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税法的相关规定和解读 本文的“税”,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企业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和《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以下分别简称88号、772号文件)规定:(1)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可以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2)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所得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3)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解读以上规定:(1)所谓以前年度(以下简称往年)未扣除资产损失,实际是指往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漏报的损失,因为此处所称的损失,是指按当时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损失,这样的损失如果在损失发生年度不漏报(包括在会计上未作损失处理,下同),就不存在往年资产损失未扣除的问题;(2)772号文件在规范执行的时间和空间上放得比较宽,未能扣除的损失追补确认可追溯到2008年新所得税法实施以前,未扣除原因也放宽到各种原因,包括因企业过错和税务机关原因造成的未及时扣除的损失;(3)追补确认往年未扣除损失而多缴所得税款,采用抵缴而不是退税的方式处理,如果损失发生年度为亏损,则按税前补亏原则结转弥补;(4)追补确认往年未扣除资产损失,除会计上与税收上存在确认该项损失时存在的差异外,均不得计入申请追补确认损失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 二、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解读 1.《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1)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追溯重述法,是指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2)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的比较数据。 2.《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对以上准则规范的解读:(1)所谓追溯重述法,在此处具体是指调整相关损失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前期的其他比较数据,以及前期的留存收益。所谓调整前期的比较数据,主要指调整发现漏报损失当期(即审批确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年初数和利润表的上年数,以及编制比较财务报表时,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期末数、本年数;(2)28号准则规定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的应是“重要的前期差错”。这里所谓“重要的前期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期差错。否则,则为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不重要的前期差错,按准则规定应作为发现差错的本期业务进行账务处理;(3)如果损失发生年度在追补确认损失后为亏损(指按税法规定计算可以按规定程序在税前弥补的亏损,下同),而在审批追补确认的年度也为亏损,但预计在未来期间(五年内)很可能有应纳税所得额(利润)可用于弥补亏损,则可按漏报损失和预计税率计算的所得税,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漏报损失追补确认和多缴税款的税务处理 (一)申请追补确认的预备性工作 1.收集具备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应收预付款等货币资产,或者股权、债券等投资资产的损失,申请追补确认的,应收集针对债务人或被投资人的、证明资产无法收回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如果这些证据的生效时间在以前年度,因此按规定不得在本年度扣除而需要追补确认。这些外部证据举例如下:(1)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2)工商行政机关撤销、注销或勒令债务人、被投资人停业或其申报登记停业的相关文件或证明;(3)载有债务人、被投资人宣告破产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4)公安机关立案、结案证明或回复(包括涉及被盗财产或被诈骗损失的案件等);(5)公安机关关于属于自然人的债务人、被投资人已经死亡或已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证明。 2.整理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就申请追补确认的损失而言,这些内部证据,包括各项资产已在往年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及承担责任的声明,比如:(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2)资产盘点表;(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4)企业内部及行业内专家、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6)损失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7)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