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对外关系中的“一个外交两种体制”现象刍议

作 者:

作者简介:
权赫秀,1962年生,文学博士,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5268号,长春 130024。

原文出处: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内容提要:

晚清时期在对外关系领域,不仅在事实上确曾存在着传统与近代两种不同体制外交关系共存的客观现象,而且在制度层面负责处理对西方国家近代条约关系之新型机构与主管对周边朝贡国家关系事务的传统对外关系机构,也曾至少共存半个世纪以上的时间。在朝贡关系体制的边缘亦即周边朝贡国家如近代朝鲜,也曾出现极为类似的所谓“两截体制”局面与制度。“一个外交两种体制”在晚清时期不仅是在朝贡关系体制的中心与边缘普遍存在的一个客观现象和事实,而且也是清政府统治集团在对外关系制度层面非制度性地因应上述客观变化的结果,本质上则可以说是晚清对外关系近代转型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个过渡性现象与特征。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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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美国学者费正清(John King Fairbank)的说法,朝贡关系体制不仅是历史上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的基础,而且还是近代中国与欧美国家关系的依据。①正因为如此,有关中国古代朝贡关系的研究,不仅成为古代中国对外关系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同时也是近代中国对外关系史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②从近代化的视角而言,中国近代历史无疑就是一个由传统(或前近代)向近代的转变过程,对外关系领域自然也不能例外。近人刘锦藻在《清朝续文献通考》一书中,就曾明确指出近代以前的中国对外关系不过是“(中国)自抚其藩属,非外交也”。③无独有偶,学者梁伯华也指出:“根据欧美学者一般的说法,在鸦片战争及南京条约签订以前,中国是没有所谓‘现代的外交关系’的,因为传统中国没有用西方的国际公法处理对外关系,也没有派外交使节到别的国家去。”④

      因此,“条约代替朝贡制度”⑤被认为是中国历史近代化过程的一个重要内容,一部中国近代外交史被记述为中国对近代国际关系由最初抗拒到逐步接受及适应的过程,亦即中国被迫放弃朝贡制度并逐步接受西方外交制度的过程。⑥19世纪末清政府对外派出符合近代条约关系体制原理的常驻使节,也就理所当然地被解释为中国进入“外交时代(the diplomacy phase)”乃至“国际大家庭(the family of nations)”的主要象征。⑦应当看到,这样一种认识并不仅仅限于西方学界,国内学界有关中国近代对外关系的主要概论性著作无一例外地都是始自鸦片战争,⑧仿佛中国对外关系自从鸦片战争以来便立即而又全面地完成了近代性转换。

      笔者认为,有关近代中国对外关系史的上述认识与记述至少存在着如下三点缺憾:

      首先,将传统朝贡关系体制视为不符合近代化或西方现代化定义的现象,从而排除在中国近代历史研究范畴之外,实际上是美国学者柯文所指出的对近代中国历史的“另一种偏见”。柯文认为:“在克服了一种视中国无力自我转变而要靠西方引进现代化的偏见之后,我们是否无意中又对中国历史形成了另一种偏见,即中国历史中只有那些符合西方现代化定义的发展轨迹才值得研究?”⑨

      其次,认为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只有或者主要包括对欧美列强及日本的大国关系,而忽略了具有悠久历史的对周边国家的关系。其实后者也是中国对外关系近代化历史进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近代以来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的变化以及以中国为中心的传统朝贡关系体制的逐步瓦解,直接影响和威胁到中国的国家安全,成为近代中国逐步沉沦的一个重要原因,从而也应是近代中国对外关系史研究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民国初年编成的《清史稿》属国传在历述中国周边朝贡国家被列强蚕食鲸吞的史实之后,就明确指出:“藩篱撤而堂室危,外敌逼而内讧起,藩属之系于国也如此。传曰:‘天子守在四夷’‘讵不信哉?’”⑩然而,按照上述的对近代中国对外关系认识与记述,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通常是被简单和笼统地纳入到近代中国与欧美列强(包括新兴日本)关系的范畴,如近代中琉关系史实际上成为近代中日关系史的一部分,近代中朝关系史则成为近代中日关系甚至中日甲午战争的一段前史,近代中越关系史则成为近代中法关系史甚至中法战争的一段前史,近代中缅关系史也被视为近代中英关系史的一个背景内容。(11)这样一种只重视近代中国与欧美大国关系而忽视与周边弱小国家关系、只强调西方列强侵略近代中国的历史而忽略近代中国与周边国家复杂互动关系史的趋向,其实是在对外关系研究领域中“西方中心视角”的又一种翻版。(12)

      第三,认为中国对外关系体制的近代性转换是一蹴而就的简单变化,而没有认识到中国对外关系由传统朝贡关系体制向近代条约关系体制的转换,其实是经过相当漫长及复杂的过渡阶段才逐步实现的一个历史过程。应当看到,中国对外关系的近代转型过程并“不是以派遣驻外公使作为终结”。(13)即便从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促使中国历史进入近代时期算起,朝贡关系作为一种地区国际关系体制,是在半个世纪后的1895年中日签订了《马关条约》才最终瓦解的。日本学者滨下武志甚至认为,东亚传统的朝贡体制经过自19世纪中叶起亚洲各国之间国家关系与朝贡宗属关系的共存时期之后,到1912年中国通过成立中华民国而表明国家主权,才从中心与边缘两个方面宣告终结。(14)总之,在这样一个超过半个世纪的历史过程中,存在过传统朝贡关系体制与近代条约体制一度兼容与共存的过渡性阶段,笔者曾在有关近代中朝关系史的研究中将其称为“一个外交两种体制(One Diplomacy Two Systems)”。(15)拙文便是对上述“一个外交两种体制”现象进行归纳性综合分析的一种尝试。

      一、朝贡关系中心视角的观察:一个由内而外的客观现实

      众所周知,1842年的中英《南京条约》不仅意味着中国近代历史的开端,同时也标志着中国已经无法继续按照传统朝贡关系的原则和惯例来处理与英国等欧美列强的关系。早在20世纪初,英国学者马士就在《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中历述第一、二次鸦片战争的史实之后,断然宣称:“以前中国是处于命令的地位去决定国际关系的各种条件,而现在是西方各国强把他们的意图加在中国身上的时候了。”(16)然而,中国与欧美列强关系的近代化并没有立即和直接导致与周边国家关系的变化,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传统朝贡关系体制即使在中英鸦片战争之后仍然继续存在。一方面,“中国仍坚持传统的外交方法及仪礼,仍以天朝自居及要求亚洲诸国纳贡以示臣服”;(17)另一方面,周边国家的“朝贡使节继续前来北京,好像什么也没有发生似的”。(18)

      关于晚清时期与中国保持朝贡关系的国家,清代文献的相关记载并不完全一致。据晚清时期编纂的光绪朝《大清会典》记载,所谓“四夷朝贡之国”包括朝鲜、琉球、越南、南掌、暹罗、苏禄、缅甸等七国,“余国则通互市焉”。(19)至于民国初年编纂的《清史稿》属国传,所依次列举清王朝的“属国”分别为朝鲜、琉球、越南、缅甸、暹罗、南掌、苏禄、廓尔喀、浩罕、坎巨提。以下则以晚清时期主要周边朝贡国家朝鲜、琉球、越南、缅甸为例,列表1说明这些国家在1840年至1894年期间仍与中国保持传统朝贡关系的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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