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财税主管部门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两个文件,上述文件规范了企业的资产损失税务处理办法及程序,资产损失税务处理的正确与否,影响到税务机关对资产损失的认定结果和税收负担。企业很多资产损失税务失误之处,不在于处理办法和程序不当,而在于对资产损失税务处理存在不少误区。2009年度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审批工作已经结束,笔者总结了最近资产损失税务处理中遇到的几个误区,供纳税人参考。 误区一:不区分损失性质 财税[2009]57号文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发生非正常损失时,损失正常涉及的进项税应作转出处理。与资产损失一起做报损处理,反之,如果资产正常损失,其涉及的进项税不用作转出处理。 但实务中,许多企业由于不区分资产损失性质,把正常损失当成非正常损失处理,或把非资产损失均认为是正常损失,前者涉及的进项税作转出处理,增加了企业增值税负担,同时税务机关审批时不认定进项税转出额,导致纳税调增;后者应转出而不转出,存在偷漏税风险。 因此,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时,首先应正确判断存货损失的损失性质,即正常损失和非常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非正常损失解释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关键在于区分造成损失的原因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如果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则属于非正常损失;如果由客观原因造成的,则属于正常损失。其次,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注意对损失审批所需资料的收集和准备,并做好与税务机关对损失性质的沟通。 例1:某书店有报废图书一批,形成原因基本为盘亏、毁损(被读者撕毁造成缺页)、长期积压(期刊、内容过时)、教辅材料(因教材改版等原因),上述损失是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 解析:被读者撕毁造成缺页,可以反映出企业对待售商品管理上出现漏洞,使读者有机会撕毁,或撕页带走。损失显然属于“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资产损失。因此,盘亏、毁损(被读者撕毁造成缺页)该类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其抵扣过的进项税额应予以转出。 长期积压(内容陈旧、过时),教辅改版(因其教材改版),该类商品不符合消费者的需要,可以理解为“政策因素造成损失”,是企业无法控制的,属于正常损失,无需将抵扣过的进项税额转出。可见对上述资产损失如果不区分性质,最后可能导致申报金额错误。 误区二:报损存货直接以成本为基数计算进项税转出额 财税[2009]57号文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存货,以该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如果发生非正常损失须进项税转出时,存货成本应扣除残值后计算应转出进项税额。一般而言企业处置报损存货时,取得变价收入仍需要计征增值税,如直接以存货成本为基数来计算进项税转出,则会造成变价收入部分重复征税。但是很多企业处理该问题时未考虑变价收入,造成损失金额申报错误。 例2:书店毁损(被读者撕毁造成缺页)价值200万、企业将以上物品按废品出售,取得变价收入23万(不含税),假设该批报损存货进项税率均为13%,报损金额如何认定? 解析:根据例1分析,被读者撕毁造成缺页的毁损显然是因管理不善引起,属于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转出,则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额=200×13%=26(万元),报损金额=200-23+26=203(万元)。但正确的计算方法应是,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200-23)×13%=23.01(万元),报损金额=(200-23)+23.01=200.01(万元)。 显然,两种做法会导致不同的损失金额认定。前一种做法在计算进项税转出未扣除变价收入,导致变价收入部分重复征税,另外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时,可能不承认多转出金额。 误区三: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内部审批期间继续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因此,税法上的“停止使用”无论是暂时性的闲置还是永久性的报废转出,都是不允许计提折旧的。 不少企业内部资产报损有严格的程序和流程。但走完程序和流程导致资产损失由财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到企业权力部分审批确认之间存在时间差,该时间差视企业内部审批效率不一,少则几天,多则数月,甚至跨年度。而企业在获得审批确认后,通常进行资产损失账务,由于报损资产内部审批期间继续计提折旧,导致企业内部财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损失与最终账务处理损失存在差异,该差异就是内部审批期间的折旧额。但企业报废、毁损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上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报损资产内部审批期间计提折旧应作为损失金额报损,而不能再继续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