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治日本对西方自由平等学说的吸收和宣扬

作 者:

作者简介:
许晓光(1955-),男,江苏扬州人,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研究亚洲历史和思想文化。四川 成都 610066

原文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明治前期,日本思想家吸收了西方的自由平等政治学说,阐释了自由平等对于人民的重要性,将其提高到比生命更珍贵的地位。同时抨击了历史和现实社会中统治者无视和压制人民的自由权利和平等权利的传统制度,还谴责了人民中存在的卑屈心理,大力主张人民应当具备自由平等的精神。为在日本建立一个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社会作了舆论准备。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1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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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6(2010)01-0273-08

      自由平等是人类天生具有的禀性,这是许多世界近代政治思想家的共识。明治日本近代化的政治思想家认为,自由平等既是人民权利的表现形式或外在特征,也是人类追求的目标。所以他们大力吸收和宣扬从西方社会接受来的自由、平等的近代化学说。这也符合当时日本社会发展的趋势。因为要在日本迅速发展一种全新的资本主义经济,要全体国民踊跃参加到推进日本近代化的宏大事业中,就必须使人民摆脱传统封建等级制下的人身束缚,这首先就必须大力弘扬人类自由平等的政治观念。这是日本能够在亚洲率先迈入近代化的精神驱动力。这种宣传的思想依据不可能再回到传统儒家思想文化中去寻求,只能吸取更加先进又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欧美流行的自由、平等的近代化政治学说。关于日本对西方自由平等政治学说的吸收和宣扬,学术界除了少量专著略有提及外①,专门的学术论文几乎未见,这对于研究日本近代化问题无疑是一个缺失。因此笔者拟依据当时的原始文献,对这一重要问题作一探索。

      一、西方自由平等理念的影响

      西方思想家认为人类自由可以分为积极的自由和消极的自由两种。鲁杰洛认为可分为自由的消极或抗议性观念,积极的或建设性观念。他对后者论述道:“自由并非指不具有确实东西的随意,而是指人类决定自己自身的能力,因此基于自己自身的良心,通过自发的行为,自己可以超越在封闭的现实生活中无论如何也不能变成的东西和拘束的能力。因此所谓自由,并非自然性的事实,是不断进行人格教育的结果。是市民成熟的象征。”[1](P.351)即自由要通过市民阶层的不断成熟和努力争取才能变为现实。

      近代英国著名政治思想家霍布斯总结各种政治学说对自由概念的解释时说:“著作家们一般称之为自然权利的,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合适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2](P.97)这是从自然权利即天赋人权的视角去分析人们应当拥有的自由,即只有具备了这种自由,权利才能得以体现。他强调了保全生命的自由和意志支配行为的自由。

      英国著名自由主义思想家密尔为自由划定了一个大致领域:“这个领域包括:第一,意识的内向境地,要求着最广义的良性的自由;要求着思想和感想的自由;要求着……意见和情操的绝对自由。说到发表和刊发意见的自由……在实践上是和思想的自由分不开的。第二,这个原则还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要求有自由订定自己的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要求有自由照自己所喜欢的去做,当然也不规避会随来的后果。这个自由,只要我们的所作所为并无害于我们的同胞,就不应遭到他们的妨碍……第三,随着各个人的自由而来的,在同样的限度之内,还有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这就是说,人们有自由为着任何无害于他人的目的而彼此联合,只要参加联合的人们是成年,又不是出于被迫或受骗。”[3](P.14)在此领域内,密尔特别强调人们的言论自由:“人类应当有自由去形成意见并无保留地发表意见……这个自由若得不到承认……那么在人的智性方面便有毁灭性的后果。”[3](P.65)而且密尔主张,人们若要自由行动,必须在不妨碍他人前提下进行:“个人的自由必须约制在这样一个界限上,就是不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妨碍。但是如果他戒免了在涉及他人的事情上有碍于他人,而仅仅在涉及自己的事情上依照自己的意见和判断而行动,那么,凡是足以说明意见应有自由的理由,也同样足以证明他应当得到允许,在自己的牺牲之下,将其意见付诸实践而不遭到妨害。”[3](P.66)他实际上主张有条件的自由。这种条件在英国当时已进入立宪议会政治制度和法治社会的前提下,当然是指人们的自由行为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规范约束,而不能任凭自己喜好随意行动。

      法国《人权宣言》也提出有限制的自由观念。首先,自由是一种自然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以各种方式行使这项权利:“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权得由法律规定之。”其次、自由要以不妨害他人或公共利益为前提,也就是要受到法律规范的限制:“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第三、若触犯了法律限制而损害了他人或公共利益,行使该权利者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4](P.123、124)可见西方学者和政治家提出的自由观念是在法制社会下按照一定秩序和规范行使的自由,并非无限制的自由。

      英国著名的功利主义思想家斯宾塞也认为人类的自由权利是有限制的:“每个人都有做一切他愿做的事的自由,只要他不侵犯任何他人的同等自由。”[5](P.52)这里的获得自由的前提是不妨碍他人的同等自由,因为“假如人们对于运用其各种机能所需的自由有同样的要求权,那么每个人的自由必然受到所有人的相似自由的限制。当两个人在追求各自的目的而发生冲突时,其中一人的活动,只有在不干扰另一人的相似活动时,才能保持自由。”[5](P.33)因此斯宾塞也主张人类自由是一种有限自由。

      日本思想家吸收的西方平等思想,其起源可以上溯到基督教的平等观念。基督教的一项基本教义就是主张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如《圣经·新约·加拉太书》记载:“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眼里,都成为一样的了。你们既属于基督,都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6](P.333)这种基督教平等观被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们继承下来,但并非从宗教地位的角度,而是从人与人之间的实际利益需求的角度,提出了人与人之间的政治关系应当处于平等的学说。

      这种学说被认为首先是由霍布斯提出,他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原本是平等的:“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以致有时某人的体力虽则显然比另一人强,或是脑力比另一人敏捷;但这一切总加在一起,也不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大到使这人能要求获得人家不能像他一样要求的任何利益。因为就体力而论,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与其他处在同一种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就能具有足够的力量来杀死最强的人。”“至于智力……我还发现人与人之间更加平等。因为慎虑是一种经验,相等的时间就可以使人们在同样从事的失误中获得相等的分量。可能使人不相信这种平等状况的只是对自己智慧的自负而已。在这方面,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自己比一般人强;也就是说,都认为除开自己和少数因出名或赞同自己的意见而得到自己推崇的人以外,其他所有的人都不如自己……但这倒是证明人们在这一点上平等而并非不平等……由这种能力上的平等出发,就产生达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2](P.91-92)霍布斯描述的是人们处于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时的状况。但他至少说明了人们之间的不平等并非自然存在,而是人为制造出来的。他提出这一点的目的就是为了主张通过建立一种新的制度来恢复人类本来就应当具有的平等政治关系。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在他那里,人们首次被完全平等地放在了自然的天平上面,那么问题不再是人是不是真的平等,而是如何对待这种平等。具体地说,是为了秩序而放弃平等,还是通过某种政治设计维护和促进这种平等。”[7](P.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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