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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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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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0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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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纳税人非常关注的问题,目前,企业所得税法规中涉及关联方利息扣除的规定主要集中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九章中。本文结合上述相关规定,解析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一、涉及的相关税收术语的定义

      (一)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件以及《办法》第九章都涉及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是对资本弱化税收管理的最高原则性规定,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件以及《办法》第九章都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原则的具体落实。因此,上述规定中涉及的“利息支出”的定义是一致的,即根据《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二)实际支付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件以及《办法》第九章规定,“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三)实际税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中的《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实际税负”的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税负比率=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联债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因此,关联债资比例的计算关键在于如何计算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与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五)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就是将12个月计算出来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相加。

      (六)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的计算和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的计算方法是一致的,就是用权益投资的月初和月末数相加除以2。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就是将12个月计算出来的月平均债权投资相加。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办法》中计算各月平均权益投资的账面金额和会计报表上的所有者权益账面投资金额是存在一定差别的。根据《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税收上权益投资的账面余额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二、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扣除计算的原则

      对于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按如下步骤来确认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一步,进行相关性审核。对于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只有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是直接相关的,才允许税前扣除。不相关的部分,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步,对于符合相关性的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进行合理性审核。独立交易原则和防范资本弱化的债资比例审核都是合理性审核的内容。在合理性审核的大原则上,对关联方利息支出审核又分两步进行:

      第一:利息支出水平的合理性审核。其中对于利息部分,重点审查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特别是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率水平是否超标。其次,对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其他利息性质的费用,看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独立交易原则,不符合的也要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对于合理水平部分的利息支出,再进行防范资本弱化的债资比例审核。

      首先,对于符合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一条债资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其次,超过标准部分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

      ①对于分配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部分,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超过标准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超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允许扣除。

      ②对于分配给境外关联方利息支出部分,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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