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09)09-0135-09 1860年以降,上海的地位迅速崛起,使它在全国的政治版图中担负起了社会中心的角色。姚公鹤认为,“上海与北京,一为社会中心点,一为政治中心点,各有其挟持之具,恒处对峙地位。”① 这一格局,使得京、沪在自治和一体化民族国家双重路径下暗流涌动。拨开浮于表面的以各自利益为基础的话语言说,可以发现,一方所要表达的是对上海地方自治的固守,另一方则是对一体化民族国家整合式目标的追求。两者之不能调和,决定了上海地方自治的命运。 一、“拆城案”变化轨迹揭示上海自治政治化历程 了解上海自治政治化过程,“拆城案”是一把钥匙。它清晰地表达了上海社会的权力结构、分裂和融合,以及如何在拆城主题下将帝国官僚体系拉入到上海权力结构中。 上海的城墙历史悠久,在上海人心目中具有重要地位。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上海自治机构成立后,多次提出拆城,但由于受到各方掣肘,直到民国元年(1912年)才完成拆城工作。这前后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市政工程机构:总工程局的拆城案及其折衷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元月十六日,上海自治领袖、总工程局总董李平书等三十一人联名上书上海道台袁树勋,拉开了“拆城案”的漫长序幕。 总工程局提出拆城议案的书面理由是,为了改善城厢交通,繁荣商业,防止租界向华界扩张。拆城对社会、心理、文化造成的冲击无论如何形容都不为过。然而,让人费思的是,上海自治领导阶层何以提出一个貌似激进主义的议题,而将自己投入舆论的旋涡之中?在笔者看来,拆城议案之所以提出,可以看作是上海地方自治的高调登场。它揭示了地方自治领袖没有言明的对地方自治的认知、定位、抱负和雄心。当拆城工程把文化、心理、价值观念、利益诉求、权力主张纳入进来后,它本身已隐含着政治化转型的潜在机遇。 “拆城案”将整个上海士绅阶层划分成了三个阵营:一是以总工程局李平书为首的拆城派,主张拆除城垣,一劳永逸地解决上海交通问题,达到兴市目的。二是以曹骧为首的保城派,认为城垣一拆,上海屏障尽失,盗匪、西方势力乘虚而入,上海有可能被蚕食。三是以孙文诒、郁颐培等为代表的驰城派,主张城门二十四小时开放,以满足城内通行需要。各派观点经过三年多的反复讨论,以及官方内部的反复协商,决定在原有城门的基础上新辟四门。在这场争执中,地方公益研究会喧宾夺主,几乎主导“拆城案”的进程。反对拆城的曹骧和地方公益研究会有很深的渊源,城门马路的绘筑、新辟城门的选址,在初期都由这个机构完成。② 从其积极性来看,是想造成辟城的既成事实,以降低拆城之议的声音。 总工程局虽在拆城上影响力不足,但对拆城的初衷十分坚持。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皇帝朱批核准上海辟城,到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七八月间,总工程局仍然坚持拆城念头。后来,因遭到督宪的明令禁止,拆城议案才真正走上辟城之路。③ 然而,提出拆城议案并非毫无收益。总工程局在成立之初几乎悄无声息,无人重视。自治领袖将拆城这样一个全屙眭、历史性宏大议题提上桌面,迫使上海社会方方面面的重要人物都卷入进来。这个议案也使上海社会上至士绅下至普通市民都知道总工程局不是可以忽视的存在。甚至自治领袖在拆城议案上的坚韧意志力,迫使督抚和光绪皇帝也卷入进来,就拆城议案发表意见。拆城议案虽然受阻,但一个僻处江南的地方性工程机构引起皇帝的关注,这本身就是一个胜利。1909年,清廷颁布了《城镇乡自治章程》,几乎就是以上海总工程局的规章为模版,可以说是为拆城议案打下了基础。 (二)寻求自主化声言:自治公所城濠公地争执案 自治公所是根据清政府《城镇乡自治章程》于宣统元年(1909年)由原来的总工程局改组而来。宣统二年(1910年)三月,在完成辟城后,又提出了收回对城门的管辖权和城濠公地的处量权。作为“拆城案”的延续,自治公所在城濠公地争执案中面临两个对手:一方是以提督为代表的公地实际控制者绿营,另一方是以何琛、唐锡瑞等为代表的公地租户。 针对绿营,自治公所认为,军政与民事不应混淆,地可出租即与防守无关;④ 地方卫生事宜,应由公所负责,不能为了绿营利益损害主权。⑤ 提右营则认为,军用重地不能由局外人干预。根据江苏会议厅第三次议决清查荒地案声明,土地为国有产业,地方自治若以团体名义据为公产,是国有与公有界限相混。⑥ 针对公地业户指责自治公所自命为公法团,实为逐利放利,⑦ 自治公所进行了驳斥,认为“自治团体为国家特定之公法人,整理道路河渠均在自治范围内”⑧。请求两江总督严惩唐锡瑞等人,以挽回声誉。 自治公所在与绿营争夺城濠公地及派警接替绿营驻守城门的过程中,表现出强硬立场;在与地方利益团体争夺公产的过程中,也表现出一个自主化机构的面目。虽然在以官权力为核心的中国政治体系中,仍然不能争得城濠公地和城门的管辖权,但它寻求自主化的立场已表露无遗。 然而,自治公所在强硬的立场和表达背后有一个软肋,即自治公所的法律地位问题。这个软肋既被提督抓住,也受到公地租户的攻击。从前者来说,自治公所体现在一个“公”字,官权力体现在一个“国”字,公权和国权之间有一道鸿沟,难以跨越,所以,提督对国有和公有的解释使自治公所回应乏力。从后者来看,唐锡瑞等公地租户也抓住一个“公”字,试图将自治公所矮化为与其他普通公共团体类似的机构,是一个自私的利益团体。针对提督的批评,自治公所只能用军民两分的立场来回应,实际上是将自己限定在民的地位上,成为提督“公”“国”鸿沟的注脚;对于公地租户的批评,自治公所除了援引法律条文外,主要强调自己是一个为全上海谋福祉的团体,通过宣扬道德正当性来说明自己的地位,仍然不能超越“公”团体的地位,无法跨越“公”“国”鸿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