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原有三位股东之一打算撤资,他拥有公司30%的股份。请问:①如何办理股东撤资的手续,需要什么资料?②该股东撤资是否还需要交税? 答:1.股东撤资即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第38条的规定,首先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其次,按照《公司法》的第178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再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涉及章程的变更,这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2.如果撤回资金数额大于原投资额,意味着产生了投资收益。如果股东是自然人,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是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公司2009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余额为10万元,盈余公积余额1万元,2009年度亏损12万元。现公司进入注销阶段,请问:做2009年账务处理时,是不是将已提取的盈余公积作弥补亏损的账务处理?是否一定要做这个账务处理? 答:公司自行注销应进入清算程序,按普通清算会计程序核算,没有必要单独做盈余公积补亏的账务处理。清算核算时,设置“清算费用”和“清算损益”两个科目。“清算费用”科目核算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遣散员工费用);“清算损益”科目核算清算过程中因财产清查、资产变卖、债权回收、债务偿付等发生的收益或损失。清算结束时,将“清算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清算损益”科目。“清算损益”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即为清算净收益,应视同利润,在按规定抵补以前年度亏损后,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计提和上缴所得税后,将税后的清算净收益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最后,归还投资各方资本,分配剩余财产并结平各科目。 清算损益转入“未分配利润”科目的会计处理如下:借:清算损益(清算净收益)或未分配利润;贷:未分配利润,清算损益(清算净损失)。 按投资比例计算各投资方应收回的投资和分配的剩余财产并结平相关账户的会计处理如下:借: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问:我公司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但因为不是销售自产的产品,所以全部缴纳营业税。我公司没有将材料费和人工费分开核算,并将自行购买的材料和发生的人工费全部计入工程成本,请问这样做正确吗?还有一个问题:我公司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安装合同,其中我公司要购买60万元的工程材料,供应商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工程完工,我公司向业主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请问如何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公司如果全部缴纳营业税,不需要分别核算材料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因此可以将材料费和人工费全部计入工程成本。对于第二个问题怎么处理,要看你公司属于哪种情况。由于不是销售自产货物,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情况。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如果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则100万元的安装工程视为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而购买的60万元工程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是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营业税,则100万元的安装工程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建安发票,缴纳营业税,其营业额包括工程用材料。核算时材料的购入成本与进项税额一起计入工程材料成本,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摘自《财会月刊》:会计(武汉),2010.6上.35~36 问:我公司是江苏泰兴一家化工生产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日常运输量大,我公司专门委托一家货运公司从上海运输生产所需原料,每吨运费为350元,一个月或者两个月结算一次。每次结算我公司都要与运输单位和仓库核对运输数量,核对无误后运输企业给我公司开具运费发票,我们将款汇给对方。最近国税稽查局查账时,认为我公司运费发票金额大,属于汇总开具,虽有清单但没有加盖运输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不允许我公司抵扣进项税额,要求补税12万多元。请问什么叫汇总开具?我公司一个月或两个月开一次票是否叫汇总开具?企业真实的运输记录因为没有运输企业的财务专用章就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答:汇总开具是指货运公司在对固定客户发生多笔小额业务时,为了避免开具很多发票,可以采取定期开具一次的方法,一般汇总开具的发票后面需附上支付时的收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虽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并附有清单,但运输清单没有加盖运输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因此这些运费不得作进项税抵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