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底层社会老人自杀及其生存状态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双林(1960-),男,河南林州人,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北京 100872;李华丽(1978-),女,河南滑县人,历史学博士,郑州大学教育学院教师,郑州大学教育学院,郑州 450001

原文出处:
晋阳学刊

内容提要:

中国传统社会讲求“善终”,希望有一个好的人生终点;老有所终,也是儒家所提倡的理想境界。然而,在晚清这样一个动荡的年代,部分底层社会的老人,选择了自杀。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的刑部档案为主要史料,用历史学和社会学方法对晚清底层社会老人的自杀现象进行梳理,可以分析出自杀的原因及类型,并藉此呈现其生存状态。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0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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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987(2010)01-0086-07

      中国传统社会讲求“善终”:“生,人之始也;死,人之终也。终始俱善,人道毕矣。”[1]然而,中国历代社会都有人以自杀这种激烈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晚清时期,底层社会老人的自杀现象甚为突出,竟成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目前关于历史上自杀问题的研究成果很多,但研究对象主要集中于帝王将相、烈女忠臣或士大夫等社会群体上①,对底层社会的老人群体的自杀行为,基本上未予关注。晚清时期老人自杀的原因是什么?有多少种类型?这些案例体现了他们怎样的生存境遇与生存状态?本文拟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刑部档案为主要史料,运用历史学和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对晚清时期底层社会老人的自杀现象进行系统考察,并试图回答上述问题。

      一、老人自杀原因

      关于自杀的定义,目前并无定论。本文采用薛岚和石倬云的观点:“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只要是以‘自毁生命’的方式结束人生,均称为‘自杀’。”②我们对此进一步解释为:无论自杀者本人是否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也不管自杀者采取何种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只要表现为自己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均是我们研究的对象。自杀作为自杀者在生与死的选择上的一种偏执行为,体现了二者之间的冲突与张力,其深处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经过对晚清时期底层的老人自杀案进行梳理,可以把原因大致分为因贫自杀、因病自杀、因家庭矛盾自杀、畏罪自杀、综合因素、原因不明等6种。

      (一)因贫自杀

      贫穷是当时中国底层社会的普遍现象,一些老人就因为无法忍受贫穷而走上绝路。其中有的是老人本身因贫穷自杀;有的是因为子孙贫穷不能养活自己而自杀;有的因为家庭贫穷、妻子病重担心妻子病故后无力安葬而自杀。总而言之,这类自杀的突出原因是贫穷。

      老人自身因贫穷感到生存无望而自杀,这类自杀者其家庭成员不需承担责任。如《堂子胡同居民郭永幅自缢身死案》中的自杀者郭永幅即为一例。郭永幅,宛平县人,54岁,妻子郭赵氏,生有子女6人,在堂子胡同居住。他生前以赶车为生,后来双目失明,生活艰难,经常向亲人诉说生不如死,后来在三圣庵前庙外角门上上吊自杀[2]。《樊良报伊兄樊兴自缢身死案》中的樊兴与此类似。樊兴,宛平县人,63岁,在大施兴胡同土地庙内存身,并经管该土地庙。樊兴家庭贫穷,平日爱喝酒,借酒浇愁,醉后更愁,后在庙内佛堂用麻绳布条上吊自杀[3]。二人都是因为家庭贫穷、无力维持生存而自杀。

      老人如果因为子孙贫穷无力养赡而自杀,则其子孙要承担法律责任。《大清律例》规定:“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谓教令可从而故违,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后面的条例为:“子贫不能营生养赡父母因致父母自缢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4]《大清律例》明确规定了子孙必须服从和赡养祖父母、父母,对于违犯的则予以惩罚,但并不能避免子孙因为贫穷无力养赡导致父母自杀的事件发生。如《东抚奏临朐县民于汝水自缢身死一案》中的于汝水即属此例:于汝水,山东临朐县人,育有二子,长子佩礼,次子佩珩。次子以卖布营生,养赡父母,但外出贸易。而长子因无事业,不能营生养赡,致其父于汝水负欠无偿,愁急自缢身死,留下年逾七旬的老母[5]。《高平县李小圭等因贫不能养赡致伊母李李氏愁急吞服洋烟身死并李小圭畏罪自尽案》中的李李氏亦属此类:李李氏,年69岁,山西高平乔村人。李李氏有两个儿子,长子李小圭为继子,年52岁,靠卖饼为生;次子李红圭为亲子,年41岁,佣工度日。她与李红圭一起生活。李红圭平日孝顺,但因为贫穷经常向邻居焦红狗借米面等物养活母亲。焦红狗因其孝顺并未催还,后李李氏因担心不能归还所借米面而服毒自杀。李小圭闻之亦畏罪服毒自杀[6]。

      于汝水和李李氏都是因为儿子贫穷,担心还不起钱物而自杀。从其心理活动来看,他们是为了减轻儿子的负担,解脱现实中的苦恼而自杀。实际上,他们虽然本身得到了解脱,但其儿子却要为此受到法律的惩罚③。

      个体的贫穷或者可以归咎于个人,但整个阶层的贫穷则是时代和社会所造成的。因此,晚清时期社会底层老人因贫自杀的最终原因是当时社会的贫困化。其实清政府对小民生活的困苦了如指掌:“乡曲小民穷苦者十居八九,其日用所需固属力不能给。”[7]第49卷1840但政府无力解决此类问题,因此老人因贫困而自杀的问题也就不可能根除。

      (二)因疾病自杀

      因病自杀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是正常人因难以抗拒疾病的折磨,感到痛不欲生,产生自杀的心理,从而导致自杀。他们虽然有生存的愿望,但现实生活中受到的异常折磨使他们失去继续活下去的勇气和希望,一旦这种心理占据上风,往往会发生激烈的自杀行为。如《李干巴报伊父李三自缢身死案》中的李三自杀属于即属此类。李三,直隶深州人,60岁,与儿子李干巴来京,在永定门内佑圣寺庙居住,平时靠卖菜维持生活。咸丰九年四月初六日李三患热病,浑身酸痛,内里中烧,极其难受,吃药后总是没有出透汗。到了十九日,李三让儿子李干巴上前门买梨,等李干巴回来,李三已用麻绳在屋内窗棂上上吊而死[8]。另有常刘氏因患头晕病而自杀[9];张谭氏因患痨症而服毒自杀[10];徐幅因患泻血病上吊自杀[11];马刘氏因患心口疼病而服毒自杀[12];汤林氏因患胃气疼痛病服鸦片烟自杀[13];刘唐氏因患肝风病而服鸦片烟自杀[14]等等。老人因疾病而自杀,表面看是因为他们难以忍受痛苦的折磨,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贫穷和社会医疗条件的低下,致使他们无法得到及时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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