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的五种应对策略

作 者:

作者简介:
梁文涛,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山东 潍坊 261011。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0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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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风险管理理论,结合纳税筹划自身特点,纳税筹划风险应对策略具体可以分为六种,即避免纳税筹划风险、降低纳税筹划风险、分散纳税筹划风险、转移纳税筹划风险、保留纳税筹划风险和利用纳税筹划风险。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外部环境、发展战略以及纳税筹划方案的具体情况的不同,来制定或选择适合自己的纳税筹划风险应对策略。下面主要对纳税筹划风险应对策略的选择进行探讨。

      一、避免纳税筹划风险

      避免纳税筹划风险,又叫规避纳税筹划风险,是指为了免除纳税筹划风险的威胁,主动放弃和拒绝可能导致风险损失的纳税筹划方案。

      避免纳税筹划风险是消除风险最彻底的方法,但也是二种比较消极的风险应对策略,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般来说,企业最好是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阶段或纳税筹划方案实施的早期阶段,考虑是否选用避免纳税筹划风险策略。

      案例分析1:建设单位甲欲出包一项建筑工程,由工程项目A和B组成,施工合同总造价为6000万元。乙公司承包其中的工程项目A,造价为3000万元。在乙公司的组织协调下,丙公司中标工程项目B,造价为3000万元。建设单位甲支付给乙公司200万元的中介服务费。乙公司与建设单位甲签订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3000万元,丙公司与建设单位甲签订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也为30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应纳建筑业营业税=3000×3%=90(万元),乙公司缴纳印花税=3000×0.3‰=0.9(万元),乙公司应纳服务业营业税=200×5%=10(万元),丙公司应纳建筑业营业税=3000×3%=90(万元),丙公司缴纳印花税=3000×0.3‰=0.9(万元)。

      为了减轻税负,乙公司打算针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人员首先研究和学习了如下两条税法规定: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明确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工程安装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二是《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接着纳税筹划人员提出如下纳税筹划方案:乙公司与建设单位甲直接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6200万元,然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转包合同,合同金额为3000万元,即乙公司把工程项目B转包给丙公司,由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万元。乙公司的行为属于转包行为。

      纳税筹划后,丙公司应纳营业税=3000×3%=90(万元),由乙公司代扣代缴,丙公司缴纳印花税=3000×0.3‰=0.9(万元),改变合同的签订方式在税负上对丙公司无影响。乙公司应纳营业税=(6200-3000)×3%=96(万元),比纳税筹划前少交营业税4万元(90+10-96),营业税节税效果明显。然而,乙公司与建设单位甲直接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6200万元,乙公司要为此缴纳印花税=6200×0.3‰=1.86(万元),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转包合同,乙公司还要再缴纳印花税=3000×0.3‰=0.9(万元),比纳税筹划前多交印花税1.86万元(1.86+0.9-0.9)。这使乙公司的纳税筹划节税额减少为2.14万元(4-1.86),同时,使得甲建设单位多交印花税=(6200-6000)×0.3‰=0.06(万元)。这些使得这一纳税筹划方案的减税效果大大地打了折扣。

      另外,乙公司究竟应否采用这种纳税筹划方案,还要认真考虑,如果为了少缴2.14万元的税款,就与建设单位甲签订了承包合同,乙公司还要为此承担很大的风险,有可能给自己带来很大的麻烦。例如丙公司不能按期按质完成工程项目B的任务,以及建设单位甲不能及时支付给丙公司工程款等的责任和风险会由乙公司承担。所以,这属于收益不大但风险很高的纳税筹划方案,乙公司纳税筹划人员最终应该放弃这种纳税筹划方案,以避免由此产生的风险。

      二、降低纳税筹划风险

      降低纳税筹划风险是指使得纳税筹划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程度达到最小的风险应对策略。降低纳税筹划风险是一种积极主动的风险应对策略,包括损失预防和损失抑制。

      由于纳税筹划具有事先性,因此对降低纳税筹划风险主要侧重于损失预防。

      案例分析2:甲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售给全国各地的批发商,每年销售5万箱(每箱12瓶,每瓶1斤),每箱2000元(不含税价)。

      由于消费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只有生产企业在应税消费品出厂销售时才缴纳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进入流通领域后不再缴纳消费税。因此,企业可以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门市部(规模较大的门市部可称为销售公司,有的又称为结算中心),生产企业和销售公司之间形成购销关系,生产企业以适当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出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正常价格对外出售,这样生产企业就可以适当地少缴纳消费税。因此,为了减轻零售白酒的税负,甲酒厂纳税筹划人员制定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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