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爆发后,包括二十国集团(G20)峰会领导人在内的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导致这次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经济结构失衡、金融创新过度、金融机构疏于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缺位所致,同时提出了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提升金融市场透明度的要求。尤其是G20匹兹堡峰会特别强调了会计准则制定的独立性问题,其中涉及金融保险会计与监管规定的分离。会计准则与监管规定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两者之间如何协调,已经成为后金融危机时代需要正确认识的一个重要课题。 会计目标是企业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出发点。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会计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我国会计准则规范的目标将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实现了有机结合,并且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美国等主要市场经济体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这一会计目标的核心要求是:(1)会计信息应当首先满足投资者等决策需要,而且也可满足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要;(2)企业根据会计准则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公允、可靠、可信,秉承客观中立、不偏不倚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合理引导投资决策,优化资源配置,避免决策失误和资源浪费。概括起来,会计目标强调投资者利益保护至上,会计信息真实公允、客观公正。 金融监管目标尽管也考虑保护投资者利益,但与会计目标并不一致。金融监管目标主要是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根据这一目标,在具体监管政策取向上,当投资者利益与存款人利益(或保单持有人等消费者利益)发生冲突时,金融监管要求保护存款人利益优先;当公平与效率发生冲突时,金融监管要求以公平优先;当公允与审慎发生矛盾时,金融监管要求以审慎优先。总而言之,金融监管的重要特征是审慎监管,其目标强调存款人利益保护至上,把保障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作为其监管的基本要求。 会计目标与金融监管目标之间存在的差异,势必影响到相关会计或者监管规定,为了满足不同的目标,会计规定和监管规定需要分离。以银行业为例,会计准则为了如实反映金融资产的风险和价值,要求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允价值变动通常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而金融监管规定考虑到其公允价值增加额不确定性较大,为审慎起见,往往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将其从监管资本中剔除或者仅考虑其中的一定比例。再如,会计准则为了如实反映信贷资产减值情况,要求银行根据减值迹象,针对已发生的信用损失以资产负债表日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既不能多提也不能少提、既不能早提也不能推迟计提减值准备,按照“已发生损失模型”确认信贷资产减值损失;而金融监管规定通常认为“已发生损失模型”不够审慎,容易导致顺周期效应,主张在资本监管中按照“预期损失模型”计提信贷资产减值准备,根据“预期损失模型”,银行计提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还需考虑未来预期信用损失,进而确定所需要的监管资本。由此可见,只有会计规定和监管规定分离,才能同时兼顾会计目标和金融监管目标,才能既维护投资者利益,又保护存款人利益,如果片面强调两者的统一或者两者选其一,可能会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