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1600年—前1200年古代东地中海世界的联盟和联姻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丹彤(1968-),女,吉林德惠人,东北师范大学世界古典文明史研究所教授。东北师范大学世界古典文明史研究所,吉林 长春 130024

原文出处: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公元前1600年—前1200年是古代东地中海世界的青铜时代晚期。这一时期的东地中海世界主要有埃及、赫梯、米坦尼、巴比伦和亚述等五个主要的国家,以及叙利亚巴勒斯坦地区的诸多小邦。这些国家之间密集的联盟和联姻是东地中海世界外交活动的主要方式和途径。在东地中海世界建立起了保护和兄弟的外交模式。保护模式适用于强国和弱国以及大国和小国之间;而兄弟模式则适用于两个地位平等的国家之间。为了稳固彼此之间的外交关系,东地中海世界各国制定了彼此都必须遵循的外交惯例。外交惯例规范了国家间的引渡和信使制度,从而为东地中海世界外交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1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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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201(2009)06-0109-06

      在古代,东地中海世界系指东地中海南岸的埃及和利比亚,东岸的巴勒斯坦地区、叙利亚北部的米坦尼、两河流域的亚述和巴比伦、小亚的赫梯,以及北岸的爱琴文明。公元前1600年—前1200年是古代东地中海世界青铜时代的晚期。这一时期,在埃及为新王国时期;在两河流域为迦喜特王朝亦即中巴比伦王国时期和中亚述时期;在小亚为赫梯帝国时期。公元前1600年—前1200年东地中海世界的联盟和联姻即发生于上述几个国家之间,它们之间频繁的联盟和联姻成为这一时期东地中海世界外交活动的主要途径和基本方式。

      一、古代东地中海世界的联盟

      联盟是通过条约而建立起来的外交关系,是东地中海世界各国处理彼此关系的首选外交途径或外交方式。条约的基本原则是“以我的朋友为朋友,以我的敌人为敌人”[1]33。这个基本原则包含在由不同级别的两国签订的协议中,因为对于小国来说,它是大国的朋友还是敌人,都完全取决于大国的决断,小国自然会以大国的朋友为朋友,以大国的敌人为敌人。它同样也存在于由同等地位的两国签订的条约中,但在这个原则的履行上,对等国家要比不对等国家差了很多。换言之,对等国家更易于违反条约而成为对方的敌人。

      在古代东地中海世界,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它首先要把其他的国家假设成敌人,然后通过一个正式条约把“敌人”变成“朋友”,和平也随之来临。对于战争与和平来说,战争是和平的准备。在大国和小国之间,通过消灭叛乱,战争为和平铺平了道路;在大国和大国之间,在彼此的争斗过程中建立起共同生存的规则。事实上,战争是解决问题的最为激烈的途径。当所有的争论被证明无效时,战争将确立正确的一方,并最终建立和平的态势:“没有冲突就没有和平……没有战争就没有友好关系的确立。”[2]条约签订前,各国之间往往处于敌对状态:争夺有争议地区、入侵彼此的国土、谋杀和盗窃,以及难民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严重地威胁着各国内部的稳定。为此,各国往往通过条约来解决上述问题:“从今天开始,乌伽里特的国王尼克玛都和阿兹如的国王阿姆如已经相互发誓:过去阿兹如反对乌伽里特的言论……在这个誓言确定的(当)天,已经终止。”[3]

      在这个事件中,阿兹如放弃了吞并西亚努(Siyannu,位于乌伽里特王国的南部,与阿姆如接壤)的企图,以此作为与乌伽里特和解的条件。如果小国间发生争斗,那么,它们中的一方将会请求一个大国的干预来解决问题:“希望太阳,伟大的国王,我的主人,把我从敌人的手中解救出来。我是太阳的一个仆人,伟大的国王,我的主人:我主人的敌人就是我的敌人,我主人的朋友就是我的朋友。”[4]50这个事件以两个条约的签订而告终:一个是交战双方之间的条约;另一个是战胜国与援助国之间的条约。无论和平是通过什么途径获得的,象征和平的形式却是一样的:或条约,或效忠誓言。

      事实上,赫梯和属国的条约与埃及和属国的效忠誓言之间是不同的。后者是无条件的投降,小国王发誓“永远不再叛乱”,而埃及作为领主则无需任何誓言。相对而言,西亚大国和属国之间的条约则是一个相互的协议,属国和领主都要发誓。条款对于双方都是有效的,尤其是在双方都关注的条款上。在现代世界,地位平等的两国签署的条约和大国与小国签署的条约之间有着明显的不同,而在古代,它们之间的区别并不十分明显。在古代,地位不平等的双方所签订的条约或效忠誓言中,宣誓效忠的属国并不是被奴役的对象,而领主也同样需要表现出它们的忠诚。因为在古代,签约双方,无论在权利上还是在等级上他们并没有表现出多么的不同,由于他们同属人类的范畴,因此,他们都必须向他们之外的第三方宣誓效忠,这就是神明。但是这种情况在埃及并不适用,埃及的效忠誓言并不需要神的监督。因此,较之与西亚大国和其属国的条约来说,埃及与其属国的效忠誓言似乎要不平等一些。

      当然,西亚大国和属国的条约也需要表明属国对其领主的服从[5]532。与埃及的不同,西亚的条约不是通过明确的词语来表达签约双方的领主和属国的关系,而是使用比较含混的语言来表明双方的不平等。然而,在古代,互惠并不代表平等。互惠是由于无论在政治关系还是在经济关系中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自给自足而导致的必然结果,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个人能够一味地索取而丝毫不回报与对方。平等是互惠的一种形式,而服从也是互惠的一种形式,换言之,不同等级之间同样存在着互惠的关系。

      在地位平等的双方所签订的条约中,无论是作为条约的起草者还是作为条约的执行者,他们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公元前15世纪叙利亚诸邦和赫梯的条约最初常以这样的形式开始:“当X和Y以神的名义宣誓时,他们在他们之间签订了条约。”接着,赫梯在条约中刻意强调了它是唯一条约起草国的地位:“赫梯国王图德哈里亚之印:当与叙利亚邦国一起向神宣布誓言时,他们在他们之间签订了这个条约。”从舒皮鲁里乌马统治开始,赫梯宗主国的地位被凸现出来:“伟大的赫梯国王如是说,被风暴神所喜爱的,X的儿子,伟大赫梯国王,英雄。”[4]14

      接下来的文字则充分表明了小国的从属地位:“至于你(都匹·泰述布):阿兹如是你的祖父,他服从我的父亲。”“至于你,尼克迈帕:我把你带回你自己的土地,并把你扶上你父亲的王位。”“至于你,绍什嘎姆瓦:我,太阳,已经接纳了你,并使你成为我的女婿。”[4]55,60,99上述三个条约充分表达了赫梯和叙利亚邦国的领主和附属国的关系。条约对双方都有利,但却由大国国王来起草。如果一个属国不愿意接受这一基本原则,那么它将被特殊处理:“阿拉克珊都,我已经为你制作了这块泥板,每年三次它将被诵读于你的面前,(所以)你能很好地记住这些话,它们完全是由赫梯国王制定的。”[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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