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企业集团产品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模式有两种:一是代理模式,即集团销售公司或销售处为集团所属单位代理产品销售,当产品发出并办妥结算手续后,集团销售公司或销售处一方面反映应收客户货款,另一方面反映应付集团所属单位货款,当货款收存集团财务处后,财务处把货款直接转给集团所属单位财务科,把收回的由集团销售处代垫的运杂费转给集团销售处,集团销售处再注销发货时登记的债权债务账户。二是买卖模式,即集团所属单位将产品卖给集团销售公司或集团销售处,集团销售公司或集团销售处再卖给客户,集团内部买卖的货款结算通过集团资金结算中心进行。笔者结合案例,谈谈这两种核算模式的不同点。 [案例]东方集团销售公司负责集团产品对外销售,集团财务处建立了资金结算中心,集团所属单位均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进行内部结算。2010年1月5日,该集团所属单位——龙淮厂提供甲产品100吨交由集团销售公司向客户——A单位销售。甲产品的内部结算价格为每吨400元,外销价格(不含税价)为每吨660元,增值税率17%。甲产品从龙淮厂发货到附近火车站要经过一段内部铁运专线(该专线归属东方集团所属单位——铁运处管理),铁运处使用自备车将甲产品运输到火车站时要向A单位收取铁路专线运费800元。集团销售公司将甲产品从火车站运到A单位火车站时要垫付运费3000元(由东方集团销售公司用转账支票付讫)。集团销售公司计算全部货款共计81020元,已于1月5日向银行办妥了托收手续(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公司、龙淮厂、铁运处为东方集团的分公司,税款均由集团公司统一缴纳。 一、企业集团采用代理模式销售 1.龙淮厂向销售公司提供甲产品100吨,填制一式三联销货单,按不含税外销单价每吨660元计算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集团销售公司(A单位)77220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产品 6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 220 2.铁运处向A单位收取铁路专线运费800元,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集团销售公司(A单位)800 贷:其他业务收入——铁路专线收入800 3.销售公司垫付运费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A单位(代垫运杂费)3000 贷:银行存款3000 4.销售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产品价款66000元,计收增值税11220元,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集团铁运处传来的铁路专线普通发票联(销售客户)及自身垫付火车运费的收据作为到开户行办理托收承付手续的依据,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A单位 81020 贷:集团内部往来 ——龙淮厂77220 ——铁运处800 应收账款——A单位(代垫运杂费)3000 销售公司办完托收承付手续进行上述账务处理后,随即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销方)转给龙淮厂;同时,编制一式两联的“货款转账明细表”,交给资金结算中心,资金结算中心收到“货款转账明细表”暂时不作会计分录。 5.2010年1月13日,资金结算中心收到A单位偿付的款项81020元,核对“货款转账明细表”,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81020 贷:内部单位存款 ——龙淮厂77220 ——铁运处800 ——销售公司3000 此会计分录填制收款凭证一式四联,除留下第一联外,其余各联盖上“副页”戳记分别交给龙淮厂、铁运处和集团销售公司。 6.销售公司接到资金结算中心收款凭证副页,核对“货款转账明细表”,会计处理为: 借:资金结算中心存款 ——财务处3000 集团内部往来 ——龙淮厂77220 ——铁运处800 贷:应收账款——A单位81020 7.龙淮厂接到资金结算中心收款凭证副页,核对发货时填写的第二联销货单,会计处理为: 借:资金结算中心存款——财务处 77220 贷:应收账款——集团销售公司(A单位)77220 8.铁运处接到资金结算中心收款凭证副页,核对发货时填写的普通发票第二联,会计处理为: 借:资金结算中心存款——财务处 800 贷:应收账款——集团销售公司(A单位)800 由以上会计处理可见,在代理模式下,集团采用的是分散式管理,铁运处作为独立核算单位通过提供专线运输服务形成了800元的其他业务收入,龙淮厂作为集团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取得了主营业务收入66000元和增值税销项税额11220元,销售公司除发货替客户垫付运杂费和收回运杂费业务外,仅提供产品销售代理服务,不向代理单位收取任何手续费,因而不形成任何收入或利润。 二、企业集团采用买卖模式销售 在买卖方式下,集团公司对所属单位提供的产品直接外售时要按账面价值进行购销处理,不进行实物形式的进出处理。一方面按内部结算价格向集团内部所属单位结算收购产品的价值,另一方面按外销价格向客户结算销售商品的价值。集团销售公司向外销售商品进行货款结算时具体采用“一票结算制”或“分票结算制”。“一票结算制”是指与客户结算时,按照合同规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包括价款、增值税及有关运输费用等。“分票结算制”是指与客户结算时,向客户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垫付的铁路运费、海运费、短途运费等由承运部门单独提供票据转给客户结算,它可以少向客户收取增值税。本文以“分票结算制”为例进行账务处理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