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两年前向银行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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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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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0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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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两年前向银行抵押贷款,将公司所属的一栋房产抵押给银行,获得贷款700万元。最近,贷款到期,我公司无力偿还,根据贷款协议,银行委托拍卖行将我公司抵押房产进行了拍卖,并以拍卖所得用于偿还我公司贷款本金及利息。请问我公司应如何缴纳相关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银行贷款给单位和个人,借款者以房屋作抵押,如果借款期满借款者无力归还贷款,抵押的房屋被银行收走以抵作贷款本息,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借款者有偿转让给银行,应对借款者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样,银行将归其所有的房屋拍卖,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房地产的抵押是指房地产的产权所有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权属的法律行为。这种情况由于房屋的产权、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并没有发生权属的变更,房屋的产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仍能对房屋、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房地产的产权人在抵押期间取得了一定的抵押贷款,但这些贷款在抵押期满后要连本带利偿还给债权人。因此,你公司在将房产抵押期间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银行将抵押房产拍卖,房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你公司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设备生产公司,2008年6月在与某公司签订的销货合同中约定,对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进一定数量的生产设备,设备不含税价款为420万元,货款分六个月等额支付,每月20日付款,我公司每次按付款金额开具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对方不按期足额付款,则需按未付款的5%支付违约金。2008年10月20日,对方由于资金紧张仅向我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我公司向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销售领50万元,违约金1万元。最近,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要求我公司将收取的违约金计算缴纳增值税,请问这种税务处理正确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向购货方收取的违约金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对你公司的处理是正确的。

      问:我公司是一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利用造纸工业废液等生产硫酸(造纸工业废液占生产原料的70%以上)。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我公司硫酸销售收入应减按90%计算收入。由于国际市场锌价大跌,受此影响,我公司预计今年将出现大幅利润亏损。假如在按税法核定利润额时:硫酸收入本年实现3000万元,减计收入300万元,硫酸应税收入2700万元。如果硫酸按100%收入计算,按税法计算利润为-150万元。我们认为本年应确认亏损450万元(150+300),并在以后年度留抵,但税务人员认为亏损企业不得享受硫酸收入减计90%的优惠政策,因此本年留抵亏损应为150万元。请问以上说法哪种正确?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是按规定目录取得的收入进行减计,并不是对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因此即使企业出现亏损,对于满足条件且能分开核算的这部分资源综合利用的收入,仍应该按90%减计计算。因此,你公司本年应确认亏损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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