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738(2009)03-049-12 清朝末年是指1840年鸦片战争至1911年辛亥革命,使清王朝灭亡这72年的历史。在这72年间,共有54名驻藏大臣,他们在如何反对外国侵略的问题上,由于清朝中央政府经过两次鸦片战争,确定了对外“妥协退让”的政治策略,使驻藏大臣在执行中央“妥协退让”政策上与西藏地方政府的坚决抗英出现了严重裂痕,这不仅给英、俄帝国主义挑拨离间,培养民族分裂势力提供了历史契机,而且也使坚决抵制外国侵略的西藏地方政府一度产生过向外寻求政治依靠的倾向。后来,由于清朝中央政府为抵制帝国主义侵略,挽救危局,让驻藏大臣在西藏推行了一系列近代化改革,这种改革又影响和威胁到达赖喇嘛的统治地位。因此,使十三世达赖喇嘛为抵制改革,被迫投靠英帝国主义,并在英帝国主义的挑唆下产生了某种独立倾向。在这个过程之中,驻藏大臣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反对民族分裂方面,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致使西藏地方仍然继承和延续了元代以来与中央政府所形成的传统政治隶属关系。 一、清朝驻藏大臣制度的建立及其历史作用 西藏,从地理位置来看,地处祖国西南边陲,居住在远离中原内地的边疆地区,具有重要的军事和国防价值;从文化属性来看,西藏在宗教信仰、语言文化、风俗习惯等精神、文化领域,与以儒家文化为中心的内地汉族有着明显差别,从政治属性来看,西藏受历史传承因素的影响,不同于内地的行省,是一个对内部事务拥有一定自治权利的特殊行政区域。[1] 清朝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中央王朝,在治理西藏的过程中,吸取了元、明两朝治理西藏的经验,并根据西藏局势的变化,不断调整政策。清朝入关之初,虽然忙于与南明、农民军的战争,无力顾及边疆事务,但是却没有中断与蒙藏的联系。清朝在既承认西藏民族地区特殊性,又防止对己产生不利因素这两个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下,在西藏采取了“因俗而治”、“分而治之”的政策。1644年,清朝入关并定都北京后,西藏地区处于对清朝忠心耿耿的蒙古和硕特部汗王的控制之下。1652年,五世达赖赴北京朝见顺治帝。翌年达赖返藏时,清政府册封五世达赖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从此,在法律上确立了达赖在西藏地方宗教首领的政治地位,以及历代达赖喇嘛都必须经过中央政府册封的历史定制。同时,又册封当时在藏掌握行政大权的和硕特部汗王固始汗为“遵行文义繁慧顾实汗”,要他“益矢忠诚,广宣声教,作朕屏辅,辑乃封圻”,[2]效忠清朝,安定封疆。这就从政治上明确了清朝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的隶属关系,也从法律上确定了达赖喇嘛和固始汗各自在西藏的宗教、政治地位和权力。这样,清朝中央政府通过对西藏政、教领袖的册封,不仅取得了对西藏地方的政治支配权,同时也巩固了在西藏地方的统治地位。但是,这只是以蒙古势力为中介的一种间接管理,而非直接管理。 顾实汗和五世达赖喇嘛去世后,和硕特汗王与西藏上层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西藏社会处于不稳定状态,并最终引发了准噶尔势力入侵西藏。1717年,准噶尔部以“保护黄教”为名,派军攻入西藏,杀死和硕特汗王,废除六世达赖益西嘉措,在西藏制造了严重动乱。1718-1720年,清政府两次派大军进藏,在藏军的配合下将准噶尔军驱逐出藏,并趁机废除了和硕特部和在西藏政权中独揽大权的第巴职位,于1721年建立起由清政府直接任命的若干噶伦共同负责西藏地方事务,即由本民族首领执政的西藏地方政权。1727年,由于负责西藏地方政务的噶伦之间争权夺利,引发了卫藏战争。鉴于“(西藏)首领办事之人,互相不睦,每每见于辞色”,于是雍正五年(1727)正月,派内阁学士僧格、副都统马喇,“差往达赖喇嘛处”,以掌握西藏政局。[3] 卫藏战争结束后,清朝中央政府以此为契机,决定调整西藏政体,首先使驻藏大臣制度化,建立驻藏大臣衙门,规定驻藏大臣的职责是总理和协理西藏事务。同时,还努力使政教分离,极力扶植在平定卫藏战争中做出突出贡献且忠于朝廷的世俗贵族颇罗鼐,建立起政教分离的郡王体制,加强了对西藏的直接管理。但是,这个时期的驻藏大臣只是行使对西藏事务的监督权。1750年,西藏发生了珠尔墨特那木扎勒叛乱,驻藏大臣傅清、拉布敦被杀。这一事件使清朝中央政府认识到,“在全民信教、等级森严,且视达赖为权利偶像和精神领袖的西藏,抛开达赖而另立权力体系是不现实的。所以,清廷在总结和反思前一阶段治藏政策之后,不得不废除政教分离的郡王体制,恢复传统的政教合一制度”。[4]但是,在废除郡王体制、提高达赖喇嘛权利、建立噶厦政府的同时,更重要的是通过制订并颁布实施了《钦定藏内善后章程十三条》。其中,颁布《钦定藏内善后章程十三条》的重要目的,就是进一步提高驻藏大臣的职权,明确规定了驻藏大臣的地位。使西藏进入到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共同治理藏政的时期”,[5]这标志着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行政管理的进一步加强。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西藏地方政权的组织 《钦定藏内善后章程十三条》规定取消封授藏王制度,建立了由四噶伦(三俗一僧)组成的西藏地方政权。《钦定藏内善后章程十三条》中规定:“凡地方之些小事件,众噶隆(噶伦)秉公会商,妥协(妥善)办理外,其具折奏事重务,并驿站紧要事件,务须遵旨请示达赖喇嘛并驻藏大臣酌情办理,钤用达赖喇嘛印信,钦差大臣关防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