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工程项目会计核算探讨

——以重庆牛滴路工程为例——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孝群,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所 重庆 401122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会计)

内容提要: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运用于大型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轨道交通建设的BT模式日益兴起,而现行会计准则并未对BT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本文认为不同BT方式存在差异,由此其会计核算也应当适用于不同的会计准则,我们以重庆牛滴路BT工程项目为例,探讨作为总承包方的集团母公司关于BT工程项目的账户设置、会计处理等问题。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0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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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BT模式的兴起

      BT(Build-Transfer)模式,即“建设-转移”模式,由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移”模式演变而来,它是指政府(或业主)通过特许经营或公开招标方式等确定项目建设方,由建设方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政府(或业主)回购,并由政府(或业主)向建设方支付回购价款的一种融资建设方式。

      我国20世纪90年代开始引入BT模式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2003年2月13日建设部正式发布《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首次引入BT概念,极大地推动了BT模式在全国更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目前,BT模式在我国成功运用的项目包括上海杨浦大桥、上海地铁南站、北京奥运会部分场馆工程等,范围也从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拓展到社会公用事业等更为广泛的领域。

      作为一种新型融资建设模式,BT模式较好地体现了资本、技术、管理、市场以及政策等资源的有效整合,在缓解政府筹资压力、节约工程总投资成本、合理转移风险等方面效果显著,实现了政府(或业主)、总承包企业和贷款银行的“共赢”,逐渐成为当今世界各国进行大型公益性项目建设、基础设施特别是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主流模式。

      二、BT工程项目会计核算现状

      现行会计准则没有专门对BT模式的工程项目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学术界对此观点不一,实务中也存在着适用的会计核算依据不统一的问题。例如,张维宾(2004)认为投资建设企业应将不向公众直接收费的基础设施BOT项目作为债权反映,列入“长期应收款”进行核算;王立群(2009)则在不同BT方式基础上,结合BT项目的转让方式,认为应分别依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等进行会计核算。笔者认为,BT项目的会计核算应当考虑BT模式的不同实施方式,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采用相关会计核算依据进行。

      1.BT模式的实施方式及差异。BT模式有三种实施方式,即完全BT方式、BT工程总承包方式和BT施工承包方式。完全BT方式是由业主通过招标确定项目建设方,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投资和建设,项目建成后由业主回购。项目公司实际履行“代业主”或“代建”等职能。BT工程总承包方式则是指通过招标确定项目建设方,由项目建设方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承担项目的全部投资,由业主委托指派工程监理,项目建成后由业主回购的形式。BT施工承包方式是业主通过招标确定项目建设方,建设方按合同约定负责工程施工及投融资,项目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回购的形式。这三种方式中,第一种方式很少采用,第二种和第三种方式较为常见。后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项目建设方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是全过程的承包,后者项目建设方只负责工程施工及投资。

      2.BT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依据。王立群(2009)分析了我国BT工程项目会计核算的现状,指出目前作为BT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依据的主要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其中以《企业会计制度》作为BT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依据时,又分为将BT工程项目视为“在建工程”、“长期投资”或“建造合同内容”等几种不同情形,但它们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值得商榷的问题。因此,他认为BT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应当在不同BT方式基础上同时结合BT工程项目的转让模式来进行:在完全BT模式下,建设方设立了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融资、投资和建设,如果项目完成后业主以股权回购方式完成,则建设方适用于企业会计的投资准则,项目公司应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如果项目完成后业主以回购资产方式完成,则建设方仍适用投资准则,项目公司应执行《企业会计建造合同准则》;在BT工程总承包、BT施工承包两种方式下没有组建项目公司时,就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此时应依据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笔者认为,后两种情况都没有考虑由集团母公司作为承包方而由其下属子公司进行具体施工的情形,此种情形下集团母公司对BT工程项目的投融资实质上有代政府垫付资金的性质,到期可以将约定金额从政府(或业主)处收回,因而满足“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的条件,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对BT工程项目的投资列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而负责具体施工的子公司则按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由于按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已相对较成熟,本文仅探讨作为BT工程项目总承包方的集团母公司的会计核算问题。

      三、重庆牛滴路BT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案例

      (一)重庆牛滴路BT工程项目概况

      重庆牛滴路工程是重庆市“半小时主城”建设计划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也是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全市人民翘首以盼的民心工程。但是由于市财政城建资金与实际城建资金需求之间缺口巨大(相差近10倍),完全依靠政府筹措该项工程的建设资金不太现实。在这种情况下,代表市政府进行投融资的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经过反复研讨、多方比较,采用了BT模式建设牛滴路工程项目。根据该项目建设工期紧、拆迁量大、地质情况复杂、设计要求高、施工难度和交通组织难度大等特点,作为BT模式承建方的重庆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高度重视,举全集团之力支持牛滴路工程建设,成立组建了工程项目管理部,并组织集团所属6家施工单位进场,迅速打开了工程建设和施工局面,最后仅用14个月就建成通车,顺利实现了市政府确定的“确保年底竣工通车”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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