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租赁应收账款会计处理中的问题及其改进 一般意义上,应收账款的确认是和权责收入的确认密切相关的。而在经营租赁业务中,从公司营运和企业管理的角度来看,对应收账款的确认和管理又有怎样的要求呢? 经营租赁业一般由承租方和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对租赁场地的租赁期限、租赁金额及付款方式等予以书面约定,付款方式一般多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预付方式,可分为年付、半年付或季付。也正是因为这种预付方式,即对租赁企业来说的预收方式,造成了应收账款就企业营运、内部控制管理的需求与会计核算的要求出现了偏差。 (一)通过实例来探讨 案例:A企业系一个经营租赁一处大型卖场的公司,2×09年4月20日A企业与甲商户签订租赁合同,双方商定A企业将××摊位从2×09年5月1日起至2×10年4月30日交由甲商户经营使用,租赁费用共计120万元,约定甲商户租金先付后租,分两期付款,半年一付。 A企业于4月28日收取甲商户租金60万元,10月取租金10万元,后甲商户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租金,至12月31日之前甲商户未收到剩余租金。 A企业4月28日收取甲商户5—10月份租金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款项——甲商户”,金额60万元。对5—10月收入予以确认转账,借记“预收款项——甲商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金额10万元。 10月份收取甲商户11月份租金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款项——甲商户”,金额10万元。 11月1日,按照合同约定应收12月份至次年4月份的租金时,一般不做账务处理。 11月30日收入确认转账时,借记“预收款项——甲商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金额10万元。 12月31日,应收12月份的租金并确认收入,借记“应收账款——甲商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金额10万元。 由上例可见,期末“应收账款——甲商户”的账户余额为10万元,然而按照合同约定甲商户拖欠A企业租金50(60-10)万元,且此笔款项业已存在坏账风险。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会存在以下问题: 1.应收账款账面数据并不能满足企业营运管理的需要。出租方当租赁合同约定的收款条件满足且收款时间确定的情况下,即应主张权利,向承租方收取账款。此时点对企业营运管理而言,即需纳入应收账款管理,开始计算账龄,对承租方的资信进行登记,期末据此与承租方进行欠款核对,并落实催款工作等。 而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中未收到的金额,并不能直接服务于企业的营运管理。且在企业年度审计时,应收账款的期末余额并不能用于与承租方往来函证,一来不符合合同约定,除此外有些承租方对会计的核算方式未必了解,从而对此数据予以确认。 2.在会计报表附注等信息披露中,未能充分揭示坏账风险。现公司对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基本采用单独测试、个别认定和账龄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确认坏账准备。 但就上例中所述的情况,按合同约定已确认的应收账款在账面上未能反映,也无从对其计提坏账,同样也无法对其可能造成的坏账风险进行合理估算及披露。 (二)建议应收账款的确认以合同约定进行会计处理 有鉴于此,从企业营运管理和风险管控的角度考虑,对应收账款的确认可考虑以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的日期为确认依据。 引用上例,11月1日与12月31日的会计处理变动如下: 11月1日,按照合同约定应收12月份至次年4月份的租金,可借记“应收账款——甲商户”,贷记“预收款项——甲商户”,金额50万元。 12月31日收入确认转账时,可借记“预收款项——甲商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金额10万元。 则,期末应收账款余额50万元,预收账款余额40万元。至报告期末,在报表编制时对应收及预收报表项目按同商户重分类填入。 至报告期末,会计报表中应收账款项目的填列数为10(50-40)万元。 公式表述如下: 应收账款科目余额=合同收入-现金收入 预收账款科目余额=合同收入-权责收入 即,会计报表中应收账款项目余额=权责收入-现金收入 由上述公式可见,在报表填列中,应收项目的填列数同样是符合应收账款科目原本的核算办法。 上述会计处理的优点在于:应收账款的科目余额可直接用于企业的营运管理与业务部门的数据对接,也便于与承租人的欠款核对及落实催款工作等,能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营运管理和风险把控。此外,该科目也能较为直观地反映实际完成与合同约定预计可完成收入现金流的差异数,以便企业对后续资金的收支作出更为合理的安排。 但按照合同约定确认应收账款也会给会计报表附注的信息披露带来下列问题:应收账款项目业已按抵减后金额列示,现行的附注格式无法完整反映应收账款的情况;在账龄的计算上也会出现差异。 续上例:假设至2×10年6月30日甲商户仍拖欠该笔款项,则账龄分析情况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