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还是“促进”:特许状与欧洲中世纪商业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立行,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学界一般认为欧洲中世纪有关市集和城市的特许状促进了商业的发展,并促使商业成为瓦解封建制度的重要力量。这种价值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特许状的作用,也夸大了商业和封建制度的对立性。其实,商业始终是封建制度和封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特许状是国王或领主自上而下颁布的,只是为商业顺利进行提供了某些必要的条件。颁发特许状的目的是为了将商业活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所谓特许状对商业的“促进”必须以“限制”为前提。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10 年 03 期

关 键 词:

字号:

      特许状与中世纪商业始终如影随形,① 市场的建立要有特许状的认可,市集的创办需要特许状授权,城市地位的确立更离不开特许状的规定。尽管学术界专门探讨商业或城市特许状的成果不多,但在有关中世纪经济社会史的著作中都必然提到特许状。长期以来,学术界流行这样的观点,认为商业或城市特许状的出现是商人进行斗争、领主妥协和退让的结果,即特许状意味着商人力量的不断增强和封建领主的逐步衰败。汤普逊就认为:“市民为了争取他们所要求的权利会不择手段来进行暴动;其中最激烈的要求,是取消庄园地租。他们的口号是:‘如果可能的话以和平手段争取,必要的话就使用暴力争取。’”② 布瓦松纳也认为:“商人与工业阶级利用他们敌人的不和,在一处地方联合小的贵族去反对大的贵族,在另一处地方联合教会或王权去反对封建制度,而在另一个地方则联合封建制度去反对教会。”③ 由此出发,学界认为特许状的出现意义重大,它保证了城市市民的自由,从而使城市成为新的经济方式萌生的基地,并最终使城市中的市场经济发展成为取代庄园制农业经济以及瓦解封建体制的重要力量。国内学者大都同意此说,如冯正好认为特许状是国王和封建主维护自己领主权的一种“迫不得已”的行为;④ 黄春高认为“最初也许是为领主干涉市场交易所苦,于是城市以各种方式和手段来一步一步地、一点一滴地获得领主的让步与妥协。领主的压迫必然引起反抗,市民阶级跟农民阶级一样,是与封建主相对立的阶级”。⑤

      针对这种观点,学术界也出现了不同的声音,认为特许状的颁发以及城市合法地位的获得并非是斗争的结果,而是领主和国王的自主行为。泰格·利维就认为:“城市居民的合法地位,乃是由最高权威予以规定,而不是取决于市民自身的联合行动。”⑥ 奇波拉尽管承认特许状有时由起义赢得,且更经常的是市民付现钱购买所得,“但是许多统治者在城市的建立中同样起了有意识的积极作用”。⑦ 同时,也有学者认为不宜把特许状的作用太过夸大,“不应该过分强调授予城市自治特权的重要性”,甚至“对于自由公社的存在而言,城镇特权被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和被王侯批准并非是绝对必须的”。⑧ 笔者在某种程度上更加赞同后者的判断,认为从对立和革命的角度来看待特许状并不完全符合中世纪的历史实际。一方面,这种观点过高估计了中世纪“特许”的意义。其实,在中世纪特许是司空见惯的,只不过是给暂时无法纳入正统封建制度的事务以特别处理,使它能够在特别法的基础上被纳入封建体系之中。正如泰格·利维所说:“在中世纪,对不同阶级分别实行不同法制并不奇特——不比在不同的领土上分别建立不同制度更为奇特。贵族享有许多优惠权利;教士也有自己的一套特权。‘特权’一词非常频繁地出现在许多风俗志、特许状和法律书籍中,它通常指可以求助于某个特殊法庭,或者有权援用某种特殊法律规定。”⑨ 另一方面,这种观点太孤立地看待城市特许状本身,而忽略了特许状自始至终一直伴随欧洲中世纪商业发展的现实。中世纪针对商业行为颁发特许状是一贯的措施,在城市特许状之前就有针对犹太人经商的特许状,也有批准建立市集的特许状,而城市特许状只不过是诸多类似特许状之一种,如果不从全面的角度探讨有关商业的特许状,就很难说清这些特许状的性质。

      一、商业特许状与封建领主权的让渡

      商业或者城市在封建状态下并未灭绝,而是始终存在,它们本身始终是封建制度和封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许多特许状都是由封建主主动颁布的,并非封建主斗争落败后的无奈之举。因此,当我们考察特许状时,如果置身于封建制度这一基本的框架中就会发现,它本质上是某种封建权力在不同领主之间分配和转移的凭证,通过授予特许状建立市集、市场,管理城市,其中尽管存在权利让渡,但它在某种程度上和赐封土地、赏赐礼物具有相同的属性。

      欧洲进入中世纪后,随着封建等级制度以及庄园经济的逐步确立,商业大幅度衰退,而人们也从观念上表现出对商业的普遍鄙视。但是,商业和交换并没有因此而灭绝,皮雷纳所谓中世纪商业彻底灭绝的论点,早已遭到学界的普遍质疑,人们很难想象商品交换会在一个社会中完全消失。莱奥纳德说:“在所有时代,甚至在现代理论认为每个人都生活在自给自足的庄园时期,也有活跃的地方贸易。那种认为一个庄园和另一个庄园之间没有贸易的观念……有违乡村的事实:某一个庄园会有过剩的小母牛,另一个庄园有小公牛,同时其他庄园则有过剩的羊,等等。同时,所有的地区总有这样或那样的短缺。短缺和过剩的结果导致了一个地方和另一个地方、一个村民和另一个村民、一个村落和另一个村落间的乡村贸易。”⑩ 不但在乡村社会中有商品交换的必要性,而且在并不发达的城市里,也仍然存在商人,“在少数地方,商人仍然生活在内部颓废的城市里,他们从地方商业中获得的收入同从地产中获得的一样多,而且借贷的数量也不是微不足道的。在社会上,他们是位于穷人和富人之间的中产阶级的幽灵。在经济上,他们防止钱币被完全排斥出流通之外,并防止村落成为自我满足的孤岛。”(11) 事实上,在整个中世纪期间,长途贸易、地方市场、市集和城市始终以某种形式存在着,这些商业活动并不是什么异己的力量,也不是一开始就是瓦解封建制度的因素,而是封建经济和封建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雅克·勒高夫所编辑的《中世纪的世界》中有这样的描述:“在11世纪初,当绝大多数欧洲人口都居住在乡村的时候,城镇和城市就存在着,而且商人是社会的一份子。确实,他们的作用是不能被小觑的。”(12)

      纵观中世纪商业发展的历程,我们可以将其划分成三个明显的阶段。(1)以犹太人为主的外来商人时期。在这个阶段,欧洲本土从事商业的人员很少,商业比较落后,主要是由边缘商人和外来商人来维持商业。(13)(2)市集勃兴时期。在这个阶段,国王或领主授权建立了大量的市集和市场,地方市场和“国际性”市场开始复兴,欧洲本土的商业活动开始活跃。(3)城市复兴时期。在该阶段,被授予特许自由的城市开始逐步复兴。这三个阶段的商业发展尽管有不同的特征,但很明显,它们都和特许状形影不离。可以说,尽管私下交易的情形不可能完全避免,但是大部分商业交易都是在特许之下进行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