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事件 2010年4月23日,中国五大财经网站都不约而同地以头条位置,刊登了这样一条中央电视台首发的新闻:《物业税变形房产税上半年择机出台》。说得如此明确,如此肯定,让人振奋不已。 文中说:“央行、银监会、国税总局、国土部、财政部、公安部等部门,就房产税开征的时机、内容和技术可行性进行研究和协调。 物业税的推出存在太多无法逾越的阻力,如法律上的、制度设计上的、税率测算上的,作为新税种,它还必须通过全国人大的审批。而房产税是已有的房产保有环节的税种,此前一直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存在,对其内容的调整只要国务院批准即可。房产税也不涉及把一些土地税纳入进来。北京、上海、重庆、深圳四城市将成为房产税的试点城市。” 国务院令:用税收调控房价 2010年4月,新华社以罕见的连发“新华时评”八篇檄文形式,拉开了中国房地产批判的序幕。 紧随其后,中央主流媒体全军出动,包括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等一齐上阵,声讨高房价。 有人怀疑:撼山易,撼房地产难,不过是瞎诈唬而已。 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以下简称“新国十条”)。《通知》是以国务院令的方式发出的,而不是以银监会或住房建设部的《通知》方式发出,体现的是国家权威,表达的是刚性的国家意志。“新国十条”中的第五条为:5.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这是国务院令,财政部、税务总局是必须执行的。 房产税提到突出位置上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所以,它并不是一个新税种,无需启动立法程序。房产税有以下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所以,它不会推高商品房房价,也完全不存在开发商将房产税转嫁给买房人的可能。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此次房产税新政新在:过去,主要是在房地产的交易环节征收,此种税收自然是一次性的,交易完成则税收结束。而现在是在交易完成后,对住房的保有者征税,其税收是要月月缴纳,或年年缴纳的。只要你持有该房,就会没完没了,直到该房易主。所以会对炒房客、对于占有多套住房的人,威力巨大。因此,将住房作为增值保值的储蓄品种,恐怕得重新计算得失了。 当然,对于个人所有的自用住房大可不必担心,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的第四款为“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所以是法定免税的。 房产税新政的核心内容是:财税部门已确定把未来房产调控政策重点放在调整房产税上。具体做法是:将第三套房及三套以上住房定性为经营性住房,以纳入房产税征税范围。 开征房产税,影响有多大? 若房产税新政正式实施,业主所持价值100万元的第三套房产,最高将缴纳8400元/年的税费,而空置房所缴房产税较出租房超出近3倍。 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个人所有的非营业房产可免缴房产税,但条例没有明确划定营业房产的范围,不少个人房屋虽然出租用于经营,但也并没有缴纳房产税。 若房产税新政正式实施,根据1986年出台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没有房产原值作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依此,按照广东省地方政策规定减除部分为住宅原值的30%计算,市民如果在拥有两套住房外还有一套市值100万元的住宅,而该套住房并未被业主出租,则每年需要缴纳税款为: (100万-100万×30%)×1.2%=8400(元)。 如第三套住房已作经营用途出租,则按照租赁合同中年租金总额的12%收取房产税。价值100万元的住宅年租金大约为2万到3万元之间,因此每年所需要缴纳的房产税只需要2400元到3600元之间,仅为空置房的近1/4。再加之出租用住宅税款,可于年收益中抵销,业内人士相信,房产税政策推行后,房屋的空置率会大大降低。 中国如果实施房产税新政,不仅会沉重打击目前的高房价,使炒房投机热钱望风而逃,使炒房客遭遇灭顶之灾,还会对中国的政治清明作出重大贡献。实施房产税新政,征税前必须进行一场全国范围的住房登记确权和估价行动,即:政府必须确定每套城市住房的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