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学界多认为,旧俄(或称帝俄、沙俄)在华条约特权系苏俄“主动”、“自愿”放弃,先于1919、1920年两度宣言,后在1924年5月《中俄协定》中正式承认:“将中国政府与前俄帝国政府所订立之一切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及合同等项,概行废止,另本平等相互之原则暨一九一九与一九二十两年苏俄政府各宣言之精神,重订条约协定等项。”苏俄执行对华平等、尊重中国主权之新外交,协助中国“反帝废约”之说,数十年来似乎已成定论。然而,此说基本上反映了苏俄及当时亲苏之国、共两党的观点,贬抑北京政府的外交努力,似乎认为中俄旧约的废除,全系苏俄的慷慨大度,北京政府在外交上追随协约国列强,一再拖延承认苏俄,最后在民意舆论的强大压力之下,才勉强与苏俄订约,坐享苏俄对华平等慷慨的成果。 笔者近年探究中苏条约关系演变,深感由北京外交部档案所得的理解,与上述说法有相当大的不同。为了厘清苏俄是否真的放弃了在华旧约特权,笔者分三个阶段审慎考察中俄条约关系的变化历程:1.1917-1922年北京政府及地方当局逐步清理收回旧俄条约特权,造成既定事实;2.1920-1924年中苏谈判过程与《中俄协定》中的废除旧约问题①;3.1924-1927年中俄会议过程②。本文集中于第一阶段。 旧俄于清末在华取得许多条约特权及广大的势力范围,并在条约之外多方扩张权益,辛亥革命前后,进一步扩张在蒙古的特权。俄国这种不断进逼的趋势,在1917年十月革命爆发之后发生了转变,北京政府及东北、新疆地方当局,都乘机片面收回了许多旧俄条约权益及种种违法扩张的成果,过程中虽遭到协约国列强干涉,但仍尽可能坚持收回国权。主要成果包括:北京政府片面废止《中俄蒙协定》,出兵外蒙,1919年11月外蒙撤销自治。新疆当局屡次建议修改《伊犁条约》,要求到期修约,并于1920年5月与苏俄中亚当局签署新俄局部通商协定,去除旧约免税弊端。1920年9月大总统令:停止旧俄使领待遇,实质废除俄侨领事裁判权,收回俄租界。1921年8月,中俄《伊犁条约》第四次十年届满,因无俄方政府可谈判修约,1922年1月大总统令:自4月1日起废止俄商陆路减免税特权。东北当局于1917年12月派军队恢复在中东路区之主权,在哈尔滨俄租界设置警察,各地设税关,派中东路总裁,等等。简言之,1917-1922年间,北京政府及地方当局实质上收回大部分旧俄在华条约特权,造成既成事实,为日后《中俄协定》苏俄原则上放弃旧俄条约特权,奠下坚实基础。 到目前为止,对1917-1922年间北京政府清理旧俄条约权益研究最详者,应属Robert Pollard的China's Foreign Relations,1917-1931一书,内中有专章讨论此问题③。另外,大陆学者李嘉谷《中苏关系(1917-1926)》一书,论及北京政府停止旧俄使领待遇④。本文主要参考北京政府《外交档案》⑤,并参照英国外交档案(FO)及近人研究成果,集中于中俄商约的修改、废除及停止旧俄使领待遇。至于中东路及外蒙古部分,因前人研究已多,本文仅作简单的整理与引用。 一、中俄商约的修改 1.俄国革命后之修改商约尝试 光绪七年(1881),曾纪泽与俄议定《伊犁条约》,给予俄商在陆路通商上种种特权,惟在该约第十五条规定“此约所载各条及所附陆路通商章程,自换约之日起十年后可以商议酌改”,保留了日后修约的机会。清政府在1891年和1901年两次十年届满,均未提议修改。第三次十年限满于宣统三年正月二十六日(1911年2月12日)到期,经清政府提议修约,双方展开交涉,后因辛亥革命爆发而中止,以旧约展限十年告终。此次交涉虽一无所成,但已系中国方面依据条款“到期修约”的第一次尝试⑥。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之后,政局动荡,北京政府对俄基本上追随协约国,对苏俄采取不承认态度,旧俄公使继续驻在北京,中俄旧条约关系仍然维持。然而,受旧约影响较深的新疆当局,屡次要求废除俄商减免税特权,加以国际时势转移,北京外交部也开始逐步清理旧约。 因民初中俄旧约展限十年,俄商在新疆伊犁、塔城、喀什各城贸易,持续“暂不纳税”,英商援引最惠国待遇,亦一体免税,部分华商也投入外籍,希图免税,导致重重弊端。而俄商每据“暂不纳税”特权,即使贩运土货亦皆抗税,新疆省长兼督军杨增新对此十分不满,1917年冬下令向英、俄商民在该省内贸易者征收税厘。经英、俄两使抗议,北京政府指示杨氏不应对两国商民征收各项税捐⑦。 十月革命后,俄国内战激烈。1918年初,杨增新为避免红、白两军进入新疆境内,下令封锁边界,中俄双边贸易大幅萎缩。同时,杨增新再次将俄商抗税情形咨告中央,建请外交部向俄使提议修改《伊犁条约》⑧。11月21日,杨增新函北京政府,指出《伊犁条约》第四届又将期满,“所有条约内俄商贸易暂不纳税之条,亟应及时修改,以挽利权”,并建请北京政府在巴黎和会中,提议先行废止免税条款⑨。12月3日,外交部复电杨增新,云:“查中俄通商条约沿用数十年,国税商货两受损害,自应及早修改,以挽利权。惟此两国单独条约与普通成约不同,未便提出和议大会,现在俄无正式政府,亦无从与议,将来俟有时机,自当设法修改。”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