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学者比较注重对圩(围)寨的研究。① 近代主佃关系在1949年以前就是学者的关注对象。② 日本学者对中国地主制下身份问题的研究极有建树。③ 1932年,托尼指出:“中国没有土地贵族,没有容克式的统治阶级或大地主。”④ 近年来,不少学者对中国土地集中的说法提出质疑。⑤ 黄道炫认为,包括江苏、安徽的东南地区,大地主极少,占地数十亩的中小地主占绝大多数。⑥ 杨奎松支持黄的观点。⑦ 文学作品更是对地主进行了重塑,描写厚道、仁义的地主形象的《芙蓉镇》、《白鹿原》先后获茅盾文学奖。 本文试图通过对徐淮海圩寨的研究,考察这一地区的地主生活、土地集中和社会结构,以及强势群体的社会角色。 一 近代苏皖两省,淮北与江南地区有天壤之别。1930年,国民党人士吴寿彭指出:“江南与江北,虽只一水相隔,却有一千年历史的差异。”⑧ 1952年,中共一调查团报告:淮海一些地区“和江南或沿海农村比较真有百年之隔。”⑨ 因此,江南的土地资料在淮北并无普适意义。 近代淮北农村,对民众生活影响最大的设施无疑是圩寨。圩寨的构建在19世纪中期太平军与捻军时代最盛。⑩ 一位考察者写道,淮北与华北最大的差别,就是“这里的村庄建在高于地面的小岛上,总是围着土墙和壕沟。”(11) 据统计,丰县等8县在民国前期共有1003个圩寨,大多始建于咸丰至光绪时代。(见表1)
一般说来,圩寨“中心有一家高大的瓦房;另再有一个炮楼,该当是寨主的宫殿了。四围就有数十百家的农民,大都是种着寨主的土地。寨主是有一百顷二百顷或者更多的数目的田地。”(12) 寨主的府邸,较大的可达数百亩。(13) 1928年中共徐海蚌特委报告:“徐海蚌各县行政区域的布置是一县分成若干行政区或乡;行政区或乡分成若干寨或圩子或集。……在军事上有保卫团,这些所谓村长等等的东西,在名义上是由选举,实际上就是当地的最大豪绅地主霸占。”(14) 国民党人士指出,淮北围寨中,大地主是天然的寨主,并充当保卫团长。(15) 仁井田陞认为,明清以前,地主的尊崇地位明载于法律。但自明末清初,地主和佃户之间不再有主仆之分。(16) 这基本不符合徐淮海圩寨内的实情。中共徐州特委报告:徐海地区“在那一个地方最大的豪绅就成了那一个地方的土皇帝,形成豪绅割据的局面。”(17) 这非常符合历史事实。 民国年间,担任区长的圩寨大地主极为常见。(18) 国民党巡视官员指出,淮北的区长出门,“总是有十多个带盒子砲的卫兵跟随着,前呼后拥,威风凛凛。……而且擅操生杀予夺之权。”(19) 响水口周集区徐家圩寨由徐端泰出任区长,“‘徐家’是地主,是‘政府’,是‘军队’。简单地说是独霸一方的土皇帝。”(20) 据民国时政府统计,许多圩寨的武装力量远超县城。1924年,蒙城县署保卫队仅有47支枪,(21) 而各区镇的保卫团多在百支以上。(22) 另据调查,1930年,邳县城厢共有8支枪,徐塘乡圩寨则有103支、官湖圩寨有394支。(23) 宿迁极乐庵也有数十支快枪和匣子炮。(24) 1941年,一份反共读物称,阜宁3个村仅有1000多名壮丁,却有800多支步枪、400多支木壳枪、12架机关枪。(25) 中共组织报告:1928年,徐海12个县,地主有枪至少20多万支。沭阳有个大地主的一个圩寨就有枪5000多支。(26) 1930年,涟水、淮阴、泗阳三县地主有枪约4万支。(27) 有人认为,早在16—18世纪,随着中国农村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农民的角色从依附型发展成了自主型。(28) 如果说这样的趋势符合江南地区的话,(29) 淮北则大相径庭。管文蔚写道:“苏北的地主与江南的地主有很大的不同。苏北的地主主要靠土地剥削生活,终日闲在家里享清福,不事劳动,婢女成群。出门收租时,保镖人员,前护后拥,完全是封建社会的一种景象。”(30) 事实上,这些地主并不是纯粹的田主,而更像欧洲中世纪的领主。南京国民政府农业顾问卜凯指出:“北江苏宿迁那些居留的地主,使我们想起欧洲诸国古代的封建主。”这种情形在整个淮北地区差堪相似。(31) 一位反对土改的学者也承认:“地主与佃农之间的关系无法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他们很像古代庄园领主之于农奴之间的关系。”(32) 近年来,像《白鹿原》中白嘉轩这类地主形象备受某些学者赞赏。史学家也认为,“中国农村大地主无论是地理距离还是心理距离都和普通农民拉开较大,其对佃农的压榨往往相对较轻。”(33) 实际上,这类地主形象与淮北大地主的真实面目有霄壤之别。《儒林外史》中淮北五河县地主下乡,“要庄户备香案迎接,欠了租子又要打板子”(34) 的描写,才是历史的真实写照。 在领主制下,典型的人际关系是“一个人成为他者的人”。(35) 在萧县,大户“掌握生产资料,土地和耕畜农具”,其他农民“俨若附庸。”(36) 有的地区,佃农对地主要以生命作为酬报。(37) 在泗阳,农民经常“卖地买枪,做土匪,跟地主走。”(38) 在丰县,筑不起堡垒的农民晚上到地主圩寨“住寨”,均有献身的义务。(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