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简化算法的适用前提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少轩,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淮安 223003;张瑞丽,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淮安 223003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

内容提要:

目前有很多人对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用简化算法求解,但简化算法的应用有没有限制条件?计算结果是否准确?本文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论述,通过一系列推导论证发现,只有同时满足5个条件时,才能使用简化算法计算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0 年 12 期

字号:

      一、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的简化算法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计算求解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的过程太繁琐,于是很多人应用简化算法来求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所用公式为: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的还原额×25%。下面举例说明。

      例1:甲公司2009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从A国分回140万元的税后利润(A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从B国分回80万元的税后利润(B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假设甲公司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一致的,请计算甲公司取得的A、B两国所得的抵免限额。

      方法一: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要求,计算过程为:

      1.计算A国所得税抵免限额。A国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40÷(1-30%)=200(万元);境内、境外所得应纳税总额=(300+200)×25%=125(万元);A国所得税抵免限额=125×200÷(300+200)=50(万元)。

      2.计算B国所得税抵免限额。B国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80÷(1-20%)=100(万元);境内、境外所得应纳税总额=(300+100)×25%=100(万元);B国所得税抵免限额=100×100÷(300+100)=25(万元)。

      方法二:如果按照简化算法,A国所得税抵免限额=140÷(1-30%)×25%=50(万元),B国所得税抵免限额=80÷(1-20%)×25%=25(万元)。

      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一致,然而简化算法节省不少步骤,因此得到普遍采用。

      二、应用简化算法的前提假定及其验证

      仔细思考后不难发现,这种简化算法的应用是有前提条件的,即要满足如下两个假定:

      假定A1: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25%。

      假定B1: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的还原额。

      如果这两个假定同时成立,那么按简化算法得出的计算结果就与按规定算法得出的计算结果一致,此时就可以应用简化算法,推导过程如下:

      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25%/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我们可以通过验证这两个假定是否成立来证明简化算法是否正确。

      1.验证假定A1是否成立。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境内所得按我国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境外所得按我国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所以,验证假定A1就演变为验证假定A2。

      假定A2:境内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在境内应纳税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25%

      要满足这个假定,就必须同时满足如下两个假定,所以假定A2又演变为假定A3a与假定A3b:

      假定A3a:境内所得应纳税额=境内应纳税所得额×25%;

      假定A3b:境外所得在境内应纳税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25%。

      由于企业有可能享受优惠税率10%、15%、20%,而此处计算境内、境外应纳税额采用的税率只能是25%。并且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可知:境内所得应纳税额=境内应纳税所得额×25%-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显然,要使假定A3a成立,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条件1:企业减免所得税额=0,即企业不享受税率优惠,适用法定税率25%。

      条件2:企业抵免所得税额=0,即企业不享受所得税税后抵免优惠。

      境外所得在境内应纳税额的计算可以比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境外所得在境内应纳税额=附表六第10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显然,假定A3b成立。

      2.验证假定B1是否成立。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其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可见,境外某国的亏损既不能用境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盈利弥补,也不能用境内的盈利弥补,只能用企业在该国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境内的亏损可以用境外的盈利弥补。

      比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可知: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的还原额=附表六第3列“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附表六第8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验证假定B1就演变为验证假定B2。

      假定B2:附表六第3列“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附表六第8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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