声“假如我有罪将会被面包堵塞咽喉!”登时倒地而亡。后世分析其死亡原因,是久饿导致食道萎缩粘连、吞咽困难。可当时人们却认为是当事人冒犯神明、罪有应得。此案作为疑案流传后世[9]。

      再是冷水浸泡法。被告身体被绳索紧紧捆绑,由神职人员决定投入的方向和位置,沉入7英尺深的水下。当教士亲看到被告已沉入水下时,即宣布其无罪。而未能沉入水下者,是为罪责所困,不被上帝所接纳,判为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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