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借款利息应如何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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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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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0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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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是一家独立核算的服装生产企业(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其中某集团公司出资500万元),2008年8月,我公司与国外一家企业签订了一笔服装生产供应合同,因急需资金购买原材料,我公司向股东某集团公司申请借款1200万元。但集团公司只能提供4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一年),其余800万元由集团公司为我公司提供担保向某股份有限公司筹得,同样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1.5倍按季度支付。请问我公司的借款利息应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根据上述规定,金融企业以外的企业直接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2∶1的部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扣除。

      根据来信所述,你公司向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800万元,是由股东某集团公司提供担保取得的,也应算作你公司从某集团公司获得的债权性投资。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由于来信没有权益投资的具体数据,所以企业应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九章资本弱化管理的具体内容计算。

      问:我公司经营业务属经国务院批准、利用国债专项基金进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的项目。目前,公司该项目已通过国家验收,并收到国家财政拨款1200万元。我公司用其中部分拨款购买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属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我公司未将财政拨款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有关规定将所购安全生产设备总额的10%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进行了抵免。在今年的税务检查中,税务人员认为我公司收到的财政拨款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并不得在应纳税额中抵免安全生产设备的10%投资额。请问我公司收到的国家财政拨款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用其购买的安全生产设备能否抵免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进一步明确了上述不征税收入的具体范围,其中关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为:“(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公司收到的财政拨款属于上述不征税收入情况的,则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使用财政拨款购置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另外,如果你公司的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则购置的专用设备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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