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之痛

作 者:
段宏 

作者简介:
段宏,博士,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曾有多年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从业经验,审计过上市公司、国有大型企业集团、股份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涉足工业、商业、房地产、金融、证券等各类行业。在执业中,也曾与国际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德勤、安永有合作的经历,有着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为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老师,担任会计专业各主要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

原文出处:
财会学习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0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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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目前,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凡设立或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验。验资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一项主要的法定业务,但是,有过验资实践经验的注册会计师,提起验资业务往往是一肚子的苦水,收费低,并且验资的涉诉风险远远高于其他审计业务,有不少业务相对饱和的事务所一般情况下干脆拒绝承接验资业务。其实相对于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而言,验资的程序相对简单直接,但是,为什么反而导致在执行业务中,注册会计师苦不堪言,不做难,做更难。本文结合验资实务中的具体问题,逐一分析。

      二、验资实务中各环节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一)业务承接环节:特别注意业务的来源渠道

      1.由某些咨询公司或投资公司介绍的验资业务

      目前,市场泛滥成灾的“皮包公司”及其虚假出资行为很多就是这类机构协同作战的杰作。他们利用手中控制的资金,为拟设立或增资的股东代为出资,并从中收取高额资金占用费,并且不管是投资人签发的出资协议、投资者出资申明(承诺/确认)书等法律性文件,以及验资所需的一切基础文件,都为事务所准备好,甚至等验资报告出来后由他们代理工商注册手续。但是一旦验资完成,立即将资金抽走,他们从中渔利,而风险均由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承担。

      2.要求在某一时间限度内出具验资报告的验资业务

      委托人或联系人对出具验资报告的时间要求特别紧,通常有两种情况需要警惕:

      一是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检验资料与事实不符,为了麻痹注册会计师,转移注册会计师的注意力,从而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审验程序和取证工作,委托人或联系人通常会谎称对出具验资报告的时间要求特别紧。

      二是被审验单位的投入资本是由投资公司代为垫付的,为了节约资金的周转成本(资金沉淀于被审验单位银行户头的利息等费用),验资业务的联系人于是以种种借口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尽快出具验资报告。

      3.亲朋好友要求协助办理的验资业务

      如有亲朋好友突然介绍一单验资业务并且要求尽力帮助办妥,很有可能是没有资金投入而且想少支付一点验资费用。

      (二)业务实施环节:不同的出资方式审验的重点不同

      1.货币资产出资应该注意的事项

      (1)防范代出资业务。股东必须以自己名义出资,注册会计师须取得以下证据:缴款单上应分别注明出资人姓名或按出资人分别存款,款项用途应注明投入资本。

      (2)银行函证问题。在具体实务中,不少注册会计师为了节省时间和成本,常常直接要求被审验单位提供验资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银行询证函。但是,验资应是注册会计师主动取证的过程,“主动取证”不是被审验单位提供什么资料,注册会计师就验证什么,而是注册会计师根据验证目标的需要,设计适当的审计程序,在有效控制审验程序实施中获取有力的证据。

      因此,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验证时,不仅要谨慎地审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进账单和银行对账单的真伪,还应亲自寄发和收回、分析向银行函证出资款的回函,询证函不能让被审验单位一并办理。如出现被审验单位提供询证函时,注册会计师必须向银行核实该函证的真实性。要注意银行的非询证函类的存款证明不能当作询证函用。

      2.实物资产出资应注意的事项

      (1)产权转移问题。新验资准则规定:对于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出资者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或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予以审验。

      房产:查契税证,可审查原房产所有者和新受让人。

      汽车:交警支队的“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业务各类、转移登记),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所有单位/个人,原所有单位/个人),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发证日期)。

      (2)实物评估问题。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①对新购实物资产仍需评估,方可审验。

      ②对以抵债收回的存货投入被审验单位,不能提供存货的发票,仅提供了某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存货所做的评估报告,是否可以验资?

      分析:由于存货价值、存在性和权属的变动性大,因此以存货投资的验证本身风险性大,如果被审验单位原合同、章程中没有规定以存货作为出资,被审验单位只是为了凑够足额出资而预备修改合同、章程以存货出资,这时在没有购买存货的发票表明存货的归属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最好不要确认此存货投资。但假如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以存货方式出资,表明存货为生产经营所必需,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验证存货投资:实物出资清单。注册会计师应把实物出资清单填列的存货品名、规格、数量、作价、出资日期等内容与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相核对,并实地观察、监盘存货的数量及其品质状况,在出资清单上记录审验情况;评估报告;投资各方及其被审验单位对存货评估的确认书,如为国有资产,要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投资各方确认存货的价值是否以评估报告为基准,假如与评估结果悬殊,注册会计师应建议被审验单位重新考虑对存货的确认;财产交接清单;存货发票的复印件,假如是抵债收到的发票,由于其购货方不是投资者,还需要检查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凭证,获取投资方对该存货的所有权证实。

      ③用在租赁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出资。由于建立在租赁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建造者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其权属问题容易发生经济纠纷,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以此实物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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