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科举经费研究

——兼论从“福利教育”到“缴费教育”的转变

作 者:
徐毅 

作者简介:
徐毅 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副教授 桂林 541001

原文出处:
历史档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0 年 07 期

关 键 词:

字号:

      科举考试作为国家的抡才大典,是封建时代最重要、影响最深远的人才选拔制度。为了保证科举考试正常运行,历代政府都有相当的经费投入。有清一代,不仅科举制度最为成熟,而且政府在科举考试方面的财政投入也最为全面,最有效率。然而,专门研究清代科举经费的成果却少之又少。李世愉的《清代科举经费的支出及其政策导向》一文主要是从国家经费支出的角度梳理各大类的科举经费支出项目,藉此归纳出清王朝这些支出项目背后的政策导向①。毛晓阳的《宾兴研究与科举学》一文主要是从地方社会的层面上探讨各地宾兴会对科举活动的资助情况②。上述研究可谓是从中央政府与民间社会两个层面对清代科举经费进行了开拓性的研究,但是仍然可以将这一经济活动置于宏观的历史变迁背景下去考察。为了揭示科举经费的时代特征和历史意义,就更应挖掘其背后所牵引出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民间社会三者复杂的互动关系。为此,本文所研究的清代科举经费专指清代为维护科举制度运作、由各级政府直接投入或参股合资的各项经费。

      若从经费在科举考试的环节中所发挥的作用来区分的话,清代的科举经费大致可分为乡会试士子路费、乡试考官路费、科场经费以及考后的筵赏。从对于科举制的维护来看,这些经费不仅保证了每届科考的正常举行,而且也促进了科举制度在边疆地区的推广③。若从政府财政活动的角度来看,这些经费资助对于读书人来说又具有“福利教育”性质。清制,绝大多数科举经费由各省直接负责筹支。如举人会试盘费,由各省布政使饬令所属各州县按数给发④。乡试考官路费银,起程前户部先给银200两,余俟试竣回京时各省督抚于存公银两内支给⑤。乡试宴赏之物、中式举人之牌坊银皆由各省布政使筹备与给发⑥。会试、顺天乡试内外闱需用之物由顺天府筹办;各省乡试科场需用之物由该省布政使筹办⑦。仅有少数经费由户部、工部给发,但仍有相当的经费源于各省的缴纳银两。比如户部给发进士旗匾银,就是由各省所缴纳的⑧。对应各类科举支费,各省地丁项下俱有专门的科场银,属各省的留存款。乾隆二年(1737年),安徽乡试因科场银不敷使用,奏准动支本省存留地丁银两⑨,遂开各省乡试增用地丁、耗羡之风。此为正科用银。每逢恩科之年,各省按例不动科场银,乃奏动本省之地丁、耗羡银两。然而,各省仅是筹支的执行者,每届乡会试的编征银具有定额,考完后各省对动支经费情况皆需依例奏销清廷⑩。总之,清廷中央政府主动和管控着从筹款到支款的每个环节,全国筹支一盘棋。当然,在额征额支之外,各省也有自筹少量不报部奏销的科举经费,以补充额定科举经费的不足。从查阅的史料来看,最早出现这种外销科举经费的时间可以追溯到康熙中叶。据福建光绪《长汀县志》载:“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总督姚启圣捐置田八亩三分八厘九毫六丝,又置店头街屋一所,年收租银二十两,科年以为赴举费,余年以为贫士油灯”。20两租银开设的举人路费银就是当地的外销举经费。至康熙后期,外销科举经费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兴起。以文教水平较为落后的广西为例,最早的记载源于民国广西《荔浦县志》:康熙五十九年春,该县教谕马振先捐俸银20两,为县学买到坊郭里的27丘田地,作为宾兴田,其田租用来资助本县儒学生参加岁科两试和科举考试。马氏购置的宾兴田就是荔浦县外销科举经费的资金来源,宾兴田租也就成了其外销经费的主要表现形式。值得注意的是,马氏在创设荔浦县的外销科举经费时冠以“宾兴”的头衔。这种做法在嗣后各地创设的外销科举经费中不断推广开来,逐步使清代的“宾兴”又多了一层涵义,成为外销科举经费的一个代称。但这些不报部的外销科举经费往往处于额定经费的补充与从属的地位。咸丰、同治以后,清王朝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最主要的两项变化就是清王朝财政的日益支绌与各省地方政府财政权的逐渐膨胀。在这一大背景下,各省在科举经费的筹款和支款两大层面的实际运作已不再与清王朝颁行的典章制度相符,而是表现出相当的灵活性与多样性。正是这种灵活性,致使科举经费在筹款渠道、构成、规模和主导权等诸多方面发生变化,进而影响着科举的命运。

      一 压缩奏销支出

      经历咸同军兴之后,清王朝的财政始终一蹶不振。光绪元年(1874年)至二十年之间,清王朝财政虽已呈现东补西抽的窘境,但尚能自给。甲午战后,财政每年皆入不敷出,不借洋款,几至不能度日。庚子以后,则情形更坏,每年岁入亏短之数,常在3000万两左右。为此,清王朝不得不压缩各种财政开支,科举经费亦是其中的一项。光绪朝历科乡会试的实际开支较额支明显减少了许多。首先来看看各省乡试用费的情况。兹将光绪朝部分省份乡试额支与实支作一比较,见表1。

      

      

      在表中的10省中,有8省历届乡试的实际支出少于会典上规定的额支,仅有陕西与福建两省实支与额支相等,湖南乡试实支超过额支。后面3省之所以与众不同,各有其原因。陕西的乡试额支是光绪十年才由户部确定的,自十一年乙酉科开始实行(11)。福建乡试用款并不是来源于传统的田赋收入,而由七关商税挹注,也就能比较容易地摆脱田赋减少导致科场经费减少的窘境(有关引用其他财源充实科举经费的内容将在后文详述)。湖南乡试实支超过额支的原因主要是增广学额的结果。一部分是捐输加广中额酌增的经费银,另一部分是广额举人的牌坊银(12)。据研究,咸丰、同治两朝的永广学额是各省的普遍现象,并非湘省所独有(13)。唯有湘省的乡试经费有所超额,则恰好反证了光绪一朝各省普遍减少科考用款的趋势。

      从全国的科举经费来看,嘉庆朝每年大约有30万两的开支(14)。而光绪朝最多的一年是18万两左右,最少一年仅有2万余两(15)。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主要都是指各省每科例行奏销户部的数字,并不包括每科乡会试的实际支银数。

      二 多方筹款

      尽管从户部的奏销册上所反映的科举经费比咸同以前大为减少,但这并不代表各科乡会试的实际用款的减少。事实上,情况恰恰相反。随着各省财政自主权的逐步膨胀,各省想方设法地从各种渠道筹措科举经费。

      (一)利用各种形式的官帑。

      咸同军兴后,各省田赋收入普遍减少(16),导致地丁项下的科举额编银欠还。以福建为例,光绪一朝该省“各州县所征钱粮能年清年款者,通省不过数处,余均递压一忙居多”(17)。结果,该省地丁项下的科举经费银常有民欠。如进士牌坊银全年额征银6000两,民欠银有2149两;进士花币银额征210两,民欠银有81两:文武举花币盘缠银额征1253两,民欠银有481两;旧举盘缠银额征4714两,民欠银有2762两(18)。又如山东的举人车价及并卫举人车价银,此款系支给历科举人会试盘费之用。每年全省额编银554两2钱4分5厘,按年解司。据光绪三十四年调查,历城等州县应解银554两2钱4分5厘,已解银408两5钱9分4厘,欠解银145两6钱5分1厘;并卫举人车价银德州、郸城两州县应解银35两1钱,已解银24两,欠解银11两1钱(19)。针对田赋严重的民欠问题,各省设法引入其他官帑,来扩大科举经费的来源渠道。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