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日本是物流管理的先进国家,处于世界物流实践的前沿。无论是在物流的发展速度、政府对物流的重视程度、企业对物流的管理方面,还是在物流基础设施、现代化物流发展水平方面,其水平均不亚于欧美。在配送中心、物流产业、物流企业管理和服务、物流信息化等方面还独具特色。 在日本物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日本总会适时地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物流业的正常发展。在日本物流发展的初期——物流概念的导入和形成时期,日本政府就在《民法》和《商法》中规定了物流的相关条款,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物流法律制度,同时促进了物流业的发展。20世纪60年代起,通产省和运输省对物流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规。70—80年代先后制定了《仓库业法》、《日本国有铁路法》、《道路交通法》等法律。 90年代初,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应对经济社会中物资流通变化多端的复杂局面,日本于1992年5月29日第065号法令颁布《中小物流企业集约化促进法》(以下简称日本《物流促进法》),并在1994年以后经过10余次修正,通过提高工效来振兴中小物流企业,从而使物资流通得以顺利进行。 2 概念界定 2.1 对中小物流企业的界定 日本《物流促进法》中所谓的中小物流企业,是指那些符合下列事项之一的企业: (1)资本金额或出资总额在三亿日圆以下的公司、长期雇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公司以及个人,其经营主业必须属于制造业、建筑业、运输业或其他一些特定的行业。 (2)资本金额或出资总额在一亿日圆以下的公司、长期雇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公司以及个人,其经营主业必须属于批发业。 (3)资本金额或出资总额在五千万日圆以下的公司、长期雇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公司以及个人,其经营主业必须属于服务业。 (4)资本金额或出资总额在五千万日圆以下的公司、长期雇员在五十人以下的公司以及个人,其经营主业必须属于零售业(第三项中政令所规定的行业除外)。 (5)资本金额或出资总额在各行业中低于政令所规定的公司、长期雇员在各行业中低于政令所规定的公司以及个人,其经营主业必须属于政令所规定的行业。 2.2 对协会的界定 日本《物流促进法》中所谓的协会,是指那些按照有关法律和其他特别法律规定所设立的社团法人并且以中小企业作为其直接或间接成员(以下简称“成员”)的机构(协会或者联合会),而且还必须符合政令的相关规定。 2.3 对物流集约化的界定 日本《物流促进法》中所谓的物流集约化,是指协会或作为其成员的中小企业为该协会其他成员的物流业务(入库、保管、流通加工)提供简单的加工服务。为了提高物流(指发货、公路运输以及其他物资流通业务,下同)效率,保障流通业务的顺利进行,必须具有相关的设施及设备,利用该设施、设备为协会成员之中小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流通业务提供一体化服务。协会必须施行统筹兼顾。 可见,日本《物流促进法》是从中小企业的资本金额或出资总额、长期雇员和经营主业这三方面来界定中小物流企业的。对于协会的概念和集约化也进行了详细说明。 3 制定有关物流集约化经营的基本方针和集约化规划 3.1 制定有关物流集约化经营的基本方针 日本《物流促进法》中明确规定必须制定有关物流行业集约化经营的基本方针(以下简称“基本方针”),基本方针的制定由内阁主管部长负责,主管部长在制定基本方针或将要对其进行修订之际,必须与有关行政部门的首长进行磋商,还必须听取中小企业政策评议会方面的意见,并及时予以公示,不得迟误。基本方针所规定的事项主要有:有关中小企业的流通业务状况;有关流通行业集约化的具体内容;有关流通行业集约化的实施方法及其在实施流通集约化经营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其他重要事宜。 3.2 制定物流集约化的规划 日本《物流促进法》中明确规定协会必须制订有关流通集约化的规划(以下简称“集约化规划”),并向内阁主管部长提交报告,以获取可行性认定。协会等机构在制订第一份集约规划之际,必须向这些机构及其所属中小企业的交易对象以及其它相关者征询意见并力争得到他们的支持。在该集约化规划中必须明确记述以下事项:流通集约化的目标;流通集约化的内容;流通集约化的实施日期及其实施流通集约化所必需的资金额以及融资方法。内阁主管部长接到实施流通集约化认定申请之际,只有在确认该集约化规划所列事宜与基本方针不得有冲突之处,且所列事宜必须切实保障流通业集约化的顺利进行的条件下方能予以认定。已经获取认定之事业协会等机构(以下简称“认定协会”)在对有关该项认定的集约化规划进行变更之际,必须获得内阁主管部长的变更认定。认定协会及其所属成员的中小企业遵照认定规划开展业务活动,国家必须确保该项事业所需要的资金并为此努力开展融资斡旋活动。当内阁主管部长确认或者发现协会及其成员不遵照认定规划办事的时候,可以对该认定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