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纳税筹划方案设计范例 雅之秀服装公司是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一家从事专业设计、生产和销售“雅之秀”品牌服装的股份制企业。“雅之秀”品牌国内知名,在中国东部和南部分别拥有专业制造“雅之秀”品牌服装的生产基地。“雅之秀”以适应中国市场的独特营销方法构建了超过600个的全国销售网点,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均设有销售网点(或专卖店),通过这些销售网点将服装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或批发、零售给个体工商户。近年来,“雅之秀”服装的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企业规模每年以80%的速度递增。 在雅之秀服装公司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些问题。据统计,服装行业的税负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大约为6%~7%,而雅之秀服装公司却达到了10%,最近三年年销售收入约为6亿元左右,年上缴国家税金达6000万元,存在着明显的高税负问题。为此,雅之秀服装公司在财税专家的帮助下,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纳税筹划活动,下面就是筹划运作中的一些关键措施。 (一)纳税主体筹划 雅之秀服装公司有许多销售网点直接面向市场,那么,选择什么样的纳税主体最有利呢?对于各销售网点,可以测算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均衡点,即: 不含税销售额×毛利率×17%=不含税销售额×4% 当毛利率=23.53%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同;当毛利率>23.53%时,一般纳税人税负大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当毛利率<23.53%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小于一般纳税人税负。 雅之秀服装公司各销售网点的产品毛利率较高,约为70%,因此其对销售网点大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小规模纳税人有的由税务机关代开4%的增值税发票,有的纳入定额税管理。雅之秀服装公司以较低的价格将服装销售给这些销售网点,将高额附加值转移至各销售网点实现。这样就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合理减轻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 (二)税前扣除项目筹划 雅之秀服装公司的广告费、市场营销费投入较多,这就存在难以实现税前扣除的问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可以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支出,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5‰,超过5‰的部分以后不得扣除。企业的业务宣传费支出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业务宣传费,包括广告性质的礼品等,以及经工商部门批准并通过一定媒体传播的业务宣传费。由于广告费属于时间性差异,而业务宣传费属于永久性差异,如果将广告费混入业务宣传费,对企业不利。因此,应在账务处理中将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严格区分。 企业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以往的做法是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其实这样做对企业不利。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 为了快速开拓市场、扩展业务,雅之秀服装公司将原隶属于公司的内部销售部门分立为独立的销售公司,将服装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对外批发、零售。这样就通过转让定价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而企业整个流程上的利润和最终销售给顾客的价格并未改变,雅之秀服装公司分立前后负担的增值税也没有改变。但是,对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却由于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使两家公司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额大大提高。 同时,通过销售公司的分立,加大了销售环节的佣金支付和销售费用的支付与扣除力度,销售费用采用包干制激励措施。对于销售佣金,由于是其他单位或个人为雅之秀服装公司推销服装提供中介服务而收取的合理费用,所以可以合法予以扣除。但佣金的支付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和信息服务的企业或个人,且支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收费金额的5%。 (三)工资、薪金筹划 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加成征收,因此,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可见,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不同。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可以节税;在某些情况下将这两种收入合并会降低个人所得税;在某些情况下将两者相互转换可以节税。 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双方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而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双方只需要签订劳务合同。 由于雅之秀服装公司雇佣了许多销售营业员及市场调查人员,在对这些人员发放的报酬较少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即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并尽量均衡各纳税期间的工资薪金,可以合理降低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对于高收入员工,雅之秀服装公司采取了工效挂钩办法。由于公司效益增幅较大,则采取工效挂钩办法更实惠。因为工效挂钩办法下的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