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京师警察职业群体略论(1901-1927年)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自典,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博士后 100088

原文出处:
历史档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0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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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末国势日衰,处于内忧外患的境地。1900年,义和团运动扩展到北京,随后八国联军侵入北京,对其进行了空前洗劫,京城陷于一片混乱之中,兼管京畿治安事务的机构几近瘫痪。为挽救统治,清政府决定实施新政,近代警察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西方引进我国。北京作为首都,警政建设也以全国的模范优先发展起来,北京警察职业群体出现在市民社会中,其发展规模日益壮大,在北京城市社会中担当着一个重要的社会角色。有关近代警察群体的研究,以往学者已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从职业角度来研究近代北京警察群体的来源构成、社会生活及社会地位等情况,做得还很不够,本文即拟对此作一尝试,不足之处,恳请方家指正。

      一 近代京师警察职业群体的萌发及壮大

      近代警察制度在中国的建立,是在清末内忧外患的情况下,一些改良志士为挽救国家危亡而主张学习西方进行改革过程中的一项产物。1900年春,义和团运动扩展到北京,8月,八国联军攻陷北京后对京城进行了空前洗劫,那时清政府的京师治安机构——五城察院和督理街道厅等几近瘫痪状态,城市秩序大乱。为维持城里的秩序,减少骚乱,清廷留守的官员征得占领军的同意,由各占领区内的绅董出面,在各占领区组织了临时治安机构——安民公所。安民公所招募华人充任“巡捕”,以管理界内的警察事务。从此,北京近代警察制度的建设开始发端。

      1901年夏,清政府与八国联军的和议告成后,联军撤兵,北京地面交还中国,“安民公所”随之撤销。其后在5月15日,奕劻上折奏请设善后协巡总局以维市面,获准。5月29日,京城善后协巡总局及其下属各协巡局在因袭“安民公所”旧制的基础上陆续建立起来。后因开办效果不理想,1902年9月,善后协巡总局被裁撤,工巡总局逐渐设立起来,京城混乱的社会局面有所扭转。清政府从中看到了警察对于维持社会秩序的巨大功用,遂决定将其全面推广。1905年10月8日,清政府下令正式成立巡警部,作为全国警政的最高管理机构,综理全国警察事务。巡警部成立后,立即对原来内、外城工巡局的工作进行了接收和改组,内、外城工巡局改组为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1906年,清政府实行官制改革,成立民政部,原设巡警部基本上缩编为民政部的一个司——警政司。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改隶民政部。进入北洋政府时期,1913年初,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合并为京师警察厅。随着警察制度建设的发展,一整套的警察机构应运而生,警察作为一个新的社会职业群体出现在市民社会中,其职责即是“维持国家社会的秩序与安宁,并且预防公共一般的危害”①。

      近代北京警察出现在社会中,其称谓随制度建设的发展经历过多次变化。1901年,清政府设立善后协巡总局,其普通警兵称为“巡捕”,中下层警察官员称为“巡捕官”和“巡捕长”。其后开办的工巡局,普通警兵仍称“巡捕”,中下层警察官员有“警巡”、“巡长”等不同级别的称谓。1906年6月19日,巡警部议定京师内外城所有警兵一律改为“巡警”名称②。同年8月,巡警部尚书徐世昌在一道上帝后的奏折中提出统一各地警察称谓的计划,其方案是:将原设警巡改名为巡官,以备挑充警官之用。巡捕之名与各督抚衙署文武巡捕差使及京城巡捕五营相混,请改名曰巡警。至巡长名目应仍其旧,各省巡警兵亦应统改名巡警③。民政部成立后,专门制定了《巡警人员称谓表》。经过一番整顿,警察的称谓逐渐统一。“巡警”既是对普通警察的称谓,也成为社会上对所有警察的一种通称。警察队伍内部因级别不同而区分为四种不同的称谓,由下至上依次为:“巡警”、“巡长”、“巡官”、“警官”。

      北京近代警察制度的建设不断在摸索中前进,警察群体的规模也随着制度建设的进展不断壮大。北京近代警察制度初建时,人员构成没有明确的限定,有效地记载警察名额是从1903年开始的,当时所定每段巡长1名、巡警6名。从巡警部成立到1912年,北京警察的总体人数变化有起有落,如下表所示:

      

      进入北洋政府时期,随着警察制度建设的逐渐成熟、定型化,北京警察机构比清末大为加强,形成了严密的、多层次的警察系统,警察队伍进一步扩大。1913年,京师内外巡警两厅合并时,有巡官230名,巡长740名,巡警7605名,共计8575人。1914年3月,京师警察厅改定各区巡警额数为5362名,巡官、巡长基本不变④。1917年12月,据京师警察厅统计,当时警察总数为8590人,消防队578人,侦缉队332人。时人称:“京师警政,于民五民六诸年,号称为鼎盛时代”⑤。到1922年8月,京师警察厅规定各区额缺,计巡官202名,巡长598名,巡警6166名。1925年1月,京师警察厅规定四郊署十六分署额缺,计每分署设巡官4名,巡长16名,巡警160名⑥。在随后的两年中,北京警察的发展逐渐放缓。1926年2月,京师警察厅改定各区巡官长警额数,设最繁区7个,每区各400名;设繁区8个,每区各320名;设简区5个,每区各220名;另外,在各城门守卫、各区收捐半日学校及各机关驻守各处特派654名官警。1927年9月,京师警察厅再次改设各区巡官长警额数,即最繁7个区,每区各设300名;次繁9个区,每区各设250名;较简4个区,每区各设200名;东、南两郊区每区各设600名;西郊设750名;北郊设450名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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