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企业是指那些既提供图纸设计又承揽建筑工程的公司,即这些企业的经营业务主要有二:一是提供设计服务,也就是画图,按所设计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收费——低有百分之零点几的,高有百分之二、三的——这些收入按“服务业”征税,税率为5%。二是提供建筑服务,也就是承接建筑工程,工程收入按“建筑业”纳税,税率为3%。我国建筑设计企业混合销售中存在哪些问题,又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呢? 一、混合销售存在的三大问题 (一)画图的收入和工程的收入(尤其是小工程)区分不开 因为是对着同一客户,会计人员又不参与具体业务,来了一笔钱,弄不清是画图款还是工程款,就存在入错账的可能。如果会计把工程款入到画图款,企业的收入就要按5%的高税率纳税,这种税款一般是退不回来的,也不允许用以后的收入替换;如果会计把画图款入到工程收入里,企业就按低税率纳税,但这属于偷逃税款,查到了,除了补交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外,还要罚款1~5倍。总之,会计只要入错账,企业就比较麻烦。 (二)免费送图纸 比较而言,画图收入是小头——比如30万元,工程收入是大头——比如1500万元(按画图收入为工程造价2%举例),而且工程项目的利润也比较“肥”。所以,一些建筑设计企业就把工作重点放在了承揽工程项目上,图纸就免费送了,这就形成了圈内“接工程送图纸”的普遍现象。但是,送的图纸视同销售,而“接工程送图纸”就属于混合销售,图纸也要按市场价格和5%的税率纳税。但企业很少纳这笔税款。这属于偷逃税款的行为。 (三)捎带脚卖材料和设备 工程需要大量的材料或设备,其中的利润也比较丰厚,在此诱惑下,一些建筑设计企业又“伸出一条腿”,成立采购部门或销售部门,“倒卖”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从中获利。这种混合销售,把增值税也扯进来了,更为复杂,也让一些企业陷入两难之境:按高税率纳税,自己吃亏,按低税率纳税,就要承担偷逃税款的风险。 二、解决上述三个混合销售问题的具体建议 (一)分别核算各种不同的收入 因为不同的收入,税率不一样,企业的纳税成本就不一样。若是混在一起,企业就会陷入两难之境;若是分别核算,就可以分别纳税,承担应该承担的税负。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尤其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必须分开核算,不要让税务人员上门来给你确定营业额。为此建议企业:在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同时,让他(她)们参与经营过程——至少是关注,与业务人员多加沟通,建立健全回款入账制度,准确核算各种不同税种的收入并分别记在不同的账上。 (二)低价卖图纸 图纸不能免费送,送了就可能按市场价计算收入并纳税,那就高了许多。但正如每个建筑物都不同一样,每份图纸的定价也没有可比性,所以图纸可以低价卖,比如按工程造价3%收费的图纸,我们按0.3%收费,那按5%纳税的图纸收入就大大地降低了。以10 000万元的工程项目来计算,按3%收取设计费是300万元(10 000×3%),纳税15万元(300×5%);若按0.3%收费则为30万元,纳税1.5万元,之间差了13.5万元的税款。这就是图纸由“免费送”转为“低价卖”的节税效应。 (三)成立销售公司 建筑设计企业如果还想再赚材料和设备的差价款,那就要单独成立负责供应材料和设备的销售公司,让这个公司去赚这个差价款。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建筑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也就是说,如果工程项目需要设备,销售公司要把设备直接卖给建设方,而不是承建的关联单位——建筑设计企业,建筑设计企业就能避免重复纳税,也就相当于节约了税款。 三、其他方面的节税建议 (一)签订多方合同解决建筑工程“转手”过程中重复纳税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针对建筑业又明确“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时将扣除适用范围由“工程分包或者转包”调整为“建筑工程分包”,对转包业务不再允许扣除(对分包给个人的也不得扣除分包价款)。但在建筑业实务中,很多工程属于转包而不是分包。对于需要转包的工程(符合相关规定的转包),可以签订三方或多方合同,联合承揽工程,甲方依据合同约定金额分别向各个承包单位打款,即可消除工程合法转包过程中的重复纳税问题,减轻建筑设计企业的税负。 (二)充分利用分期收款减轻税负 建筑设计企业的“设计”和“建筑”两种业务的收款时点正好是“相反”的,设计画图业务大都采取预收方式——合同一签订,先收30%;而建筑工程则有尾款,工程结束后甚至几年,都可能拿不到。对于预收款项,存在收入的确认问题,现实中的基本做法是“开票纳税”——收多少钱开多少票纳多少税,这不规范,其实合同签订并收到第一笔款项后,依据税法精神,该设计业务的全部价款都要确定为收入并缴纳税款。为此我们建议:设计业务要充分利用分期收款合同来确认收入的实现,以便合法地递延税款。但应注意:分期收款销售必须订有协议,协议中必须列明分期收款项目的每次收款日期和金额;分期收款销售方式能够给企业带来延缓纳税的利益,也存在被客户较长时间占用资金的损失。所以采用这种方式应该事先测算并比较一下“损失的资金成本”和“延缓纳税所得利益”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