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薪酬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梅,烟台职业学院;贾旻,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原文出处:
商业会计

内容提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关于职工薪酬的税前扣除政策一直是关注的焦点,本文对企业职工薪酬会计核算与纳税处理的差异进行了比较分析。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0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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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工薪酬”与“工资薪金”范畴的差异分析

      (一)职工薪酬的范畴

      职工薪酬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所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从时间范围上看,包括企业因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产生的所有义务。从项目内容上看,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各种保险费,含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及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其他与职工提供服务的相关支出等。此外,企业对职工的股份支付也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加以规范。

      (二)工资薪金的范畴

      税法中没有职工薪酬的明确概念,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对工资薪金进行了界定,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41、42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差异分析

      职工薪酬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主要包括:(1)会计准则中的“职工薪酬”要比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支出”范围更广。税法中的“工资薪金”近乎会计准则中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部分,而会计准则中的“职工薪酬”除上述内容外,还包含了社会保险费、辞退福利、带薪年假等形式,且增加了股份支付等内容。(2)会计准则对职工范围的界定比较宽泛,会计上的职工,包括三个层次,一是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二是未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监事会人员;三是指与企业未订立劳务合同、未被企业任命但为企业提供了类似服务的人员等,都属于准则所说的职工范畴。而税法中的“职工”特指有任职或受雇关系的劳动者。

      二、非股份支付的职工薪酬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一)非股份支付的企业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1.企业职工薪酬的确认。按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职工薪酬根据其支付方式(是否货币)并区分国家有无统一规定分别确认。(1)对国家有统一规定的职工薪酬,按国家规定的计提基础和比例按期计提,如应向社会保险机构缴付的医疗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向总工会缴付的工会经费;另外还有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2)对国家未规定计提基础和比例的职工薪酬,企业应根据历史资料,考虑企业当前的实际情况确认,并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职工薪酬的实际发生金额对预计金额进行调整。(3)对非货币性职工薪酬,以提供非货币性资产的形式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用企业自产产品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按产品的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确认职工薪酬;用外购商品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按外购商品的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确认为职工薪酬;用企业自有固定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非货币性福利,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确认为职工薪酬;用企业租赁资产(如租赁房屋)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非货币性福利,按实际支付的租金数额确认为职工薪酬。

      2.企业职工薪酬的计量。企业职工薪酬的计量方法有一般计量方法和特殊计量方法两种。一般计量方法是指职工薪酬按应付金额或实付金额进行计量的方法,如职工工资、奖金、津补贴等按职工生产的产品数量或劳动工时和工资标准计算的应付金额;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各种社会保险费,按职工工资和一定比例计算的应付金额;非货币性福利,按提供商品或资产的成本加相关税费计量,或按实际支付的租金金额计量。特殊计量方法是指对特殊的职工薪酬采用例外的计量方法,如辞退福利的计量。对于职工无选择权的辞退福利,根据辞退计划的辞退职工人数和每个职位的辞退补偿额计算确定;对于职工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辞退福利,按预计接受裁减建议职工人数和每个职位辞退补偿额计算确定;部分款项推迟到1年以后支付的辞退福利,按辞退福利的现值计量。

      (二)非股份支付的企业职工薪酬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企业职工薪酬的税务处理有明确规定,即: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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